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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的关键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万一

  国有企业要改制,更要转制。衡量是否转制、转制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就是看是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优化董事会的制度安排和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
  如何优化董事会的制度安排?
  董事会制度的安排,一方面受制于所有权结构和资本结构,另一方面要与制度环境相适应。由传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大多数股份公司,国家仍然是最大的股东,拥有绝对控股权。因此,董事会制度改革应按照治理成本最小化或治理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第一,建立规范的外部董事制度,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为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应规定一定数量(例如过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受聘于该公司,亦不能与该公司或管理人员有重要的经济、家庭或其他密切关系。第二,董事会中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各公司的资本结构和人力资本构成决定。让代理人监督代理人,把债权人和职工的事后监督变为事中和事前监督,一方面可以调动其积极性,维护其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可以节省股东的监督成本。第三,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对大股东的有效投票权作出限制,或实行累积投票权制,或实行代理投票制。第四,建立董事资格认定和业绩评估制度,防止“水货”董事和“后门”董事,提高董事会活动的质量。第五,鼓励不同的公司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条件和所处环境,在董事会制度安排上进行创新,以实现治理制度的多样化和多重均衡。
  如何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
  首先,要完善股东大会的监督。股东大会的监督权主要通过以下形式来实现: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实现监督;通过行使人事任免权实现对公司的监督;通过行使审批权实现对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其次,应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监事会监察权的合理有效行使,是制衡董事会权力,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措施。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关,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监事会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制度依托,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由于无法满足有效监督的必备条件,因此监督效果并不理想。为了强化监事会监督的功效,笔者建议:第一,应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考虑适当引进外部监事。第二,改变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保障中小股东和职工能够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监事。第三,为确保监事行使权利的独立性,有必要规定监事的身份保障制度,规定提前解任的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第四,从经济来源上保证监事会的经济独立,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监事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所产生的费用,应全部由公司承担。第五,扩大监事会的权利,提升监事会的权威。具体包括: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赋予监事代表公司的起诉权;监事会有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向其提供报告的权利;监事会在认为有必要时独立决定聘请法律财务专家帮助工作的权利;监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选任和解聘权;对利益冲突交易的同意权或代表权;对董事经理人解聘的提议权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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