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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浅谈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雲媞

  摘要:“法商”与智商和情商相类似,法商是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多学科发展到今天的共同产物,是度量一个个体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综合测试参数。
  关键词:定义 哲学主体 企业经理人 企业经营
  
  法律制度有时是不完善的或者是法律规则的不完善,或者是法律实施上的不完善。假设你是某企业的经理或管理者,由于所在地法治不完善,官员贪污受贿情况比较普遍和严重。因此,如果在政府项目的竞标中,要是不贿赂重要官员,是很难成功的。假设当地的法律没有禁止行贿的规定,你是否会为获得政府项目而贿赂官员?假设当地的法律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制裁措施很轻,仅仅就是事后罚企业几万元钱,也不会因此取消已到手的项目,也不会惩罚到你本人。那么,你会不会行贿呢?
  这里考察的不只是个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而是考察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对法的内心体味和自觉践行,考察其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以及依法办事、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用现在媒体界、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一个“热词”来概括,即“法商”,也就是法治商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未来,它的关注度必将越来越高。
  一、定义的综合性
  “法商”到底是知识创新,还是又一个噱头,引发了对“法商”概念本身的讨论。按照提出这个概念的媒体最初的想法,通过厘定“法商”这个概念的定义,给出一些具体的指标,对公民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等进行一个量化的测评,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与智商和情商相类似,法商是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多学科发展到今天的共同产物,是度量一个个体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综合测试参数。
  这个综合测试参数可以有以下三种表述方式:一、法商是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守法习惯等法律素养的总和;二、法商是公民内心对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作用的认同感受和外在行为的有机统一;三、法商是公民对法学知识、法律理念的内心体验,以及在生活、工作中践行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性的抽象。
  二、(哲学)主体的个体主观性、主动性
  法商的哲学主体是具有主观意识的人类个体。而法商则是意识个体对客观现实中法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心理主观反映。它是个体对一些法律常识的认识,而不是能背多少法律条文;是个体对法律的个性化的主观评价,而不是站在法学家立场上对法律的评价;是个体在其主观意识指导下的个体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应该或不应该的行为;是个体对善恶、公平、正义的看法。甚至,另外一些专家则认为“法商”主要是一种法律信仰,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生导师张志铭就持这种观点,“法商的概念,不应该是以对法律的认知为前提,应该强调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法商与企业经理人
  在法律无处不在的当今社会,经理人的“法商”,同其智商和情商一样,对企业经理人来说,提高“法商”,不是需要穷尽细节地学习和掌握技术性规则、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而是应该通过系统而简明扼要的对一门课程的学习,形成自我个性特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路。
  但是,企业经理人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不应事事都自己凭主观感觉来判断,也不应事事都咨询法务部与律师,而是应寻找之间的平衡,保持二者的互补。其一,企业经理人的“是非观”并不等于法律的“是非观”。经理人轻视法律的一个错误观念是:只要自己明白大致的对或错,就没有必要学习法律。法律不等同于道德,道德上认为对的并没有完全上升为法律,道德上的错也没有完全被法律禁止。法律有普遍适用性,尚存争议的道德观念一般不为法律所吸纳。而且,立法和司法资源有限,对于没有争议的道德规则,会吸纳那些对社会重要性大的部分。其二,这是一个分工合作的社会,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要请企业内的法律人员或外部的律师来帮助解决,亲劳亲为的经理人不能说是高明的经理人。
  四、法商与企业经营
  企业的经营者,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以自身的道德判断来取代法律。但是,很多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很难用道德感觉来认知,不知晓或者以自身的道德判断来取代法律,则意味着有可能导致不合适的行为造成损失权利或造成风险,而最终导致利益丢失。比如,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取得后每10年要申请延展,如果不知道,则权利失去。
  而一些诚信的企业经营者,面临的一个问题是道德与利益的抉择。过分声张道德不利于企业经营,过多的追求道德,可能会妨碍企业经营,甚至可能违反法律。所以,经营企业首先应明白的是法律上的对或错:一是道德上鼓励和赞成的,可能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慈善;二是道德上鼓励和赞成的,可能为法律所禁止;三是道德上不鼓励和不赞成的,可能不为法律所禁止。
  现在回到前面的题目中,当地的法律没有禁止行贿的规定,或者当地的法律对商业贿赂制裁措施不重的这种情况下,经营活动的高收益与低风险,致使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又精于算计的企业经理人自然要向商业贿赂这条“黑色潜规则”靠拢,以小博大,行贿取得优惠的交易条件。但带来的更严重的后果是让一些本不愿参与这种黑色交易的商家担心正当的交易会被别的商家进行商业贿赂而被剥夺,从而也纷纷“拉关系搞交情”,进而将整个行业都拉进了夜幕笼罩中的“较劲”中。这样的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抑制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造成国家和私人的财产被大量的侵吞,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尽管有当地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机会,违法处罚后损失小利润大,不贿赂会造成机会的坐失、企业利益的丢失。本人都认为贿赂本身已经被法律、道德否定。所以,本人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不是一个人应该在肯定与否定之间有所迟疑的问题,而是人类文明进步至此日此时一个公民是否具有的人类责任感与公民自豪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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