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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罪过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小梅

  摘要:文章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例,对其罪过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得出应以结果标准说作为其罪过判断标准,即以对结果的心理态度最为判断标准。
  关健词:违法发放贷款罪 罪过
  
  一、问题的引入
  97刑法规定了多个主观罪过并不明确的犯罪,立法上的模糊性必然导致刑法理论界在这些个罪罪过形式上的见解纷呈,对这些个罪罪过判断标准也各执己见,对其罪过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理论界认识上的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务界在实际操作中的混乱,故有必要深入探讨该类罪的罪过判断标准,厘清相关模糊认识。
  二、对三种学说的评析
  我国刑法学界对罪过的判断标准不尽一致,主要存在三种学说:结果标准说、行为标准说和行为结果二元标准说。我国刑事立法确定了以“结果”作为罪过判断标准的原则。
  1、结果标准说
  结果标准说指故意是以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为判断标准,无论是认识因素还是意志因素的内容,都是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处于通说的地位。刑法总则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14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认识因素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核心词是“结果”,而“行为”仅仅是其表象,在句子中是“结果”的表象。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但希望或者放任的对象仍然是危害结果。由此可见,在故意犯罪中,无论其认识因素还是意志因素,其指向的都是“结果”即“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15条的规定,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其并未有认识因素,即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应当预见到。法律之所以要对其进行惩罚,从客观方面看,是因为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从主观方面看,就是要惩罚和警戒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以促使行为人和其他人戒除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犯罪的发生。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就其法条规定来看,其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部分的核心词仍然是“结果”。就对此行为进行惩罚的原因来看,在客观方面,也是因为其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仅仅是始发力,而对其进行惩罚就是因为这种过失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其认识因素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核心词仍然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其行为只是外在表象。其意志因素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解释学的理论,通过对刑法14、15条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刑法内含着以结果做为判断罪过标准的意思。
  2、行为标准说
  行为标准说即以危害行为本身作为故意的内容,而不管其对危害结果认识与否,也无论其对危害结果的意志如何。①
  根据行为标准说,对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分析可以得出,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只对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有故意即构成本罪,而不管行为人对“重大损失”的心理态度如何。这样可能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对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有故意而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甚至持否定态度;一种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与“严重结果”均持故意的心理态度。显而易见,上述两种情形所体现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很大差别,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因此不同,但这一观点却将二者等而视之,实质是将对行为的故意与对行为、结果二者的故意混为一谈,无法也不可能清晰地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将罪过划分为故意与过失两大类时,以行为还是以结果为标准。真正能够体现行为人内心的“恶”、能够体现行为性质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而不是行为。相比较而言,结果标准说不仅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心理态度,还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比行为标准说仅反映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心理态度更加客观、全面,充分地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为正如有论者所言,行为人对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与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行为人虽然积极地追求某种行为,但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却并不追求,甚至极力避免。
  3、行为结果二元标准说
  二元标准说指既以危害行为作为故意的内容,又以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为判断标准。犯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行为,之所以要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而不实施那样的犯罪行为,在心理层次中最直接的制约因素在于其所选择的结果不同。因此,真正能够体现行为人内心的“恶”、能够体现行为性质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而不是行为。也可以说,对行为的评价仅仅是对其表象的一种评价,而其行为的背后一定暗含着对行为引发的结果的罪过,所以,对罪过的判断的标准应该坚持结果标准说,对于行为的罪过无需再评价。
  三、总结
  综上可得,罪过判断标准以结果标准说更为合理。理由是:第一,这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总则14条和15条对犯罪故意和过失下了定义,立法已明确规定以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作为罪过判断依据。第二,我国刑事立法在罪过判断标准上持“结果标准说”具有科学性。“犯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行为,之所以要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而不实施那样的犯罪行为,在心理层次中最直接的制约因素在于其所选择的结果不同……有什么样的主观结果,就会有什么样的动作形式――主观结果一旦形成,便决定了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性质(性质形式的集中概括);客观上行为人生理动作的进行,只不过是将这种内在意志的内容、将已经确定了的行为的形式和性质加以外化和表现罢了。” ②因此,真正能够体现行为人内心的“恶”、能够体现行为性质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而不是行为。
  参考文献:
  [1]冯亚东.罪与刑的探索之道[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2]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M].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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