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存在是对法律的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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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勇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国家强势部门等“特殊主体”成执行难重点。所谓“特殊主体”,就是国家的一些强势部门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如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军队和法定代表人具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的单位。
即使在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法律会明确授予具有某些身份的人或某些机构一些“特权”,这类法有明文的“特权”存在也不是公然支持不平等,而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为之。比如军车和警车在交通法规面前享有一些特权,是为了国家防务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再比如,各国法律规定议员或人大代表等人士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是因为这类人职责乃捍卫公众利益,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可能超出其个人的利害关系,为防范行政、司法公权的报复陷害,对其必须予以特别人身保护。这些,都是法治的必要代价。其存在的基础是为了公共利益,经过正当程序的许可,有明确法律之规定,体现的是法治社会的契约精神。
但在今天,这样的权利被人为地扩大、滥用,司法判决执行中的“特殊主体”存在实则反映“权利等差”这类帝制时代的观念还顽固地存留在许多人心中。 “特殊主体”的存在严重伤害了法律的平等原则,使正义的实施不得不通过非法治的方式。而领导批示之所以比生效判决管用,是因为这类“特殊主体”的祸福利害,不系于法律而系于领导的态度,能使其低头的,绝非司法的威严而是政治权力的强大。
这种身份特权的存在乃至泛滥,就会造成这样的怪象:某些身份成为众人追逐的稀缺资源,从而被买卖或假冒。小到一辆车想办法挂军牌或警用牌照,大到一个公司想办法戴一顶权力成色十足的“红帽子”,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势。而近年来,一些企业家想方设法要弄一个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身份,他们看重的显然不是这一身份能维护公共利益,而是把其看成一种护身符。这样的逻辑,和清代浙江巨贾胡雪岩处心积虑获取二品官衔一品顶戴没有什么区别。
红顶商人胡雪岩无论怎样有钱,也不可能成为现代意义的资本家,而是成于官家,又败于官家。同样的道理,有“特殊主体”存在的市场经济,绝不是各平等主体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而是与法治原则相悖的权贵经济。这种服从于权力排序的市场生态是不健康的,它会扼杀那些本应欣欣向荣的草根力量,最终导致整个市场生态恶化甚至毒化,让经济繁荣成为瞬间即逝的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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