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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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用户提问申请、提问处理、问题分配、应答阶段4个阶段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逐一进行剖析,提出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实施,以期促进我国数字图书馆事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分类号]G252 D923
1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特色
在数字化信息环境下,咨询馆员以网络为依托,以广泛分布在网络上的数字化信息资源为基础,采取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利用网络传递文献信息、在图书馆主页之间设置链接等形式向用户提供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信息服务,其目的是通过网络化、数字化的手段为用户提供服务,帮助用户获取所需信息。这种信息服务方式方便快捷,深受广大用户喜爱。但这种信息服务方式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若使用不当会引起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问题,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随之增大。
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工作流程分为4个阶段:①用户提问申请阶段,用户在所在地数字图书馆咨询页面上提出问题,咨询馆员通过登录咨询主界面接收问题;②提问处理阶段,咨询馆员受理提问后,可以答复的提问,即时反馈答案,若提问超出本馆咨询能力范围,则将提问上传请求管理器在咨询知识库中进行检索,若已有解答,则将问题解答传回请求方并由请求方传给用户;③问题分配阶段,若上一步中的检索没有答案,请求管理器就先对提问进行整理、综合、分类,再利用“最佳匹配规则系统算法”来选择与其合作的数字图书馆;④应答阶段,咨询馆员(咨询专家)或与其合作的数字图书馆解答问题,解答结果仍返回请求管理器,由请求管理器沿原路径返回请求方至用户。这4个阶段都不可避免地涉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
2 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2.1 用户提问申请阶段
・用户提问前期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在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许多系统常常要求用户提供姓名、Email地址、邮政编码、图书馆用户证号、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甚至身份证号码等,这些均是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重要信息。另外,诸如用户的IP地址、浏览器等类型的信息,大都是实时型交互咨询所特有的,这类信息均涉及了个人隐私问题。
・咨询馆员对用户权益的侵犯。向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出于服务的目的,了解到的用户作品材料,如立项的内容、生产阶段的问题、研究范围等,这些都是用户的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部分咨询馆员在咨询过程中,他们从未考虑过对用户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潜意识中,他们会将用户分为三六九等,什么样的用户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服务,工作中都会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咨询馆员的这些行为是毫无用户权益意识的表现,而咨询服务上的区别对待很大程度上已侵犯到了用户的权益。
2.2 提问处理阶段
提问处理阶段涉及提问及答案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参考源方面的知识产权。
・数字化信息资源。目前人们普遍持有的观点是作品数字化权应当是版权人的专有权,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数字图书馆参考源应参照复制权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提到,除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和历法、数法等外,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还规定,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情况下,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由此可见,为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形式存贮馆藏信息资源应属合理使用范畴。
・数据库。对文摘数据库的开发,可借助用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编写文摘时要注意,使用著作或他人编写的文摘时不能随意修改,摘编时要保护原文摘的完整性;数字图书馆自己编写的文摘,应该享有著作权;对全文数据库的建立,除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在对原文数字化传播时,必须征得作品版权人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对于购置的报刊类篇名数据库或全文数据库,应事先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在局域网如校园网供本校用户使用。
・版权问题。深层次的文献信息开发服务,常用的工作方式为编制各种通报性和专题性的目录、索引、文摘、快报、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版某种刊物,利用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期刊等文献,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或E-mail形式解答用户提出的问题。不但会遇到复制权问题,还会遇到编辑权、翻译权以及发表权等问题。
2.3 问题分配阶段
・信息资源传递。在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数字化信息资源传递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不同作品的网络传输行为性质的界定应区别对待。数字资源大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若使用不当可能会侵害权利人的作品传播权、作者著作权等。如咨询馆员有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将没有获得版权人授权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出去。
・超文本链接。链接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时,当被链网站含有侵权材料时,由于设链者客观上使侵权范围扩大化,因此负有连带责任。如文字链接未表明出处、用户不知道图像链接中图像的来源。内链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的内容页,被链对象网站上某一网页的内容就会自动显示在用户电脑屏幕上;也可以将其他网站的网页信息呈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而自己网页的内容依然存在,当用户进入视框链接的网页时,浏览器上的网址仍然是设链者网页的网址,而不是被链接网页的网址。
2.4 应答阶段
用户提问的答案内容,一般所有权应归数字图书馆,除非用户声明。如果属于非公开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向用户公开。此外,还涉及咨询馆员(专家)或与其合作的数字图书馆咨询技能的利用问题;知识库中专家知识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不同信息政策法规背景的地域之间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在保护用户隐私上的一致性问题等。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所涉及的这些问题有很大部分在法律上尚未明确,需要在实践过程中逐步解决。
3 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用户提问申请阶段
