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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在欧洲产生的政治文化背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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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古老的欧洲大地上,经过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民主制度的培育,新闻自由理论早已经根深蒂固。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理所当然地把新闻自由归于民主和人权范畴,然而当我们再回首,把新闻自由放在整个欧洲政治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察,就会发现新闻自由从历史中走来也是一路步履蹒跚。本文作者试图从四个不同时期,分别展示新闻自由在欧洲这块土地上播种、生根、发芽、成长的曲折过程,分析一些思想巨人的政治学说对新闻自由的深刻影响,祈望新闻自由与民主的发展能够相互促进,把人类带向更加自由美好的明天。
  【关键词】新闻自由;欧洲政治文化;民主制度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A
  
  在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新闻自由萌芽于理性和自由的论辩之中,成为人们民主生活的一种方式;在中世纪到资本主义前夜,它苟且于集权主义所主张的绝对权力内,新闻成为集权国家的统治工具,自由无从谈起;在资产阶级全面兴起的时候,新闻自由又活跃在自由主义政治学说所建立起来的新闻法制中,成为“第四种权力”;到了现代资本主义时期,它有时像一个富有战斗性的勇士,感召着千千万万的新闻从业人员以顽强的生命力、坚韧的毅力、敏锐的目光、无私的胸怀去深切关怀着整个社会。有时又像一个道貌岸然的卫道士,“自由”的旗号下隐藏的是金钱驱使、低级趣味和冷漠的良心。
  在欧洲,新闻自由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漫长的发展岁月里,它经历了无数的曲折坎坷,成为今天的模样,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一大批思想巨人的政治学说对其起到了引领作用。我们在研究欧洲新闻自由发展的时候,不能不考察以相关思想家学说为引领的政治文化背景。
  在欧洲一直盛行辩论之风,这是由其社会发展的条件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言论自由”在哪里是一个争论千古的主题,这对新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历史影响。
  
  一、崇尚理性和自由论辩――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文化被公认为欧洲文明的源头。古希腊的社会生活具有民主、平等的特点,这集中的反映在当时的城邦国家中,如雅典、阿布德拉、米利都等,其中雅典的民主最为发达,成为奴隶制民主的典范。
  雅典是公民国家,其国家制度的基础是高度的直接民主,城邦的全体公民都可以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如公民大会是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凡年满二十岁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在公民大会上,与会者自由发言,每个雅典公民都有权对现行政策和任何公职人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1]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公民热衷于辩论政治问题,他们认为参与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天赋职责。城邦开展的一切活动都依靠公民的积极合作,而这些合作的前提在于对政策的各个方面进行自由而充分的辩论。著名的古希腊政治家伯利克里曾说:“在我们看来,行动的巨大障碍不是辩论,而是缺乏那种为行动做准备而进行辩论所能获得的知识。”[2]
  由此可见,雅典人的生活信条之一就是“辩论”,并且认为辩论是制定公共措施和推行这些措施的最好方法。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一书中将雅典人的力量概括为“关于一个自由国家中的自由公民身份的设想”[3]。在这个城邦里,至高无上的是法律而不是统治者,法律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它公正。公民的自由在于它能够充分了解情况、自由辩论和做出贡献,这种身份的依据不是地位和财富,而是才能和品德。这种自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人充分运用、发挥其才智和能力的共同生活。在雅典人眼里,自由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也是城邦政治的独特之处,是其获得成功的法宝。
  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种自由讨论、自由参与政治氛围的存在,使雅典一度在奴隶制城邦国家中最为强盛,成为古希腊的民主典范和思想文化艺术中心。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全盛发展,到公元前五世纪后半叶,雅典走向衰落,而此时其政治哲学却全面发达起来。涌现出一批哲学家、思想家,其中不能不提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前496-前399),古希腊哲学家、教育家,他提倡以讨论的方式发现真理、接近真理。在他看来,一切通行的观念,都应该通过理性的裁决,讨论任何问题不应该有先入之见,对事物做出判断时不要唯权威是从,也不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他主张个人良心的权力绝对不可剥夺,其权威在一切法律之上,在任何压制下,甚至被处死,良心都不影响任何权威屈服。他坚信自由讨论和批评是社会前进的动力。这是古希腊关于言论、思想自由最早的火花。继苏格拉底之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其学说进一步发挥,都提倡个人有反对公共权威的权利,有独立思考、阐发己见的权利。
  柏拉图(前427-前347),苏格拉底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他赞同希腊人朴素的自由信念,认为政府最终依靠的是说服而不是强迫,国家各种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发挥说服而不是强制作用;政治体制绝不是天生高贵的宙斯才能够理解的神秘事物。公民的自由在于具有推理能力,能够不受约束的说服人和被人说服。显然,这种关于政府的“说服作用”和个人的“说服”、“推理”能力的主张具有浓厚的民主意识。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古希腊社会科学集大成者。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具有良知,有从善的本性,只要把人的这些秉性发挥出来,人就可以达到至善的境界,所以应该让人自由发挥。他确信,人民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而且由于存在人民行使其权利的可能性,统治阶级必须接受约束。而在制定法律方面,人民的集体智慧比即使是最聪明的立法者也远为优秀。[4]古希腊文化对后来欧洲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其关于自由辩论、公民独立的理性思考及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政府与公民关系等方面的政治学说,曾经对以后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发展等时期争取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的斗争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可以说古希腊学说是滋养新闻自由的第一滴乳汁。
  
