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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族群.社群.社区.社会共同体的关联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廖 杨

  [摘要]民族、族群和社群在某个特定空间范围按照不同的方式组合成了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但是,不同社会共同体的活动空间范围需要位于该空间(或社区)中的人们的集体建构与有效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发展抑或散失、瓦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构成该共同体的民族、族群或社群的意识消长、竞争力大小以及国家的政策支持。民族与社群在不同的情境下会形成不同的共同体,并有可能朝着“民族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方向发展。族群的认同虽然也会随着情境变化而产生不同的认同,但它基本上是“文化”层面的,而且往往是运用这种“文化”上的认同去谋求利益或效益,亦即它更多地表现为“工具性”的生存策略。但是,在民族认同与族群认同重合和民族社区、族群社区与社群社区趋于一致的情况下,族群的“文化”认同亦有可能转化为政治认同。
  [关键词]民族;族群;社群;社会共同体;关联
  [作者]廖扬,兰州大学民族学博士后,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桂林,541001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8)02―0029―010
  
  一、“族群”与“民族”概念上的交叉关联
  
  对于“族群”的含义,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20世纪50年代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所做的定义:族群不同于亲属群体,它是指体质或习俗或对殖民化以及移民的记忆认同的相似而对共同的血统拥有主观信仰的群体,这种信仰对非亲属的共同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他所界定的“族群”实际上是安德森所说的“想象的社群”,因为这个定义中的“族群”的重要特点是强调主观信念及其历史因素。
  纳丹・格雷泽(Nathan Glazer)和戴尼尔(Daniel)认为,“族群”(ethnic group)是指在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其中最显著的特质就是这一群体的宗教、语言特征,以及其成员或祖先所具有的体质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查理斯・奇兹(Charles F,Keyes)认为:约定俗成而且仍然流行的族群概念是指共享同一种文化、语言并从属于同一个社会的人。尼加塔认为:族群是一种共享文化的某些观念的一种分类或群体,这些观念的一个或更多方面原生地构成群体成员资格的许可证。史提芬・科尼尔主张:族群是一种社会群体,其成员宣称具有共同世系(或在继嗣方面相近)和历史上(或现实)的共同文化。在史密斯・西摩尔和克罗特主编的《人类学词典》中,“族群”被认为是指一群或自成一部分、或从其他群体分离而成的人们,他们与其他共存的、或交往的群体具有不同的语言、种族和文化特征。这一概念包含着这些群体交互关系及其认同的社会过程。托马斯・巴尔菲尔德主编的《人类学词典》中认为:族群是指同一社会中共享文化尤其是共享同一语言、且其文化和语言能够没有什么变化地代代传承下去的一群人。
  斯蒂文・郝瑞认为,族群群体包括两个特点:一是族群成员认为拥有共同的祖先和文化,这种认同既可以是客观实在,也可以是虚拟的;二是族群群体以共同祖先和共同文化有意识地与其他群体相区分,从而形成内部的统一和外部的差异。“Ethnic group的概念就是这样在地方性的语境中得以界定。它所依据的是在地方社区里平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他们自认为自己是拥有不同的历史、文化的群体时感觉。西欧和美国关于群体意识本质的学术话语就是由此产生的”。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族群是一个由民族和种族自己集聚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这种结合的界限在其成员中是无意识地承认,而外界则认为它们是同一体);也可能是由于语言、种族或文化的特殊而被原来一向有交往或共处的人群所排挤而集居。因此,族群是一个含义极广的概念,它既可指社会阶级、都市和工业社会中的种族体或少数民族群体,也可以用来区分土著居民中的不同文化和社会集团。它综合了社会标准和文化标准。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交往的日益密切,民族与种族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复杂起来。尽管学者们对“族群”概念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强调族群的本质内涵是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