・隐私权保护制度。对于用户隐私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应与咨询软件商合作,研究制订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指导性标准;制订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章程,指导和规范用户隐私保护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明确规定保护用户隐私的措施;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有必要认真进行清理,将那些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条款加以修订,使其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为用户构筑隐私保护的可靠屏障。
・隐私权保护技术措施。为了保证用户使用数字图书馆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咨询馆员应采取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如用户身份认证和使用授权、资源授权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等。
・用户教育。开展用户教育,增强用户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将保护个人隐私纳入用户教育内容,向用户宣传和介绍数字图书馆保护用户隐私的政策和章程,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注重向用户讲授个人隐私自我保护的具体方法,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能力。如:尽量不要在网站留下过多的个人资料,慎重填写需要保密的资料,尽可能选择匿名登录和免注册服务等。
・采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声明,如著作权声明、合理使用声明、用户须知、免责声明。在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尚不成熟的环境中,采取知识产权相关声明也能规避侵权风险,减少甚至豁免侵权责任。大多数数字图书馆都有相关声明,采用用户须知的形式最为普遍。在用户须知的条例中大致列有数字图书馆服务范围、方式及用户使用图书馆资源的合理限制。
3.2 提问处理阶段
・参考源获取。参考源获取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可以采用三种方式:①充分利用各种公有信息,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国有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②充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数字图书馆可以实现对“开放存取”的全文链接,为作品建立索引,利用这些作品提供给用户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等服务。③充分利用“合理使用”的权利豁免,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是为了平衡在著作权作品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各方面利益而采用的一种权利约束机制;是目前馆藏数字化和提供局域网服务的基本依据。数字图书馆要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澄清服务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把握好尺度,遵循“合理使用”限定的范围、权限。④建立和完善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适度保护作者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禁止或限制不劳而获,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版权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保护欠缺领域,版权声明也能很好地起到保护产权的作用。数字图书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数字图书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明确网站的定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实施自我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用户侵权行为的影响。比如,在数字图书馆主页上登载有关尊重知识产权和依法复制文献的通告或声明,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并指明法律法规有哪些限制,以便于用户合法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注重对咨询馆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数字图书馆可以通过培训、讲座和BBS讨论等方式来向咨询馆员传授咨询过程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使咨询馆员了解知识产权法规知识,增强咨询馆员法制观念,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人为因素。
・数据库所用的检索软件,则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例如,该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3 问题分配阶段
・构建本馆数字资源导航系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该条文肯定了提供搜索引擎和设置链接的合法性,也肯定了权利人禁止链接和禁止搜索的权利。
・超文本链接的使用。设链时,提倡使用正当链接,也就是使用外链方式直接链接到他人的网站首页,注意保护被链网页的完整性,最好少用容易引起侵权纠纷的内链方式。对于其他网站不正当链接,可采取ASP技术,使其他网站的任何链接必须首先链接到首页后才能进一步链接,以保证网站网页的完整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所提供的链接服务若涉及侵权作品,在收到著作权人要求停止链接时,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立即移除,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3.4 应答阶段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协议。在充分考虑参加合作的数字图书馆所属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基础上,促使合作各方在共享信息资源、服务网络互联、保护用户隐私等方面达成共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开发、应用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数字图书馆的正常运行最终要依赖于技术。根据不同类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如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公有领域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购置的各种数据库等,都应按有关规定,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其知识产权保护。如用户的CA认证机制、访问控制机制、智能代理核查机制、传输加密机制等,一旦该数字信息被复制,这些技术手段就会在其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本信息,要想正常阅读复制数字信息,用户只能向系统的拥有者申请合法使用。
・咨询档案建立与完善。加强咨询馆员间的沟通并建立完整的咨询档案,以此来保障用户咨询权益更好地得以落实。凡是经常性的、重大的、经典的以及有长远意义的咨询课题,都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咨询课题、涉及领域、各种原始资料的查找、解答过程以及最终结果,等等,均需有较为详述的原始记录。完整、系统的咨询档案不仅对了解本馆用户的需求规律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可以节省用户的咨询时间,提高咨询的效率与质量,从而更好地保障用户知识产权的落实。
[作者简介]郝天侠,女,1974年生,馆员,发表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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