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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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文杰
【摘要】融资租赁是当今国际流行的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金融产业模式。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开办金融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的推进、外资进入我国融资租赁领域以及我国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逐步实现战略转移,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兴起。融资租赁行业越发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越有利。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 融资渠道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现状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物可以是大到上亿元的大型生产线,也可以是小到几万元的设备;而且租赁期限比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时间长。这对于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之类的融资十分有利。笔者对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状况进行了调查,总体情况如下:
八成企业愿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在被调查的70家企业中,有12家企业已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占被调查企业的17.1%;另有48家企业选择条件成熟愿意采用,占被调查企业的68.6%。调查结果显示,八成的企业愿意采用该方式融资。因此,开拓融资租赁市场,提高政府的导向作用,会有广大的中小企业采用这一方式融资,同时也必定会缓解传统融资难的局面。
近八成企业了解融资租赁的基本知识。在调查中,仅8家被调查企业很了解这种方式,占被调查企业的11.4%;有32家企业有些了解;有25家企业听说过。这说明对于融资租赁方式有81.4%的企业基本上是知道的。如果有合适的途径推广应用,企业会更加理解融资租赁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优势。但在被调查的70家企业中,也有5.7%的企业从未听说过融资租赁,如果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对现代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不甚了解,是很难做出最优融资决策的。
融资租赁相关知识需深化。关于融资租赁的知识,被调查的70家企业大多数只是了解基本知识,对深层次知识了解不多。其中有49家被调查企业不了解融资租赁在合同法有所规定;有36家企业不知道租赁物的瑕疵问题由出卖人(供应商)来直接对承租人负责;有26家企业不知道租赁物在租赁期内所有权属于出租人,风险属于承租人;有25家企业不知道租赁资产不属于承租企业的破产资产。以上数据显示,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知识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足够了解该方式,才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采用此方式融资。
企业对融资租赁公司及租赁期限的选择注重安全实用性。被调查的企业中,有32家企业希望由银行所属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业务;26家企业愿意与有厂商背景支持的专业化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业务;有26家企业愿意与独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租赁业务;有11家企业愿意与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业务。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时认为其风险及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实力的保障是成功融资的必要条件。
在70家被调查的企业中,共有41家企业对融资租赁的期限集中选择在3年以上,其中选择租赁期3年的企业有17家,5年的有12家,5年以上的有12家。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延长租期达到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以便从当年的收益中能有更多的收益形成企业的留存,促进企业内源融资,增强自己造血的能力。
其他方面。在被调查的70家企业中,有51家企业决定租赁期届满时,将根据市场情况考虑租赁资产是否续租,仅有3家企业选择了期满后购买设备。企业对设备陈旧化及市场风险的考虑比较充分。另外,有41家企业认为采用融资租赁能够帮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使银行资产良性发展,以便银行可以帮助企业在其他方面实施信贷措施。
根据分析可以看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融资,存在着观念落后,担忧融资租赁风险的控制等问题,进而约束了融资租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大力发展。
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的因素分析。
外部环境因素
一是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一些对融资租赁内容的规定,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
二是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公司执行不同的监管模式,融资租赁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应有的鼓励扶植措施。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融资租赁业务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各自为政,盲目发展,既没有统一的发展规划,也缺乏行业性的政策指导。在体制上我国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仍是按照两个不同的类别而被分别管理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被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和监管。除了本币业务外,也可经申请从事外币业务;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则不被视为金融机构,而被视为一般的外商投资机构,由商务部批准设立。
三是融资租赁市场定位单一。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没有摆脱作为银行信用的简单补充地位,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国民经济中的独特作用,对融资租赁的市场定位必须进行调整。融资租赁业应成为政府实行产业化政策和技改政策的有效调控手段,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由于市场层面租赁产品少,业务范围狭窄,影响客户的稳定性。租赁物必须是设备,虽然租赁期较长,而客户的资金实际利用率低,业务往往做不大。一般一个企业做了一个项目以后,也要在2~3年以后再发生租赁业务。
四是缺少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租赁双方特别是出租人的税收优惠构成美国租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上通常会通过税收优惠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如美国曾经颁布的《投资税扣除法》规定,出租人投资用于租赁的设备按其购置成本的10%减税,出租人可以将这一优惠通过优惠租金的方式转移给承租人。200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可加速折旧的设备类别以及折旧计算方式,但是还没有摆脱审批模式。根据中国“入世”承诺,2006年12月11日起,外国银行将被允许进入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国在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不能与国际接轨,可能会拖累民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根据2009年1月1日颁布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根据此前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做法,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并未纳入抵扣范围。如果企业以银行贷款或直接购买这批生产设备,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但因可享受增值税抵扣,整体的购置成本将节约近两成,企业自然要考虑放弃融资租赁方式,改用其他融资方式。这对中国原本薄弱的融资租赁行业无疑是致命打击;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秩序――按照原有税收政策,无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仍可以抵扣增值税,这意味着原本具备资质的租赁公司反而被排斥出局。