  概括地说,族群就是相信共享相同的历史、文化或祖先的人们共同体。一个特定的人们共同体区别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主要特征,通常包括语言、宗教、共同历史、共同文化、区域的地方化、专门化的职业及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同等。换言之,族群共享的种族的(肤色)、宗教的、语言的、职业的或区域的特征,或者至少分享最基本的文化特质(信仰、观念、习惯、风俗及规范等)构成了一个族群区别于另一个族群的有效标识。这些有效标识通常构成族群的基本内涵,即族群性(ethnicity)。族群性的变化,影响着族群认同,进而影响着特定的人们共同体(族群)的构成,亦即族群外延的变化。在这里,族群的外延不仅是指具有共同历史、文化或祖先的人们共同体本身,而且也包括着族群性、族群认同和族群关系的相关变数。
  我国学者对于“民族”概念的看法不一。最近的学者对近年提出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概念”进行回应,认为1949年前的中国“民族”概念并非“舶来品”,而是本土产生的概念。“民族”和“族群”这样的概念本身具有弹性,常常会因为认定者的立场不同而异。但近三十年来的研究状况表明,无论是“民族”还是“族群”,都非客观的体质、语言与文化所能界定。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一个人群的血缘、语言、文化与“认同”有其内部差异,既有血缘、语言、文化与“认同”的输出,也有新的血缘、语言、文化与“认同”移入。因此,我们不能把“文本”(text)与“表征”(representation)当作“历史事实”(historical facts)和“民族志事实”,亦即不能忽略“历史文本”的社会记忆本质和“文化表征”的展演本质。对于“族群”概念的探讨,研究者或重于“族群”的内涵,或重于“族群”边界或外延。完整的“族群”概念,应该把它的“外延”和“内涵”结合起来。
  事实上,“民族”与“族群”这两个概念存在一些交叉关联之处。徐杰舜先生在综合比较有关“族群”概念的基础上,概括“族群”的外延和内涵。他认为,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族群与民族的联系是:族群可能是一个民族,也可能不是一个民族;民族不仅可以称为族群,还可以包含不同的族群。族群与民族的区别是: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民族强调的是政治性;族群在社会效果上显现的是学术性,民族显现的是法律性;族群概念的使用范围十分宽泛,而民族使用的范围则比较小。纳日碧力戈先生认为,族群从本质上说是情感一文化共同体,而民族则是情感一政治共同体。
  对于“族群”与“民族”的英汉互译问题,学者们尚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反对把ethnicgroup译为“族群”,而主张译为“民族”;但大多数学者主张把ethnic group译为“族群”。前者以阮西湖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族群”显然是指那些尚未发展成为民族的人们共同体,无论是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还是各国人类学者,当今使用的ethnic group涵义都是指“民族”,而不是“族群”;他还认为,“族群”这一术语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们共同体”的各个演进阶段的表述,也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对当代社会人类群体的划分。同时也有悖于世界各国人类学者所表述的“人们共同体”的原意。石奕龙等人认为,ethnic除了指“民族的”以外,也可以指种族的、部落的、民族或国家以及某一特定的文化群体;ethnic group的含义可大可小,大可指华人族群、族别,小可指民系、某某人或某类小群体,它有时可译为民族,有时又不能,故应当译为“族群”。
  在新近发表的论著中,阮西湖先生对“ethnic group”究竟是“民族”还是“族群”的词义问题重新作了解释,认为国际人类学界用ethnic group来表述“民族”,并强调“氏族―部落―民族”是人们共同体演进的普遍规律,在世界人们共同体演进的过程中没有“族群”的位置,不宜以“族群”取代民族,也不宜以“族群”表达民族以下的支系。
  陈志明先生认为,族群的名称关系到族群认同和族群关系,我们不仅以固定的文化特征去识别族群,更能以动态的方式探讨族群认同及其文化认同,进而可以弄清一个族群如何划分巴斯所说的族群分界线。族群的名称不仅仅是一个族群的名称和标志,它的使用反映了族群意识和族群之间的关系以及族群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有些族群所使用的名称与其他族群甚至国家对他们所使用的名称不一样,其中有权力关系的因素。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政府(殖民地政府)往往将不同的群体纳入一个共同体,以一个“民族”的名称称之。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采取新的民族政策,给少数民族以参政的机会和优惠政策。