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刑法立法、调整与完善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阶段刑法面对特定环境领域当中的犯罪立法不足问题,进一步解决风险社会当中出现的问题。另外,就是在面对导致公共安全危害、环境危害等罪行时,需要转变当前阶段立法立场,采取适当调整,加强对过失犯罪方面的立法规定。针对刑事责任追究方面,也应当进一步扩大归责范畴,对出现监督过失、提供危险决策等方面归纳到刑法方面。
  【关键词】风险社会  刑法立法   困境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使得风险社会环境当中传统刑法立法陷入困境之中,为此,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深入性研究,旨在能够找到出路。
  一、风险社会当中传统刑法立法困境分析
  (一)结果本位方面缺失
   结果本位属于传统刑事立法当中的最为明显的特征。理论当中对危害结果进行了划分,可以分为实害与危险结果两种。但刑法立法方面却存在偏颇。风险社会当中,风险源产生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产生因素不确定性较大,基于此,我国刑法立法需要坚守传统结果本文立场,侧重强调针对犯罪方面的时候惩罚,这就必然造成针对社会公共安全方面保护上受到负面影响。
   除此之外,刑法立法当中还对危险犯方面的犯罪纳入到实害犯当中,例如生产与销售伪劣药品罪,就被规定在《刑法》当中,第142条。其中规定“生产与销售劣药,对人体甲亢造成严重危害的,需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哟器图形。同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罚金。针对后果特别严重的需要没收全部财产。”在这项规定当中,必须对人体已经构成严重危害的方能够定罪。但是危害应当属于一种历史范畴,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条件也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危害在内容表现以及程度表现上都出现了新的特征。
  (二)规则原则狭隘
   在罪责自负原则条件下,责任依据是且必须是直接构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自身行为。为此,可以说,罪责自负原则当中重点强调的是是且必须是归因应为人方面观点。风险社会管径当中, 通过因果关系对危害行为人方面的传统责任负责情况进行判断,则其规则实际范畴则缩小了。
  二、风险社会当中传统刑法立法出路分析
  (一)基于危险控制原则的出路分析
  风险社会环境当中,风险种类十分多样,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中刑法过分偏重借助于惩罚方式保护法益。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利于促进刑法当中预防功能方面的实现。为此,需要在此过程中借助危险控制原则进行干预。危险控制原则当中的关键点为:“个人不能够预防事件发生,也就是对事态已经无法控制。当事态就是行为,个人需要不作为该行为。但是如果属于后果,个人需要防止发生。”等等。结合危险控制原则的内容,当不能够控制危险产生,属于行为人归责方面的基础。换言之,控制危险就应当属于行为人履行的义务内容。一般出现行为人具有一定能力规避危险,却并未实施的,最终造成为危险发生的,需要针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危险控制关涉着多种利益,一方面需要维护国家当中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需要确保罪犯能够得到正当利益。
  (二)刑事归责范围合理扩大
   对刑事归责范围的合理扩大主要是从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在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环境下风险复杂程度明显提升,应用传统因果关系进行认定这种方法则会失效。因此为有效预防风险就应突破传统罪责理论,合理对归责范围进行扩大。适当扩大犯罪圈能够对关联犯罪起到有效惩治作用,提高风险控制效果。其次是就目前社会中提供风险决策的责任人与问题追究没有得到良好处理。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传统罪责原则没有对风险转嫁行为进行有效处理。通过刑事归责范围扩大有效规制风险转嫁问题,进而控制风险。就刑事归责范围扩大方式来看,可以通过对因果关系链条延长方式进行适当扩大,也可对因果关系范围进行适当拓展,达到归责范围扩大目的。在风险社会中风险自身具有一定程度复杂性,造成传统因果关系法则无法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但不可忽视的是因果关系在刑法中仍占据重要位置,因此不可贸然否定因果关系法则应用。从实践应用中可发现传统刑罚归责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因果关系链条的不恰当截断,造成诸多与因果相关行为不能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所以说通过对因果关系链条的延长或者因果关系范围的拓展,能够避免激进方法的应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只是刑事归责诸多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对责任的最终落定还应对行为人罪过全面分析,并综合考虑行为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刑法立法过程中过分实现法典化属于理想主义方面的一种表现。立法者必然不能够是理想主义者,这是因为立法形成属于理想主义者的一种工具,但是理想却十分遥远,为此,生活在现实当中,则必然会与先下产生不满。通过预见可以发现风险社会当中只采用刑法典对犯罪进行治理,必然会出现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等形式对其进行取代。这种情况出现,属于刑法系统当中的一种自我完善。风险社会之中进行刑法立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利子平.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立法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论坛,2011.
  [2]曹化.秩序与自由的碰撞[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周建达.以刑定罪:一种隐性的刑事司法裁判知识[D].西南政法大学,2013.
  [4]舒洪水,张晶.法益在现代刑法中的困境与发展――以德、日刑法的立法动态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9.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16421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