  二、新闻是统治者的工具――中世纪到资本主义前夜
  
  古希腊公元前二世纪被罗马帝国攻陷而变为后者的一个行省。其后的二三百年时间里,希腊的民主思想继续对罗马的共和制发生着积极的影响。三世纪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306年,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大帝定基督教为国教。从此罗马教皇和他的大主教们开始利用教统的绝对权威压制各种追求真理的政治学说。教会自诩为基督启示的受托者,宣称教会作为世人的向导,对于人类的灵魂负有责任,为此必须全力保护教义的纯洁,以使教徒接受基督的绝对真理,而免受世俗说教的侵蚀。换言之,教会反对其教义以外的一切思想文化传播。
  基督教义得到统治者的普遍承认和推行,是因为神权可以使专制合理化。君士坦丁大帝和后来的欧洲各王朝无不借此宣扬“君权神授”,积极参与镇压言论自由,号称国家有统治思想文化的绝对权力。古希腊及早期罗马盛行的理性原则遭到了严重摧残,欧洲进入黑暗的中世纪。
  与此相适应的政治学说从整体上看是一种集权主义理论,其核心是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即人本身是无足轻重的,只有成为社会的一员,才能发挥其全部的潜在力量;只有通过社会,个人才能实现其目的,所以社会远比个人重要,个人的言论、思考、行为都应该服从社会的需要。进而引申出这样的命题: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是国家,其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国家本身就是目的。
  黑格尔、特雷契克都是主张这种“绝对权力”理论的思想家。
  法国哲学家黑格尔是现代集权主义政治学说的代表,他说:“国家是理智本身。这是由于国家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在国家中,自由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权利,同时国家本身就是目的,这就使它具有对于个别公民的最大权力,公民的最高义务就是做国家的成员。”[5]具体到公众通讯和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方面,黑格尔反对所有人都应当参与国家事务。在他看来,个人应该被告知和关心公共问题,只是在作为某一阶级、集团或组织成员,而不是作为国家成员的时候。自由意味着个人有自由知道他是不自由的,知道其行动决定于历史、社会,尤其是“绝对观念”,而国家就是绝对观念的最高表现形式。

  黑格尔的上述观点在德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特雷契克那里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特雷契克认为,真正的自由是国家统治下的,而非不受国家约束的。多数人的自由既不能保证政治自由,也不能保证社会自由,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重要的乃是国家的自由,具体到每一时期,就是政府的自由。
  欧洲国家在历史上大都依据这些学说建立过严格的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按照这种理论,既然真理只掌握在君王或少数统治者的手中,那么新闻的作用就是自上而下的,是一种把统治者认为公众应当知道的事情和公众应当支持的政策报道给公众的工具。新闻成了君王和统治者的喉舌,而没有任何传播的自由,公民的知晓权、言论自由权以及对国家生活的监督权也就被无情的剥夺了。集权主义学说是专制的福音,由此建立起来的新闻法规犹如巨大的黑色幕布笼罩在中世纪的上空。然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保障新闻自由为主的欧洲近现代新闻史也即将登台,并将大放异彩,一批新时代的思想家为此播下了光明的种子。
  
