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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安全之光照耀《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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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3日,我们迎来第七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3月3日是47年前联合国大会通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日子。也许,有些人并不清楚这个公约。但是,近年发生的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越野车追赶藏羚羊案、深圳鹦鹉案逐渐让社会公众认识到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也因此熟悉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且深切感受到了这部法律的威严。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历经2004、2009、2016和2018年四次修改,至今已施行31年。1988年首次立法时,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存在“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两条主线,法律关注的重心在于“维护生态平衡”。2016年第三次修改时,立法目的有了明显改变,表述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始迈向生态文明时代,但依然割舍不了延续幾千年的饮食、狩猎和医药文化传统。尤其是在法律实施中不难发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严重失序,非法猎捕和非法贸易行为触目惊心,人们普遍没有确立生态安全意识。
  但当下这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起了全社会反思。人们普遍怀疑,这场疫情很可能是由于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并造成人际传播而引起的。由此,在新冠肺炎阴影下,迅速涌起一股禁食野生动物思潮,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检讨、反思、忏悔和鞭挞过度商业化利用野生动物的失当行为。一部小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却史无前例地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
  目前,人们正在寄望于通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发挥其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和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就法律的适用范围看,人们不只是希望这部法律保护珍贵、濒危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更希望尽其所能保护一切野生动物,在“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的旗帜下,引导更多的人敬畏生命,学会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
  当然,疫情的发生,科学家尚未查清到底是不是野生动物惹的祸。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共同构建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体系,确实存在漏洞。为今之计,除了从《野生动物保护法》本身着手,修改相关规定,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全面禁止非法猎捕、养殖和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限制野生动物相关产业,还应将修法视野拓展至法律体系的宏观层面,打包修改动物防疫、动植物检疫、实验动物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法律体系的自洽与协调,有效预防和应对所有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本文作者系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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