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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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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颁布带来重大机遇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个指导残疾人就业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出台将有利于服务残疾人,会对残疾人事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残疾人就业工作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从政府在保障和推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职责看: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四是各级政府应多方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从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看:《条例》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进行了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必将向着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前进。首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其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第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职业技能鉴定。
  从加强残联的服务功能看:各级残联执法主体的重要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和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等,有望通过《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加以明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力度将得到加强,残疾人在福利事业、盲人按摩等机构集中就业的门槛会降低,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优惠扶持与保障措施将会更加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力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代征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的问题也在《条例》里得到解决,这些方面的工作也会比以前有大的提高。据有关报道:智障者和精神病患者的就业虽是难中之难,但有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残联的精心操作,也会抓实做强。
  
  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仍将面临困惑与选择
  《条例》的出台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从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求看: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有关报道说,2007年我国需要就业的有2400万人,而国家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只有1200万个。就是对于健全人来说,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都是突出的,未来几年这种状况也不会改变。在这么严峻的形势下,残疾人这样一个非常困难的群体面临的就业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社会上对残疾人能力认知度又不够,残疾人接受教育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何帮助相对劣势的残疾人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顺利就业,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从国外残疾人就业的立法情况看:主要表现在一是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二是设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三是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和自主就业给予扶持,实行养老津贴制度,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四是防止企业随意解雇残疾职工,实行工资保护和补贴政策,设立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这些方面的工作,还需我们结合实际,不断地探索实践。
  (作者单位:湖北黄石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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