五是信用缺失。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的资本金来开展租赁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筹措到与租赁项目周期长、金额大等特点相适应的资金。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难以通过市场筹集资金,这就造成租赁机构拥有的资金数量远远达不到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规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成本过高,在一些大宗、涉外租赁中无法与国际租赁同行们进行竞争,限制了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制约了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在我国目前的信用体制下,承租企业拖欠租金严重。由于缺乏信用保险制度,并且融资租赁的物件价值大、租期长,承租人一旦欠租,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使得租赁公司开拓业务所承载的高风险和高资金成本产生的低收益严重的不匹配,违背了风险与收益的正比关系,严重挫伤了租赁公司拓展主业的积极性。同时,租赁业务本身也缺乏市场竞争力,与银行相比,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资金成本、资信状况等诸多方面都无力抗衡。由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存在信用缺失问题,就会阻碍融资租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推行。
内部环境因素
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偏好传统融资方式。一般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致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依赖外部资金,而是通过以前的利润留存来筹集所需资金。外源融资是指企业筹措的是外部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种子期阶段,内部资金筹措是其融资的主要方式,随着公司规模日益扩大,高科技项目及产品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使得外部资金筹措成为主要来源,而且外部资金筹措技术性很强,远比内部资金筹措复杂与困难。外源融资又分为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据调查,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面临着筹集权益性资本的困难,而且面临着筹集债务性资本的困难。
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非国家银行金融机构和少部分政策性银行,而且主要是短期贷款,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量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只占很小一部分。
二是企业租赁理念滞后。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租赁的认识仅仅是为了解决设备而去租赁,在向银行贷款无望的情况下才会想起租赁。现在,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有明显的个性化需求,如对人才租赁、风险租赁的需求,不是简单的融资,所以在租赁理念、机制、运作模式上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承租企业存在现金流动性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经营环境的变化,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项目层次的现金流动性风险和整体资产层次的现金流动性风险。当租赁资产项目的收入不能满足其租金支付时,则会发生项目层次的现金流动性风险,那么就需要承租人以其他资产的现金盈余来支付租金,当其他资产的现金盈余仍然不能弥补租赁项目的现金缺口时,则现金流动性将超出承租人整体资产的可承受范围,承租人将产生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风险,出现现金流动性风险。出租人为了避免风险和尽早收回投资,一般将租赁期限定为5~10年,通常大大小于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寿命,这样也加大了承租人每期偿还租金的压力,从而也增大了承租人的现金流动性风险。对于承租人出现这种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情况,出租方通常在租赁合同中提出较为苛刻的惩罚条款,另外在租金合同中通常还规定“连带违约条款”,该条款规定承租人只要有一项租赁物的租金没有按时足额偿付,则视同所有租赁合同全部违约,与合同有关的所有租赁物和担保物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流动性较强的租赁物则进行扣押变卖处理。
四是缺乏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融资租赁绝不是银行业务和传统出租业务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交叉行业,涉及金融、投资、贸易、科技、管理、财务及法律等诸多领域,因而对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
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对策
加快制定融资租赁法。只有在完善的融资租赁法的规范下,租赁市场才能更高效有序地运行。无具体法规可依,使租赁双方无所适从。我国亟待建立健全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租赁法律制度来引导租赁市场的发展。《融资租赁法》应与《合同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衔接,使融资租赁各方有法可依。
完善融资租赁会计政策的本土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归属于承租人,由承租人计提折旧。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与国际接轨,但这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刚刚起步,会计政策并不能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带来整体财务好处,很难刺激融资租赁交易各方的积极性。如果允许出租人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从而使出租企业享受到延缓交税的优惠,减轻出租企业的负担,从而降低租金,最终使承租企业受益,从而加快承租企业更新设备。
完善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金融三十条”,指出要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公司按现行政策适用营业税,按出租方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的5%缴纳营业税,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承租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承租人不能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移所有权的,出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在不同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不同税收政策,造成融资租赁税收不统一,导致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失衡。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合并之前,建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货物视同自购,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扣;出卖人可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发票备注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方),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被抵扣。
完善监管政策。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除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外还可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监管部门简单的合二为一,则带来更复杂的问题。如果由银监会统一监管,就会使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受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如果由商务部统一监管,由于商务部缺乏对金融业务监管的经验,就很有可能不能有效地监管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在简单意义上的统一,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并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成立类似于银监会、证监会之类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督委员会(简称租监会),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允许租监会对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体上实施统一监管,但是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租监会有权制订宽严有别的监管政策,尤其是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需要接受租监会严格的金融监管。
建立同业协会。通过组建全国性的现代租赁业协会,由租赁协会来接任政府的部分管理职能,从而更全面系统地协调融资租赁市场秩序。租赁协会可以通过安排国内、国际间租赁考察活动,建立全国性的租赁信息库,加强对租赁业的理论研究与宣传等各项专业有序的活动,加深企业对“使用节约资源,创造价值”的认识,从而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以其简便灵活、对资信要求低、费用适中等特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它既可以克服银行信贷中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无须具备资本市场上那些苛刻条件,尤其适用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方便快捷地融资。(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财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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