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是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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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出台,无疑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建设产生及其深远的影响。然而如何让它尽快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产生好的影响?这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寻求解决方法。
首先,现行法律制度与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存在冲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企业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国家现行法律保护企业的自主用人权,而《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这两者之间如何对接?如果不能有效对接,则该条例的约束力将受到影响。
《残疾人就业条例》出台后,急需一个操作性强的细则予以落实。如果没有这个细则,那么各级政府、社会及企业因操作不当或不能真正重视,《残疾人就业条例》就无法彻底落到实处,其作用必将弱化。
其次,用人单位现状与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有矛盾。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不仅不增加新的岗位,还要减员增效。即便有新的岗位,也多为一线岗位,很少适合残疾人,而适合的可能又要照顾企业现有的老弱病残职工。这种条件下如何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
用人单位在5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在小城镇占大多数,在这种小规模的单位,如何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的1.5%?
第三,社会就业形势对《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落实形成挑战。
目前社会就业形势严峻。企业用人时,如需要密集型重体力劳动者,他们会从青壮年农民工中挑选;需要熟练工,会从下岗职工中挑选;需要科技、管理和营销人员,则会从大学生中挑选。无论从哪一方面,残疾人都处于竞争劣势。
因此,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在目前是个巨大的挑战。我想,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制定政策,以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第一, 制定细则,使《残疾人就业条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 设立残疾人集中就业渠道,强化各级残联的职能作用,使其服务更具体、明确,并增强残疾人就业的监管。
第三, 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设立公益性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如设收发室、广播站、理发室、棋牌室、阅览室等;在公立医院、敬老院、光荣院等设立按摩、护理、保洁或其他特色岗位,全部安排残疾人。
第四, 细化残疾人劳动能力等级,把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保障其基本生活。
(作者为山西省天镇县公证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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