  三、新闻自由,第四种权力――资产阶级全面兴起时期
  
  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英法等国先后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从而宣告这个阶级开始成为近代历史舞台上的主导力量。成长中的资产阶级要求限制君王、政府的权力及贵族的特权。资本主义经济与中世纪关于身份和“国家安全”的概念水火不容。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来自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其基础是自由契约,因此“不论教会还是国家都不准过问一个在积累财富的社会集团在道德上的好坏,这一集团正在忙于供应人们的需要。”[6]
  约翰・洛克(1632-1704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是自由资本主义的伟大辩士,他建立了“人民主权学说”,认为权力的重心在于人民的意志,政府不过是受委托的办事人,人民赋予其权力,同时也可以撤回。他反复强调,人民以理性的方式把自己的个人权力交给了国家以换取国家的保障,所以国家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民的天赋权力。他的政治哲学深刻影响了西方的自由主义者,并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源泉之一。
  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使自由主义理论广泛传播,从而将中世纪以来集权主义确立的人与神及其化身君王的关系重又颠倒过来。不需要借助超自然的力量,人们依靠自身的理性就能够在面对矛盾的时候分辨真伪、善恶,所以弘扬人类理性使其自由发展才是目的。这是对古希腊民主思想的遥相呼应,但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回归。如果说古希腊仅仅将“理性”看作城邦公民(奴隶、外邦人都不是公民)的禀赋,那么这个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则已经将他普及到所有人,变成自由、平等、博爱的权利理想。
  确认了个人的重要性,寻求真理就成为人类不可让渡的天赋权利,因此宗教、言论、新闻自由的提出就成为一种必然。
  约翰・弥尔顿(1608-1674年),英国政治家、诗人。1642年,英国制定了明细的《出版物检察法》,对宗教、文学、哲学、新闻等各类印刷品实行严格的事先检查,弥尔顿对此深恶痛绝,多次撰文予以抨击。1644年,他发表了《论出版自由》,点燃了言论、出版自由的思想火炬。他认为,要用理性去辨别真理和谬误,人们就必须不受限制的了解别人的观点和思想,只要让真理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真理本身就具有战胜谬误的无与伦比的力量。他说,“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7]弥尔顿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在后来欧洲国家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中却广泛传播,进而形成了“意见的自由市场”和“自我修正”等重要观念,即让所有意欲表达的人都自由的表达其思想,真实、正确的思想在论辩中会保留下来,虚假、错误的思想会被克服,政府不应对意见的交流、讨论横加干涉。即便谬误可能一时占上风,但真理在与之斗争的过程中汲取力量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深深影响了新闻自由事业的还有约翰.密尔、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罗伯斯庇尔等人的政治学说,这些著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根本上把集权主义学说关于人与国家的关系颠倒了过来。这一时期,针对历史久远的专制势力,新闻领域全面接受了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首先调整了政府与新闻的关系:限制前者,保护后者。这种做法极大的促进了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其迅速地成为“第四种权力”。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过新闻事业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实现,但后来,尤其是现代社会,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思想家们又开始关注新闻领域的另一个方面:新闻与公共关系,他们力图使新闻事业在保持避免政府干涉的独立性的同时,还要担当起对公众的社会责任,不能滥用新闻自由,不能危害公众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四、履行职能才有自由――现代资本主义时期
  