为了贯彻实施民族政策,经过民族识别工作之后,中国政府把全国民族定为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这样的民族分类比族群还大,因此,新中国成立后识别的民族不等同于英、美人类学界所使用的“族群”(ethnic group)分类。“中国的人类学者不必硬让自己国内的分类去配合英美人类学的分类。英美的人类学没有‘民族’这个概念,这是英美人类学的问题,不是中国人类学的不足。中国现今所使用的‘民族’这词在英文里可以译为meta ethnic category(大族群分类)。民族可以是一个族群,可以是几个群体所组成的大的‘想像社群’(imagined community,安德森的概念),也可以仅仅是一种大分类而已”;“中国这么大,不可能只有56个族群,这也就是说研究中国的族群,离不了民族这种分类,‘族群’与‘民族’可并用”;“通过族群的名称,我们可以认识到一个族群的主观认同情况,了解到一个族群在一个国家内与其他族群、与国家的关系和它的地位。中国民族政策的实施对各族群群体的重组和认同有深远的影响,这正是人类学者可作研究的领域,包括名称的使用。
  族群与民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民族相当于英文nation或nationality,但nation包含有“民族”或“国家”的双重含义,而nationality的准确含义却是国籍。“用反映主权特征的一词来套用我国没有主权意识的少数民族,本身就不确切”。许多学者对此亦有所认识。林耀华先生认为,在民族的许多含义中,当今最常用的是民族相当于族群(ethnic group),或相当于nation(汉语仍译作民族)。他指出,“族群(ethnic group)专用于处于同一社会体系中,以起源和文化认同为特征的群体,适用范围主要在一国之内;民族(nation)的定义即‘民族国家’,适用范围主要在各国之间”。这种区分基本上反映了族群与民族的区别,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有的学者作了进一步阐述,认为“族群概念适用于民族的文化定义,民族概念适用于族群的政治含义”。有的学者虽然仍用民族指代国内各种民族,但其所用的民族含义即ethnic group(族群)。有的学者则认为,族群(ethnic group)不同于民族(minzu),它可以包括“民族”、“民系”,也可以包括从政府角度看并不十分确定的“人”(如“摩梭人”和“门巴人”等);或者说族群是相对“自然”的文化或利益群体,它们不一定要经过政府“识别”,不一定要享受“优惠政策”(即不以“优惠政策”为其边界),而民族则须经过政府“识别”并以享受“优惠政策”为族际界限。在以国为本、以人为本的当今时代,“民族”正在被“族群”重新“分界”,“族群”边界可以无视“民族”的边界。也就是说,“民族”更多的是历史结构的产物,而“族群”更多的却是利益互动的“宠儿”。
  还有的学者建议,为了与英文对应,以族群概念替代56个民族的概念,在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的意义上,既可用民族(nationality)概念,也可用族群(ethnic group)概念,即构成the Chinese ethnic nationality;在民族大家庭中的55个单一民族的概念上,可以采用少数族群概念,至于英译不妨用汉语拼音minzu;当然,至于那些拥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也可以采借美国针对印第安人的national group概念,其次属群体都可用族群概念来探究;在族群概念的架构下,对于人口数量较少或与主体民族相比人口数量对比悬殊的族群可以明确称为少数族群。这就是说,“在中国的语境中,用民族指称包容性的中华民族是适宜的;而用族群指称一个民族的不同层级单元,即学术意义上的文化含义的分类单元”。另据研究,ethnicgroup既包括“前族体”阶段的氏族、部落群体,又涵盖族体(nationality)本身及其内部分支,同时它还涉及“后族体和后民族”(post―nationality&post―nation)的群体(即日益增多的从族体和民族中分离出来的移民群体),因此,有关对ethnic group的应用范围要比“民族”更加广泛的理解是正确的,西方学界所运用的ethnic groups并不涵盖民族(nation),而主要是指具有移民背景的种族“碎片”和族体、民族“碎片”,同时也包含着属于前族体、前民族范畴的土著人群体。
  根据这些论述,族群既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这个民族中的次级群体(甚至次级群体中还可再分),而民族一词则无法包含这些内容。本研究所运用的族群概念,即是包含一个民族中的次级群体及其群体的再分群体。例如,澳门的华人族群按祖居地或来源地可以分为广东族群、福建族群、香港族群或其他省市的族群;若按语言及习俗文化的相似性又可以再进行细分,如广东族群可以分为广府族群、潮州族群和客家族群,广府族群还可以细分为中山人、江门人和新会人等。福建族群也可以分为客家族群和闽南族群等,而闽南族群还可以再分为泉州人、厦门人和漳州人等。香港华人族群按其居地、方言及习俗等方面的差异,亦可再分为新界客家族群、水上“蛋民”和新近由祖国大陆移居当地的不同民族的族群。
  不久前,中山大学成立了“中国族群研究中心”,加之国内不少学者倾向于在更为广泛的意义

