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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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秀玲
兵团党委提出在推进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进程中要加快实施农业产业化,着力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然而,伴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和发展,决定农业产业化的前途和命运的根本问题,也是在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进程中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同时也备受农牧团场和广大职工群众高度关注的关键问题――利益分配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目前,企业和承包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多形式、多样化的,既有经营层面的结合,也有产权层面的结合;既有松散型,也有紧密型。这取决于双方对风险的认识及农产品的特性,多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市场联结方式。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加工的需要量,凭借自身的信誉,在市场上随机收购农产品,双方不签订合同,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这种方式对团场职工来说,基本上处于原料提供地位,一方面为了寻找交易对象往往要付出较大的市场交易费用;另一方面还要独立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对企业来说,一方面要为寻找交易对象付出很大的市场费用;另一方面缺乏稳定的供应关系,产品的规格与品质难以统一,不利于保证加工后的产品质量的一致性。虽说这种买断型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问题,对农业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职工还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仍处于“弱势”状态,缺乏长远发展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可能造成主导产业发展缓慢,基地建设缺乏保证,龙头企业缺乏稳同的原料基地。
(二)合同联结方式。即企业根据自己对农产品的需要,通过与团场、承包职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合同联结方式大致有4种形式:
1.保证价合同。即签订按保证价收购的合同,保证价基准是生产成本+平均利润,以保证承包职工与企业都有利益。但签约双方能否履行合同与市场价格波动有很大关系,当市价低于保证价时,职工和团场不会违约,但企业可能违约而向市场收购;当市价高于保证价时,职工极有可能将签约农产品采取各种方式投入市场出售。这种按保证价收购的合同方式一般适用于用途较单一,需求者数量少,供求关系比较稳定,具有买方定价的农产品。
2.市场保护价合同。即双方按一定标准核定保护价格,作为收购的最低基准价格。在合同中规定,当市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价收购,但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这种合同的利益分配机制,不仅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问题,而且解决了在竞争中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双方有了这样的经济约束,并在农产品的生产、收购等环节上互相负责,职工有了稳固的龙头企业带动,企业也建立了可靠的原料基地。保护价合同使职工利益得到保护,但市场风险都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不具有很强的实力,就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造成巨大亏损或难以为继。
3.市场保护价+优惠服务合同。即龙头企业为承包职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双方签订合同,确定职工提供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及企业为职工提供服务的项目。双方经济责任明确,经济联系紧密,互为对方负责,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这种利益联结机制不仅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且还解决了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双方关系趋于稳定化、长期化,农产品质量也有保证,对促进产业化经营效果明显。
4.市场保护价+返还型合同。即龙头企业拿出一部分加工、销售环节利润以多种方式返还给职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企业的返利方式。企业按合同规定价全部收购农产品,年终结算时按产品数量、质量返还利润,有的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用于基地建设。双方经济联系紧密,合作时间长久。这种联结机制使职工分享了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积极性显著提高,企业则风险加大,而且返利操作程序复杂,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来说利大于弊。
(三)参股联结方式。指职工、团场以资金、土地、设备、技术等要素人股,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双方签合同时,明确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及企业按股分利的办法。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中,企业与团场、职工不仅有严格的经济约束,而且作为共同出资方组合成新的企业主体;职工也可以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企业以股权为纽带与团场、职工结成利益关系,成为股份合作制法人实体。入股的职工则成为企业的股东和企业“车间型”经营单位,相互拥有、共兴共荣,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四)土地租赁方式。指龙头企业将职工承包的土地“反租”回来,再倒包给职工经营,成为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产品由企业收购。
(作者单位:农六师奇台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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