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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杰

  摘要:地位问题在传统部门法领域里往往是被忽略的,或者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人们往往认为传统部门法的“地位”不应存在问题。但是,对于经济法之类的新兴部门法,学者一般都认为必须对其地位问题作出说明,于是也就产生了对其深入研究的必要。
  Abstract: The status of the field in the traditional sectors, law is often ignored, or are considered self-evident, because people tend to think that the traditional sector law "status" should not be a problem. However, new sectors like economic law Law, scholars generally agree that to make a note of its status, so also created the need for its in-depth study.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质
  Keywords: economic law independence nature
  
  一、经济法的地位
  我们通常的讲经济法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在整个法律框架、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独立的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它所表现的重要性如何?由于法律体系是庞杂的、多元的法律部门构造而成的。如果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则充分说明它在法律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经济法在任何层次上都在法律框架下不独立,那就是说明它不是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法律结构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可言。但是,由于它们各自都在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在法律框架中的重要程度不尽相同。
  二、经济法是独立的
  经济法在诸多的法律体系中有着自身的基本原则,但它是完全是独立的,它所表现出来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的宗旨,也是经济法的核心,首先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平衡协调原则,是其它法律所不及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其次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和国家宏观调控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更是经济法的灵魂所在。
  我们知道,经济和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体现出各不相同的国家职能。国家有两个基本职能,通常说一是行政职能,二是经济职能。这两种职能有时表现为各自分离,但有时又表现为相互结合。作为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依据是行政法,国家的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完成经济职能的准则就是经济法。所以我们把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契约自由等原则,在经济法中的某些前提下也可以适用,所以,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结论,经济法是随着经济在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的。
  三、经济法的性质
  目前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性质的理论很多,观点不一各种理论各种学说多种多样,可谓百花齐放。但我认为尽管如此,主流观点则是经济法是以公法性质为主,兼有私法性质的公法。当然还有其他的说法,笔者就看到一种说法是经济法是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经济法是社会法的学说”。这一提法显然和以上两种观点意见不一,但也表现出了“经济法”的独立倾向。
  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中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但这不是公法私法的简单结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调整的服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为保障国家经济运行而设立,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基本着眼点,它调整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营状态,因此经济法是公法。经济法中的私法规范基国家利益为第一目的,因此不能影响经济法公法的性质。比如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具体的实践案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能保护私人利益,体现了私法的性质,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着眼点是市场经济安定发展的秩序,而不是具体经济关系中受到损害的个人利益,其本质还是保护国家公益的公法。从这里可以看出,它既有独立性但也有互补作用。
  四、经济与其它部门法之比较
  (一)经济法与商法
  我国法学界,很早就是“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说。但是,我认为,不论是从商法的源起,还是从商法所表现的内容来看,其码我国目前均没有建立商事法律部门的必要性,从商法表现出的不同形式,不同分类有的把商法合并在民法中,有的把它合并在经济法中去,这是因为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及社会的多元化使在商法规定的“商人”与民法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很难区别,“商人”的身份已经被社会商业化的行为淡化,它已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被区分,既然这样商法存在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但现在法学界仍有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是商法的一部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来显然缺乏理论根据和实际依据。
  (二)经济法与民法
  现在仍然有人把经济法融入到民法中去,或把民法纳入经济法之中这显然是错误的,实际上经济法与“民法”是并存的相邻法律部门,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这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的协调运行和整体经济利益,其中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等,他们所表现出最大的特点就是民法重在“个体”经济法,偏于“全局”二者恰可互补,但都不能相互代替。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我们知道“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进行行政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俗的说,当国家行政权力日益扩张时,那么,人们就会想方设法来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甚至制约和监督,这就是行政法,但是制约也好,监督也罢,总是要寻找它的合法性,这就是促使行政法在不断完善,不断进步,这样的制约和监督才能更科学,但是,经济法所表现的则不是这样,经济主要目的在于宏观调控,调控的目的是国家为了弥补自由竞争的有序、良性发展,但调控并非限制。
  总之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地位问题同体系问题一样,都是把握经济法理论的关键。透过对经济法地位的认识,可以折射出学界对经济法在总体上取得共识的程度。通过对经济法地位的阐述,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存在,对于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各方面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经济法出现时间并不长,但在这期间,它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却是广泛而深远的。我们在倍感欣慰的同时还应看到,这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在各方面仍存在着许多不尽完善之处,因此我们应继续努力,为赢得经济法更进一步的发展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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