上来使用ethnic group同一民族的不同支系或其次级群体,说明“族群”概念在我国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的学者因此担心,将ethnic group翻译成“族群”并用其表述民族支系或其次级群体会消解中国的民族政策体系。其理由,一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实施以来建立了155个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2个自治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是民族自治,而不是“族群”自治。如果用“族群”并用其表述民族支系或其次级群体,将如何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很显然,这一方面触及了学术与政治的深层次问题,另一方面又说明了“族群”强调的是人们共同体的文化属性,而“民族”表述着人们共同体的政治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用“族群”对译ethnic group以表述民族支系或其次级群体仍有其合理之处,在港澳台特别是港澳这样一个国际移民区域尤为如此。
  
  二、民族、族群、社群、社区与社会共同体
  
  无论是民族、族群还是社群,都有其生存活动的空间范围,生活在某个特定空间范围的中人们往往会按照不同的方式组合成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上文已对民族与族群的概念作了讨论,这里着重分析“社群”概念及其与社区、社会共同体等方面的关系。
  “社群”(Community)一词在政治哲学中早就出现。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埃德蒙・伯克,一直到约翰・密尔、黑格尔,社群和社群关系概念的内涵和意义虽然历经变化,但其重要性却一直为历代政治思想家们所重视。亚里士多德把社群界定成为达到某种共同的善的目的而组成的关系或团体,他在《政治学》开篇所说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即“政治社群”。
  在14-17世纪的英文中,社群与社区含义相近,主要包括五方面的意义:一是相对于有身份地位的人;二是一个国家或有组织的社会;三是同一个地区内的人;四是指一种共同的性质;五是指一种共同的身份认同和特质。19世纪以来,“社群”在复杂的工业社会中更凸显一种在地性和一种对立时可见、伸手可及的实在性质。在陆谷孙主编的《英汉大词典》中,“社区”至少具有七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由同住一地区或一国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其二是指团体、社团,如华人社团、妇女社团等。其三指公众。其四是指国家之间的共同体,如欧洲共同体等。其五指共有、共享、共同责任。其六指共同性、同一性、一致性,如利益的一致(community of interests)等。其七指社交活动、群居状态。“社区的”也可作形容词,如同“社会的”、“公众的”、“团体的”,如社区活动中心(community house)、社区教堂(a community church,指各教派的联合教堂)等。
  英文词community往往被翻译成“社群”或“社区”,它表达的是一群人共同居住的地区或共同从属的社会群体。一般来说,社群是指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当亲密,具有一定的凝聚力,而且还存在着某种道德上的义务。滕尼斯进而区分了血缘社群(community by blood)、地域社群(community of place)和精神社群(community of spirit)三种社群。而对应于这三种社群的具体例子就是亲属关系(kinship)、邻居关系(neighhourhood)以及友谊或同志关系(friendship or comradeship)。丹尼・贝尔在他的《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中把社群划分为地域社群(community Of place)、记忆社群(community Of memory)和心理社群(psychological community)三种。
  社群主义代表人物之一迈克尔・桑德尔则提出了工具意义上的社群、感情意义上的社群和构成意义上的社群等三种不同类型的社群。他所说的“社群”就是由那些具有共同的自我认知的参与者组成的,并且通过制度形式得以体现的某种安排。其主要特征是参与者拥有一种共同的认同,如家庭、阶级和民族等。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社群”优先于自我与个人,它可以包括家庭、团体、社区、阶级、民族和国家等。“社群主义者把社群看作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当作自己的目标。因此,在社群主义的眼中,社群不仅仅是指一群人;它是一个整体,个人都是这个整体的成员,都拥有一种成员资格。”著名的民主社会主义社群论者戴维・米勒认为,社群是由拥有共同信仰的个人组成的,这种共同的信仰就是每个人都属于他人的信仰。社群的每个成员都能够效忠于自己的社群,并且愿意共同促进整个社群的公共利益。“没有一种共同的民族认同,就不可能把公民聚集在一起;而没有公民资格,民族就不可能实现全体人民决定未来这一积极理想。……公民将自己看作是集体的一员,对促进共同利益负有责任。”在戴维・米勒看来,社群与“公民资格”密不可分,最常见的社群形式就是民族与国家。
