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底线”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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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燕继荣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其实反映了对官员和政府的高标准要求。但实际上,真正需要的是对官员和政府的低标准要求,也就是“底线”要求。这也就是说,对于政府和官员,应该少一些“应该如何”的要求,而多一些“禁止如何”的规定。
打一个比方,坏人是干坏事的人(损人利己),好人是干好事的人(利他主义),平常的人应该是不干好事但也不干坏事的人(利己不损人)。其实,对一个政府的评价也大体如此。我们可以把坏政府归结为“与民争利”(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特殊集团)和“不作为”两种,而把好政府概括为“公正”和“作为”。“公正”就是不为自己谋利而恪守公共利益,也不为其他特殊利益而被“俘获”。“作为”可以分为两种:“消极作为”和“积极作为”。所谓“消极作为”就是别人上门向你求助,你不该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久不理会。这被称之为“反应性”或“回应性”。所谓“积极作为”就是不等别人求助,你主动上门服务。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政府主动上门“积极作为”,那已经是奢望,他们只求政府能公正地“消极作为”就已经足够了。
事实上,有人不仅不去奢求政府的“积极作为”,而且坚决反对政府“积极作为”。一是因为要求太高,二是因为会带来后患。古典的自由主义者以及当今的保守主义者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人是有理性的智慧动物,在涉及自己利益的问题上,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让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能力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如果不加限制和干预,相信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幸福。所以,构建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尽可能少地对个人行为进行人为干涉;政府拥有公权力,除了维持一般秩序之外,对社会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是最好的。如果非要让政府承担更多的事情,特别是让政府来帮助个人提高其能力,那就会为政府(公共权力)践踏个人自由打开方便之门。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如果不能做什么有功的事情,那就保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吧。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过得幸福一些。而要过得幸福,就要有不受强制的自由。假如我们把不受强制的自由视为个人幸福(也是社会繁荣)的条件,那么,我们就可以用对自由的态度来衡量政府的好坏,并为政府行为设置“底线”。
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不仅是做人的原则,也应当是政府的原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禁忌。禁忌作为一种规矩和行为规范,不应该轻易地遭到破坏。对于政府来说,事情也是如此。那么,政府有哪些禁忌不应该被打破?它的行为禁区在哪里?
政府要明确区分“高线标准”(为民谋利)和“底线标准”(基本服务和管理),按照“底线标准”优先原则,保证即使不能实现“高线标准”,也要守住“底线标准”。这也就是说,政府,即便不能为百姓的幸福提供什么帮助,那么,至少不应该为百姓追求自己的幸福设置障碍。换言之,政府行为的“底线”是不阻碍百姓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不干涉百姓的自由生活。政府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其强制力:第一,它所强制阻止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侵害;第二,只能在事先由法律所限定的情况下、并按照可以预先知道的方法来行使。
然而,政府滥用权力一直让人担忧。现实中,政府侵权成为严重的问题。政府、政府个别机关或个别官员,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政府及其官员,应该记取教训,以这些案例为鉴,反思和检讨自身的行为。(作者为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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