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案件之产品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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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玉莹 孙 聪
[摘要] 从侵权行为形态的角度看,“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是一次典型的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文章以这一事件为例,分析了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产品责任分担,主张引入美国的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即根据各个生产厂家在全国的市场份额不同进行责任分担。
[关键词] 大规模产品侵权 市场份额责任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
1 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威胁人类健康的巨大隐患:“阜阳大头婴儿”的阴影还未完全褪去,又一起因奶粉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婴幼儿致病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震惊全国。从侵权行为形态的角度看,三鹿奶粉事件是一次典型的大规模侵权案件。
所谓大规模侵权(Mass Tort),是工业化时代出现的侵权案件类型,就是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的侵权行为[1]。其特点在于受害主体人数众多和因果关系链条的复杂结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涉及的不仅仅是食品安全的问题、企业责任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千千万万受害者的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按照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三鹿公司和其奶粉的销售商应该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然而事后检查发现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厂家并不止三鹿一家,当消费者无法证明消费了哪家产品,责任主体不能确定的时候,责任又将如何承担呢?这是各种大规模侵权中面临的共同的理论难题。从比较法上看,美国的侵权责任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DES系列案件中,美国法院确立了市场份额责任,为解决此类案件的责任分担指明了方向,值得借鉴。
2 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的源起
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来自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处理缺陷产品的判例,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由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DES案件。DES是一种人工合成激素,主要作用在于帮助孕妇预防流产。在1941~1971年间,全美共有一两百个厂家生产过这种药物。上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的科学家发现DES有副作用但在服用者的下一代身上才会体现出来:它会导致用过DES的孕妇产下的女儿患癌症。在加州最高法院审判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实验室一案中,原告母亲怀孕期间服用过此药物,致使原告成年之后得了癌症。但由于年代久远,原告已无法证明他母亲所使用的是哪一家制药厂生产的DES,于是原告将5家在市场上占份额最大的药厂一并列为被告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5名被告,如5名被告无法证明原告的母亲服用的不是该药厂的产品,便须依据各自所占的市场份额的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市场份额成为衡量被告产品致害可能性大小的依据。法院认为,被告的市场份额越大,其卖药给原告母亲的可能性也越大。结果,5名被告均无法证明原告服用的DES不是本厂生产的,法院判决这5名被告按照各自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对原告进行赔偿。加州最高法院做出这个判例后,美国其他州法院在处理本州内的DES案件、及其他类似DES的缺陷产品侵权诉讼时纷纷效仿,以致最终在美国确立了市场份额责任理论[2]。
3 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的引进及其适用
由上可见,市场份额责任理论适用于侵权责任主体有多个、且受害者无法证明致害产品是哪个侵权主体所生产的情形,这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引发出来的状况相似,即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厂家并不止三鹿一家,还包括蒙牛、伊利等知名厂家。当消费者无法证明是哪家企业生产的问题奶粉导致损害发生时,如何要求各个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既能保护弱者利益又能在生产者之间公平合理地分担承担责任呢?美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确立的市场份额责任理论颇值得我国借鉴。市场份额责任的确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业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受偿不能的问题。一方面在因果关系的确认上,法院不再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是由哪一家生产商的产品导致的损害,而只需要证明生产商的确生产了该产品,而该产品确实能够导致受害人的损害就可以了,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在责任分担问题上,市场份额责任能够较为公平地在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商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体现风险利益一致原则,也实质上减轻了少数被受害者视为“深口袋”的生产商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风险[2]。由此,当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厂家很多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在侵权厂家承担责任上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和合理,法院适用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来救济消费者是最为科学和合理的。当然市场份额责任并非是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优先性规则,因为如果“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仅仅限于三鹿一家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时,根本就无须借助市场份额理论进行救济。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在产品质量领域适用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已基本达成了共识。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第一百二十条也规定:数人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各自产品的市场份额承担侵权责任[3]。
在引入市场份额理论,对受害消费者进行救济时,我们还应进一步讨论如何确定各个侵权主体在市场中所占有的份额。这也是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条件,即法院要调查各缺陷产品的生产厂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市场调查范围的大小决定了法院工作量的繁简,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界定[1]。这主要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市场调查的产品范围。调查生产厂家的市场占有率,应限定为缺陷产品,而非企业的所有产品。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应仅限于婴幼儿奶粉。
②市场调查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受害者购买缺陷产品时的市场状况为准,在特定条件下才以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市场状况为准。因为侵权厂家在受害者购买缺陷产品时的市场上所占份额越大,卖给受害者产品并致害的可能性也越大。但有时由于年代久远,受害者可能已忘记购买的时间,或因为市场变动,在案发时某些生产厂家已退出市场,某些厂家新进入市场。这时如无法确定当初购买时的市场状况,则只能以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市场状况为准。
③市场调查的空间范围。理论上而言,市场的空间范围越小,越与实际致害的可能性相符合,因此,根据受害者所在地区市场上致害厂商所占产品的份额确定相应责任,会比以产品在全国市场上所占份额为根据精确。但在美国,法院的主流做法是按照全国市场的份额来计算。理由在于:适用市场份额责任的案件都是系列性及受害人众多的案件,各受害人所在地区不同,受诉法院也不同。如果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按地区市场份额来确定的话,不同法院在调查本辖区内的市场状况及生产厂家在本辖区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可能有所不同,必然产生司法的不公;如果法院按全国市场份额来确定的话,既便于调查统计,使得得出的数据可供各地法院使用,又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树立了司法的权威。因此,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应该根据各个生产厂家在全国的市场份额不同进行责任分担,才能体现公正和合理。
参考文献:
[1] 王竹. 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事件为例[J]. 政治与法律, 2008, (4).
[2] 怀宇. 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刍议[J]. 人民司法, 2006, (6).
[3]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35.
作者简介:
林玉莹(1983- ),女,福建南平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孙聪(1984- ),女,山东淄博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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