  何为“社区”?菲力浦・塞尔兹尼克认为:社区是一群人,其外延包含范围广泛的活动和利益;“参与”指的是全体人的参与,而不是部分人的利益和行动。因此,可以说社区是一种变化着的群体经历,也可以说是具有同一种信念和利益的人的一种组织,是一系列不同的群体和行动所借以依托的单位。所有的社区都是用契约联系在一起的,社区中的人具有共同的信念和命运,具有个人的同一性、归属感以及支持其行为和关系的结构。其成员参与和相互利益接触的途径越多,社区的经验就越丰富。社区是一种综合性的组织,在这里有一种共同的、多样性的生活。爱德华和琼斯则把“社区”定义为:有一群人,居住在一定的地方,在组织他们的社会生活时行使一定程度的自治;他们组织社会生活时以地方为基础来满足他们各方面的生活需要。对于这种提法,有人不同意,认为过高地估计了社区的控制能力。上述的定义包括人、地理空间、社会的相互影响以及相互联系。在社会的相互联系这点上,这个概念没有把阶级、种族和性在一些社区内造成的分离情况考虑在内。
  罗斯的定义更为扩展,他所说的“社区”包括一群人,他们享有共同的利益或功能,如福利、农业、教育、宗教,这些利益并不包括住在社区地域内的每一个人,只包括那些在公共事物中有着特殊利益和功能的人。总的看来,西方学者如桑德尔、米勒等人对社群的界定有很大的包容性,它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信仰和政治归属等关系。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社群”这一术语是作为一个规范概念而使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群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作为自己的目标,这样的社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善的。尽管社群主义者对社群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它享有完整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为了分享利益而组合的。二是社群的参与者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三是社

群是其成员自我认同的核心,社群的关系、义务、习俗、规范和传统对成员有着决定的意义。实际上,社群主义者心目中的社群,即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为了达到最大和最高的善而组成的人类团体或人类关系。“社区”也包罗万象,可以说在西方社会无所不在,因而有人说社区是当今西方社会的基本结构。
  中文的“社区”一词是辗转翻译而来的,它经历了从德文的Gemeinschaft到英文的community,然后到中文的“社区”的语言的旅行过程。学者们一般认为,“社区”这一概念进入社会学视野是从1887年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Ge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一书算起。德文Gemeinschaft一词一般可译作“共同体”,表示任何基于协作关系的有机组织形式。滕尼斯提出社区与社会这两个概念,主要是用它们来表征近代社会的整体变迁趋势。他认为从传统的乡村社会向现代的商业化社会过渡后,人际关系的特征以及社会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他提出“社区”与“社会”这两个概念来分别表征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表现形式。他强调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亲密关系和对社区强烈的归属感与认同感,而没有明确提出社区的地域性特征。因此,滕尼斯的“社区”涵义十分宽泛,它不仅包括地域共同体,还包括血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共同的文化意识以及亲密无间的关系是社区的精髓,Gemeinschaft一词译作“共同体”可能更贴近滕尼斯的本意。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学家对于滕尼斯所提出的“社区”研究兴趣。20世纪20年代(即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社会学家把滕尼斯的社区(Gemeinschaft)译为英文的community,并很快成为美国社会学的主要概念,芝加哥学派还把社区问题作为其研究重点,对美国不同类型的社区及其发展变迁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
  20世纪30年代,中国学界从美国“转口”引进了“社区”术语,费孝通等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部分学生首次将英文的community译为“社区”,“社区”逐渐成为中国社会学的通用语。这一术语的引进是否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现今一些学者反思了这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到汉语古代文献里去搜寻“社”加上“区”当作德文C-emeinschaft对译语“社区”的所谓“词源”,是不足取的缘木求鱼的考证。社区的定义众说纷纭,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一类是功能主义观点,认为社区是由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利害关系的人组成的社会团体,即功能社区;另一类是地域主义观点,认为社区是在一个地区内共同生活的有组织的人群,即地域性社区。