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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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庆康
[摘要]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我国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一些人为的、非人为的和体制的、非体制的因素在制约着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营造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融资、税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良好法律氛围,必将有力地推动民营经济的进一步提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关键词]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法律氛围
[作者简介]谭庆康,湖南商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湖南长沙410205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8―0154―03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和稳定发展。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也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但从目前来看,还有一些人为的、非人为的和体制的、非体制的因素在制约着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的发展从来就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调整,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法律环境,已经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重要使命。
一、完善法制,解决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所谓市场准入,是指进入特定行业、领域和项目的许可。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的政府管制理论,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政府补贴要取消;减少行政许可;配套条件要公平;价格的限定要合理。目前从我国来看,大家最为关心的是民营企业所能够从事的行业、领域。平等的市场准入规则是主体地位平等的必然要求。但现状表明,在我国所有国有经济从事的行业里,港澳台经济、外资经济能够进入的大约占3/4,而民营经济能进入的只有1/4强。尤其在那些垄断性强、利润高的行业里,基本上看不到民营经济的身影。
对于民营经济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行业:一是重要的基础设施行业,如石油、电力和铁路等;二是各种新型的服务行业,如金融保险业、通讯业和教育等;三是资本技术密集型生产制造业,如汽车制造、电子信息产品和大型船舶制造业等。这些限制,有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中,有些行业是需要国家垄断的,如导弹研究制造业,但绝大多数行业都是可以向民营经济开放的。为了实现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我们既要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建设,又要采取切实的法律措施制止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可喜的是,2005年2月1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解决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问题作了重大突破,确立了非公有资本在市场准入上“非禁即可”的规则。《意见》规定,对于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民营经济可以进入下列行业: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领域。笔者认为,在民营经济迎来一个新的春天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意见》只是对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它需要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来具体贯彻,这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事情,民营企业需要耐心等待。在贯彻实施《意见》的时候,我们需要防止新的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出现,贯彻的措施要具体、明细,要避免表面上允许而实际上又抬高门槛的情况出现。另外,《意见》只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等级还不够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出详细的法律来规范民营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需要逐步取消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名义的补贴,以使民营企业能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增强经济活力。我们相信,民营经济只要做好准备,必将获得一个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完善信贷及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已是不争的事实,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与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是不协调的。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既有民营企业本身的主观原因,也有外部的客观原因。在主观原因方面:当前民营企业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民营企业投资者不愿意与他人分享企业运作的成果或者担心其对企业的控制力下降;社会总体的信用度不高,个别民营企业的道德风险高、信誉度差;等等。此外,由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天生固有的“自然融资屏障”,形成了中小企业独有的“融资缺口”。在客观原因方面: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中,银行的授信歧视、金融产品种类不丰富和银企信息不对称等等,都对民营企业融资形成了障碍。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帮助民营企业从融资难的困境中走出来。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大幅度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求,出台的《国务院意见》也为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法制的角度出发,应该逐步完善与民营企业融资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1)要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该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需要制定一系列关于构筑民营企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规范合理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源,构建全面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开放型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促进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2)要完善直接融资体系,积极探索风险投资机制,扩宽融资渠道。2005年新修改的《证券法》虽然对债券的发行主体放松了要求,赋予一般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券发行权,但发行的条件仍然维持不变,中小型民营企业还不能享受到实惠。因此,在条件成熟时,要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条件;要针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特点,稳妥地推进二板市场的建设;要培育一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其对民营企业的投资。(3)要完善间接融资体系,逐步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2004年我国首家民营商业银行――浙江省商业银行已经成立。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推进民间资本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力度。金融机构要平等地对待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要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对民营企业的授信力度,推广适用动产质押、金融租赁、票据融资等新的融资模式。(4)要促进政府积极稳妥地发挥对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的引导作用。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关系,搭建两者沟通的平台。在现有各类专项基金、专项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财政扶持的力度。可以设立各类非盈利担保性公司为
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条件许可时,还可以考虑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
三、改革税制,为民营企业设置合理的税务负担
缴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合理的税务负担可以实现民营企业与国家双赢的结果;反之,不合理的税务负担则会导致民间投资意愿不足、投资行为不活跃,减缓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采取积极的税收措施来促进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成果较为明显。但我们仍要看到,当前的税制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内外税制不平衡。国家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为“双轨制”,为鼓励外资进入中国,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为15%,而民营企业的所得税从总体上来讲,要远远高于此比例,而且外资企业在税前有比较充分的扣除。这必将使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不同的起跑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二,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简单,设置不合理,难以收到实效。各地政府现行采取的税收优惠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两种形式,对于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优惠方法基本上没有采纳。且某些税收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太狭窄,对于民间投资的特殊性缺少考虑,甚至带有歧视性。第三,相关的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常常以政策的形式出现,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这也损害了税制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种带有随意性的税收政策损害了民间投资者对投资行为的预期利益,必将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在保持现有税制格局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必须对现有税制作适当的调整,使之更趋完善、合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1)要贯彻税收负担平等的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何种所有制的经济主体,都统一实行同样的税收法律制度。在当前,首先要进行“双轨制”的调整,实现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平等,使民营企业能够适应WTO环境下的市场竞争。(2)要适当降低民营企业的纳税税率,尤其是所得税的税率,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我国目前针对民营企业的税率从总体上来讲是偏高的,民营企业的负担过重。在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较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税率,不会对财政税收造成太大的影响。从长远来看,降低税率,可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国家税收的增加。(3)要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在现有优惠方式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推广延长纳税期限、减少纳税程序和加速折旧等优惠方式,并且设置一个比较合理的税前费用扣除的方案,要逐步提高税收法律的应用程度,促进民间投资的信心。(4)在设置税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民营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在设置税制的时候,立法者要充分考虑其中合理的特殊因素,为民营经济发展培育一个良好的税制环境。(5)要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一方面要坚决取缔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不合理摊派、收费和拉赞助,坚决杜绝政府个别官员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法规收费进行清理,逐步实现收费立税。
四、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极大地激发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增加劳动创造的成果。因此,合理负担的社会保障可以解决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加速民营企业的发展。但从现实来看,只有少数民营企业的员工参加了社会保障。没有社会保障使企业运作的风险增大,并且导致人才不能合理流动,尤其是不愿向民营企业流动。民营企业招不到人才、留不住人才的现象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以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为对象进行设置的,在设置之初就将对象主要限定在公有制企业。而民营企业的就业具有与公有制企业不同的特征,即流动性和分散性。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民营企业的发展特点,而民营企业投资者的短期行为、淡薄的法律意识也促成了现状的形成。我国目前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有《劳动法》《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很显然,法律的规定过于单薄,虽然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含在内,但保障的力度却很弱。从实践中来看,规范社会保障基本上是以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为依据,而且各地差异很大。
要建立完善的民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1)颁布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对所有企业的劳动者设置无差别、无歧视的社会保障制度。(2)在《社会保障法》的框架下,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社会保障的现状,结合民营企业的特点,制定出《民营企业社会保障条例》。为民营企业量身打造一整套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种过渡形式,以实现民营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与公有制企业员工实质上的平等。(3)在推进社会保障立法的时候,要做到重点突出、逐步推进。完善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不能“一刀切”,针对目前民营企业员工最关心的问题,重点推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适用。这样做,既可以解决社会保障中的实际问题,也不至于使民营企业的负担过重,阻碍民营企业的发展。(4)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反社会保障法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一套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荷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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