  当代欧洲社会的价值观念、民族精神以及丰富的物质基础为其“新闻自由”赋予了特定的含义,这就是在新闻活动中体现人的意志。在这种自由主义原则的保障下,欧洲新闻事业摆脱了政府或官方的过多干涉,18世纪末飞速发展,经过19世纪的全面成长,到20世纪初已经形成了现代规模的大众传播事业。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当代欧洲社会的“新闻自由”:一方面,在“新闻自由”精神的感召下,新闻从业人员生命力顽强,意志坚定、目光敏锐,以超越个人私利的胸怀深切关怀着整个社会。欧洲新闻界不乏这样的优秀分子,他们身负社会责任,不顾艰难险阻去追寻新闻,即使受到外力的胁迫也绝不后退。哪怕是暴利的实施也不能摧毁他们追求自由的坚定意志。道德、尊严、忠诚、敬业精神在这里得到升华。他们的努力使“新闻自由”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个人权利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新闻自由”旗号的掩护下,道德的失落导致新闻活动走向异化。新闻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过分渲染,小题大做,甚至操纵舆论,把新闻活动演绎得丑态百出。最典型的就是震惊全球的英国王妃戴安娜魂断巴黎,风华正茂的戴妃成为“新闻自由”的牺牲品。此外,媒体的公信力下降导致它的社会功能退化,对民主政治的推动力减少,甚至起阻碍作用,很多弊端暴露无遗。
  从19世纪末开始,媒体由社会舆论机关逐渐演变为盈利性的商业机构,新闻自由成了经营者的盈利自由。为了吸引受众,媒体拼命挖掘“社会新闻”,为了出奇制胜,努力抢“独家新闻”,不惜破坏社会公德,诽谤他人名誉,侵犯个人隐私。
  上述倾向让人们提出质疑:新闻的职责是监督“民治”政府,那么新闻本身是否应该受到监督呢?如果是,该受谁的监督呢?政府的专制倾向可以通过司法和舆论监督来避免,而新闻事业的垄断和堕落是否也该受到政府和司法力量的调整和限制呢?
  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在美国找到了答案。1947年,美国赫金斯委员会(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一个自由和负责的报纸》的报告中,提出了新闻事业的“社会责任论”。它的核心是新闻自由是有条件的,既要担负并完成其社会责任,又不能以破坏他人或机构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为代价。必须以“社会责任”为规范,报道新闻必须真实、公正、对社会有意义。为实现这种理想,赫金斯委员会建议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制定法规,借以保证媒体实现其职责与功能。在英国,媒体揭露坏人坏事的作用也被认为是极其重要的,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劳顿勋爵曾经说:“揭露欺骗行为和丑陋是媒体的职责之一。”英国法律也不允许媒体有诽谤性的报道,但时规定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某些言论可以免于诽谤诉讼的危险,这是法律赋予新闻的特许权。
  原本自由主义主张全面的放任自由,新闻也要体现自由的公平竞争。立法机关不得限制新闻自由。但是针对商品化倾向带来的“新闻自由”危机,“社会责任”理论在肯定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指出传统观念的“新闻自由”是一种消极的,即免于干涉的自由。而现代新闻自由观念不仅是消极的,而且是要有积极内容的,即新闻自由应该做些什么,这样的“新闻自由”才不至于名存实亡,或走向另一个反面。这就是说“社会责任”理论暗示,新闻事业应该首先承认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服务社会,同时暗示政府、司法机构对新闻应给予必要的干预。国家在大众传播事业中应采取立法手段积极担负起拓展道路,维护秩序,保持道路畅通的责任。“社会责任”理论也已经被欧洲国家普遍接受,在继续拓展新闻自由范围的同时,其立法机关也陆续制定了新闻法、记者法、反独占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以保障新闻自由全面、健康地发展。
  
  五、结语
  
  欧洲新闻自由在历史中走过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着深厚的政治文化背景作为依托。自古希腊、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至今,一批又一批思想家从不同角度阐发了挖掘人的理性,尊重人的价值,维护言论表达、意见交流自由的光辉思想,形成了一个无比丰富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思想库,在西方新闻事业初具规模的时候,让新兴资产阶级以它为武器,迅速摧毁了专制集权的新闻制度,建立起比较进步、民主、自由的新闻传播秩序,进而又依据民主的政治学说,对新闻事业实行法治,保障了公民的新闻自由权。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欧洲民主、进步的政治学说和新闻法制理论也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在新闻改革、新闻立法举步不前的时候,打破时空的局限,对这些思想财富进行认真的学习、剖析和借鉴,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施治生、沈永兴著,《民主的历史演变》,北京出版社,1982年版,第9页
  [2][美]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页
  [3]同上,第54页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页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74、261页
  [6][美]韦尔伯・施拉姆著,《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48页
  [7][英]约翰・弥尔顿著,《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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