功能社区是有特殊目的的人所组成的群体,社区成员的目的和手段不是特别明确,组织化的程度也不是很高,但是它强调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参与群体的活动。我国大部分社会学者则采取地域主义观点给社区下定义,认为社区是指由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们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区域生活共同体。社区被界定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域性社会之后,与滕尼斯提出的Gemeinschaft所具有的丰富内涵相比,社区概念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偏离。中国社会学界把社区界定为地域性社会,其中既有社区研究历史上的渊源,也是社区研究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应用与实践的必然结果。
  韦伯曾沿用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概念来界定“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当参与者主观感受到彼此间有相互隶属关系,并建立在情感性或传统的基础上时,这可以说是“共同体关系”;当个人在群体或组织中只寻求利益的平衡与结合,那么这便是“结合体关系”。这种在关系中对“社群”与“社会”两概念进行区分的方法虽然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概念在关系中的混杂性和模糊性却十分明显。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Society)是在一定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马克思说:“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这种联合不是单个人的机械相加,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社群与社会都是“共同体”概念,而“共同体”的主体是面对面交往的人,个体在“共同体”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且个体的行为规范要受“共同体”内的道德、习俗或制度等的制约。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社群”与“社会”概念的内涵基本一致。古希腊城邦社会中的“城邦”是其政治社群的范围,城邦内的公民利益与共、休戚相关,他们与外界基本上“不相往来”。因此,在自然经济下的个体所在的社群也就是社会。但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域从合一状态走向分离,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发生分化,这时“社群”与“社会”两概念有显著的差异:一是“社会”以物质资料的生产为自己存在的根本条件,以其内部的矛盾为推动自己发展的动力;“社群”则以群体内成员间的情感、语言、信仰和种族等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二是“社会”的范围较“社群”广。三是“社群”与“社会”两共同体内的个体间关系不同,“社会”主要是一种工具意义上的存在,“社群”主要是一种价值意义上的存在。四是“社会”有自己较为完备的生产方式和政治、法律等制度;“社群”只有零碎的、不系统的习俗、规则,缺乏应该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中国社会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社区与社会分解成为community和society的译名。这样,两个概念便都有社会学给出的专有名称。然而,译名虽然确定了,但按我国社会学流行读本给出的社区与社会的定义,却又出现了两个概念的界限问题――一个决定社会学定义的社区和社会两个概念是否实际上是重合的问题,即,究竟多大的地域范围才算是社xE?围绕这个问题出现两种学术观点。社区与社会在概念上的混淆,使得现今社会学无力对社会现象做出准确而全面的概括,同时也制约了社会学对社区深入认识和研究。为此,有的学者建议把community译作“社会”,而把society译作“社群”,认为:社会学目前定义的社区不妨作为社会概念体系中的一个从属概念,用它来表示社会的一个较小区域单位。这个单位究竟应该有多大,似应以社区的成员能在空间上便于直接面对面地相互直接联系为准。实际上,如今人们开始使用的“社区服务”一类词汇,早已把社区的地域界限规定在居住小区的范围之内了。而society的译名选择社群一词,则是考虑到这个词既能直接地表现出“人以群分”这一特点,又能体现出个人对应于作为“群”的集体和团体的关系。同时,用社群来表示它是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概念相并列的概念,也能免去用社会来表示尚须再作解释的麻烦。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当今社会的电子信息技术十分发达,信息网络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由于互联网实现了跨时空的人际互动,人们在互联网上通过交流形成了具有共同价值观、共同归属感的群体,因此,强调具有“精神共同体”属性的“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y)便逐渐凸显出来。虚拟社区是与传统的实在社区(real community)相对应的,它与实在社区最大的差

