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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湿地保护的主流化与湿地法律制度的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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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尤其是对湿地资源的影响最为巨大。以新疆地区为例,大面积的湿地出现了退化消失的现象,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作用。因此本文简述新疆湿地的分布以及阿尔泰山湿地的重要性,探讨湿地保护主流化的主要策略以及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的要求,以期为我国的湿地生态系统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湿地保护;主流化;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
  在我国的新疆地区拥有较为丰富的湿地资源,在生物发展多样化以及水土涵养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新疆地区的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农牧业以及旅游业逐渐兴起,在各类开发活动中对湿地资源的功能和客观价值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湿地生态功能产生弱化,因此为了改善新疆地区的湿地资源建设状况,必须要重视湿地保护的主流化以及湿地法律制度的生态化,以促进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新疆湿地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我国的西北部,据海洋较远,主要的地形特征为内陆盆地与高山相间分布。河流发源于高山地区向平原、盆地地带汇集,形成了向心式水系。并且河流的源头地区以及绿洲、内陆湖滨以及河滩地区形成了大面积的湿地,其在产品提供、支持、调节和文化功能上具有突出作用。在阿尔泰山的东南部湿地生态系统中,具有大量的动植物资源,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并且阿尔泰山湿地还为农业种植提供了便利条件,推动了当地农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保护阿尔泰山湿地不仅能够提升当地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其经济效益。
  二、湿地保护主流化分析
  1.树立湿地保护主流化为湿地立法的核心思想。对湿地资源的保护首先要有相关法律的保障,因此要将湿地保护主流化作为其立法的核心指导思想,加强各地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认识和评价,政府部门要充分的掌握湿地系统的变化规律,在保护的同时规范开发行为,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例如在新疆地区,对湿地保护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主流思想,在当地的湿地保护条例中注重农牧业、林业等对湿地的影响,约束对湿地的开发,旨在保障当地湿地生态面积,实现改善小气候以及保障生物多样化的目的,并且将可持续发展贯穿于湿地保护工作的全过程,以达到生态环境得到良好改善的根本目标。
  2.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在新疆地区的湿地保护工作中,政府部门应该要注重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发展三方面的协调,其中要以湿地生态系统的发展作为重点内容。所以当地政府应该建立湿地保管管理组织机构,深入研究和分析湿地资源的保护要求以及客观因素,并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决策。其次当地各级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对湿地生态区域管理观念的认识,合理划分生态管理区域,落实生态保护责任。还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动以及数据共享,从而构建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各级政府以及湿地保护管理组织机构为基础的湿地保护体系,充分的保障湿地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提高湿地生态的保护效果。
  3.重视湿地生态保护的土地需求。在新疆地区的湿地生态建设活动中要重视土地需求,结合环境的实际状况,明确湿地法律制度的主要地位。比如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土地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划分湿地利用土地和生态保护建设用地等。此外湿地生态保护还要解决环境保护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兼顾多方利益,制定公正科学的湿地保护制度措施,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地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湿地保护意识,培养湿地生态知识等,以实现湿地土地资源的良性利用,减少对湿地的破坏程度,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发挥。
  三、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的要求
  1.做好社会选择。在新疆地区的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建设中,首先即是要做好社会选择,其对当地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因社会经济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政府部门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指导下对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构建节约性社会,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能力,保障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共同发展、和谐相处。
  2.分散湿地生态保护以及管理权职能。在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权进行合理设计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当地政府应该适当的下方管理权力,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湿地生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中,从而能够让多数人享受到湿地利益。因此在新疆地区的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建设中,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条例和规范,优化湿地管理制度,充分的保障湿地生态保护具有实效性。
  3.深入分析生态平衡情况。由于人类的开发以及相关生产活动会对湿地生态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为了尽可能的保障生态平衡,避免发生不利的影响因素,政府及相关湿地管理部门应该结合实地情况深入分析探讨生态平衡的维持情况,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环境评价制度,對区域湿地的状况进行客观的综合评价,避免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害。另外一方面,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的人员要根据湿地法律制度进行惩处以及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4.在可控范围内管理生态系统功能。在新疆地区由于自然灾害较为频繁,而且农牧业发展速度较快,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对湿地生态系统能够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的立法中,要综合考虑湿地生态系统所涉及的利益者,协调利益者与湿地环境、湿地生态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细致的调查,预测城市发展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作用和影响,从而可以更科学合理的制定长期或者短期的湿地保护计划方案,实现湿地的有效利用和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湿地生态系统对当地人们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但在实际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因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开发活动、生产活动而导致湿地生态遭到一定破坏,因此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该结合人类发展需求以及生态环境的演变,实现二者和谐发展。其中即是要实现湿地保护的主流化以及湿地法律制度的生态化,进而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刘早阳.阿勒泰地区湿地保护主流化建议[J].新疆林业,2018(04):27-28.
  [2]杨建军.新疆湿地保护政策与规划主流化评估[J].新疆林业,2018(04):29-30.
  [3]刘丽燕,齐成,蔡新斌,江晓珩,布早拉木,田润炜.新疆乌什县托什干河国家湿地公园植物多样性及保护研究[J].防护林科技,2018(10):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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