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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的环境法属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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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环境法中,要了解生态修复的属性。目前,业界关于生态修复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掌握生态修复的含义,了解生态修复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才能进一步探讨生态修复的环境法属性。在生态修复上,政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使生态修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并严格依据环境法的要求及时追究侵害人的责任。
  关键词:生态修复;环境法;属性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4-0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4.005
  Abstract:In environmental law,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At present, the research o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the industry is still in its infancy.Mastering the meaning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law can further explore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law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In ecological restoration,the government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The government must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so that ecological restoration can be truly implemented,and promptly hold the offenders accountable in accordance with environmental legal requirements.
  Key words:Ecological restoration;Environmental law;Attributes
  生态修复在环境法中尚数新鲜的名词。从生态修复的环境法属性角度来看,在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措施改善环境,使生态环境恢复正常,从而实现环境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一行为就是生态修复。在国家大力提倡环境保护的今天,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并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开展生态修复的前提是对环境产生侵害,并造成了环境污染,在追究侵害行为的责任时,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很有必要。
  1 生态修复与环境法的关系
  1.1 生态修复的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享受权利的一方,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一方,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二者就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参与者。在生态修复的法律关系中,全人类均享有权利;而承担义务的一方,则会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呈现出不同的状态,政府、企业、个人均有可能是义务承担的一方。在生态修复法律关系主体中,政府这一主体地位是法定的。企业或个人能否成为生态法律的主体,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者自愿成为生态修复的一方。
  1.2 生态修复的法律关系客体
  生态修复的法律关系客体确定需与时俱进。业内学者普遍认为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环境。不过,这种认知存在的问题是客体的范围比较狭隘,不能充分体现出环境法的作用。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各种生态利益,这些利益与自然、人类利益紧密相关,同时也体现出生态修复的目的和责任。
  1.3 生态修复的法律关系内容
  由于全人类在生态修复法律关系中拥有享受健康和谐的生态环境生活的权利,因此,就要明确生态修复的一方,使其能够有效维护人类的合法权利。政府在生态修复中具有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或个人若是违反法律规定,对环境造成破坏,影响正常的生态平衡,就要履行生态修复的义务,承担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任。
  2 生态修复与政府职责
  2.1 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职责的理论基础
  关于政府职责的代表理论有契约起源论,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在契约起源论中,对政府的职责提出明确的要求,即政府需要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政府的职能是由国家委任,这样就可以发挥出相应的职能作用,因此,政府需要在法律规定内运用自身权力和职能处理公共事务。从这一角度来看,政府在生态修复中的职责主要是对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解决现阶段的环境中的各种隐患。
  2.2 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职责的现实依据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虽然有环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污染现象始终没有得到缓解。在环境治理方面存在治标不治本的情况,这主要就是由于政府在环境保护上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在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相关法律却不能对环境破坏者和行为进行严惩和追究,使得一些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长,从而造成环境危机。政府必须要承担起环境修复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改善环境。
  由于生态修复工作比较复杂,牵涉面廣泛,因此,必须要多方的参与和支持,方可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外,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并做好持久的准备,需要在很长的时间后方可见效,如此庞大而艰巨的任务只有政府才能承担和执行。
  2.3 关于生态修复作为政府职责的规定
  在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已经明确政府对于保护环境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就有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尽管这两种法律并没有对生态修复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但是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提法与生态修复有异曲同工之妙。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法律对于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会更加明确。   3 生态修复与环境侵害
  3.1 环境侵害的特性
  关于环境侵害的研究,最早是由我国的陈泉生教授进行探讨。陈泉生教授认为,人为活动对人的生活环境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生态环境,就会损害到环境污染或破坏区域范围内的人的权益,这就是环境侵害。同时,陈泉生教授对环境侵害的特征进行分析,认为环境侵害十分复杂,而且缓慢,具有社会危害性。
  环境侵害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归根结底,环境侵害是由人的行为导致的,其所带来的是多个权益的损害。环境侵害的特征有:人类的行为会产生环境侵害,自然原因造成的破坏不属于环境侵害范畴;环境侵害的对象比较广泛;环境侵害破坏力较大,已达到甚至超出环境的正常容量;环境侵害会影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损害后代的利益。
  3.2 环境侵害责任承担方式
  时至今日,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始终是一个难题,导致环境侵害责任承担方式说法不一。常见的环境侵害责任承担方式有民事侵权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承担和刑事责任承担,这些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凸显出环境侵害的特征,而且考虑的角度比较单一,不能从生态责任这一角度进行确认。我国环境法的责任承担方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否则就不能充分发挥出这一法律的作用。因此,关于环境侵害责任承担方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现有的体系不能充分展示出环境侵害的特征,甚至不能明确责任。
  3.3 环境侵害的生态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生态修复
  对环境造成侵害的一方需要对环境负责,承担起生态责任,并对被侵害对象进行相应的补偿和赔偿。环境侵害者需要承担环境侵害的生态责任,这样才能确保环境法更加完善。遭到环境侵害的一方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生态环境,若是需要承担生态责任,环境侵害者通常要面對生态环境。因为环境侵害者通常是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形成较大的破坏,超出环境自身所能承受的容量,因此,侵害者必须要采用生态修复等方式改变现状。生态修复应作为环境侵害者承担生态责任的一种方式,使侵害者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生态措施改进问题,减少因环境侵害造成的不利后果。这种方式有别于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解决问题,改善环境,需结合环境法的特点对其行为负责,并作出改变。
  4 结束语
  为了更好地完善环境法,就要掌握生态环境的环境法属性,明确政府的职责和环境侵害的生态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侵害中,侵害者要为其行为负责,从法律角度来看,侵害者需要通过生态修复承担生态责任,这样才能改善环境,对权益受损的一方予以有效弥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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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20-02-02
  作者简介:罗玉卿(1988-),女,布依族,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保护法、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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