异是在地域空间的界定上。由此看来,虚拟社区无疑更强调作为“共同体”的功能或精神方面的因素而不关注其地域属性。虚拟社区的出现对传统社区概念的界定提出了理论挑战,它不再是传统社会中那种封闭的、狭隘的、基于血缘或地缘的亲密关系,而是具有开放性、平等性和文化共享性的特质,在虚拟社区中相隔万里的人们建立了亲密的感情。虚拟社区的出现,解构了人们对社区是关于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的统一认识,它为人们重新认识社区的概念拓展了视野,关于社区概念的界定因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取向:地域性社区和精神共同体。社区概念和社区实体与人们的生活实践有着极为密切的互动关系。一方面,社区概念的界定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实践,有助于社区工作和社区建设,乃至地域社会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生活实践又不断拓宽了人们认识社区的视野,使人们根据不同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界定社区这个客体。
  总之,民族、族群和社群在某个特定空间范围按照不同的方式组合成了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但是,不同社会共同体的活动空间(包括有形的实在空间和无形的网络虚拟空间)范围需要位于该空间(或社区)中的人们的集体建构与有效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发展抑或散失、瓦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构成该共同体的民族、族群或社群的意识消长、竞争力大小以及国家的政策支持。
  
  三、民族、族群、社群、社区与社会共同体的内在关联
  
  民族、族群和社群都有一定的边界,且其边界并非一成不变。但问题在于,民族、族群和社群的边界是如何变动的?它们能否重合为一?在何种情况下能够重合为一?
  从地理边界上看,民族、族群和社群的地域边界应该是相对稳定的,但民族、族群及社群之间的跨界社会经济交往和文化交流会变动其边界,而其边界的真正改变则往往是移民和人口迁移的结果。在民族意识与族群意识合一、民族认同与族群认同重合的情况下,民族社区、族群社区与社群社区的自然或地理边界与社会文化边界趋于一致。
  从文化边界上看,“民族”往往为国家赋予象征和意义,其边界相对清晰;“族群”往往强调“我群”与“他群”的差异,倾向于在与“他群”的差异中强调“我群”的认同,其边界相对模糊;“社群”的边界则介乎于“民族”与“族群”之间。
  从行政边界上看,“民族”的政治边界相对清晰,“族群”和“社群”的行政边界相对模糊。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社会中,“民族”的政治边界主要表现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地方自治与非聚居区的地方“共治”,其社区边界因之变得错综复杂,但均应内化于国家统一的行政疆界。社群主义者认为,社群、民族与国家三者是紧密相关、相辅相成的。“实际上,社群主义者心目中的社群,即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为了达到最大和最高的善而组成的人类团体或人类关系,即政治社群。”社群主义者通过论证,将个人、社群、公共利益、民族、国家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在其定义中的社群、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是密切相关的,也即国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一种类型的社群;同时,社群主义由社群优先于个人得出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两相结合,国家与公共利益也即具有了一定的相关性。
  总的看来,民族与社群在不同的情境下会形成不同的共同体,并有可能朝着“民族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方向发展。族群的认同虽然也会随着情境变化而产生不同的认同,但它基本上是“文化”层面的,而且往往是运用这种“文化”上的认同去谋求利益或效益,亦即它更多地表现为“工具性”的生存策略。但是,在民族认同与族群认同重合和民族社区、族群社区与社群社区趋于一致的情况下,族群的“文化”认同亦有可能转化为政治认同。
  
  责任编辑 陈家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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