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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险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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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随着新业态从业群体的不断扩大,其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等问题也不断凸显。基于此,在已有研究基础上,以外卖行业这一新业态和外卖骑手这一新业态从业人员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新业态和相关从业人员现状,发现新业态对于职业工伤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必要性,进而找出建立新业态职业工伤保险的困境,从而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业态;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外卖骑手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201810294066X)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2月19日
   一、引言
   新业态的定义是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其表现形式分为三种:一是互联网+企业,如共享单车、众包和众创平台等;二是产品+服务创新,如创业空间、美团等外卖平台、外卖骑手等;三是服务+延伸,如个性化定制时尚消费品、化妆品、服装等。如今,国家大力推进“双创”、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加速,新业态从业人员已逐渐成为我国一种不可忽视的就业人群,而外卖骑手就是一个典型的新业态群体。从已有文献来看,张军认为现阶段不宜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建议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重大职业伤害保险,重点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伤残和工亡的保障问题;郝玉玲则重点介绍了国外关于非正规就业者工伤问题和非正规就业者工伤保护的难点的相关经验和做法;钱广聚焦外卖行业的众包物流模式,指出众包物流有利于提高配送效率、降低人力成本,但也面临监管不完善、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以外卖骑手为例,建立职业工伤保险的必要性有以下两点:其一,经济结构发展,随之的工伤保险亟需改革。据美团点评研究院的数据,有31%的骑手来自去产能产业工人,其次为餐饮业从业人员(16%)、个体户/小生意人(13%)。在未来一段时间,随着国家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结构改革,会有更多的去产能工人。同时,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其工资待遇并不低,工作时间灵活,不需要太多的职业培训和学历能力要求,新业态将会提供着大量的工作机会,解决改革的负面问题。但现实情况是: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在2018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卢爱红介绍说:接下来,人社部将以快递业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总之,我国相关规范的制度措施还处于设计阶段,新业态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还没有雏形;其二,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多且多为自由职业者或者兼职。新业态从业人员中存在着大量的兼职或者自由职业者。以外卖骑手为例,其分为自营、代理或加盟、众包三种形式,而上班时间灵活、收入有保障、时间自由就是选择做外卖骑手的最重要的原因。其中,90%以上的外卖骑手都有第二份工作,外卖骑手是主业或者副业。而对于第二份工作,大多也并不是可以享受正常工伤保险的公司正式员工。这样一来,由于工作的性质和现有的职业保障体系,外卖骑手就很难被纳入职业伤害保障体系中。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外卖行业这一新业态和外卖骑手这一新业态从业人员为切入点,系统分析新业态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现状,发现新业态对于职业工伤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必要性分析,找出困境和难点,进而合理地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
   二、建立新业态工伤保险的困境
   (一)缺乏严格劳动关系条件,无法纳入现有工伤保险体系。依靠“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形式。以外卖骑手为例,他们大都是自我雇佣,具有弹性的工作内容和时间,没有较强的职业技能性,所获得的报酬也不是用工单位(比如美团等)所承担。所以,他们与劳动单位并没有严格的从属性、契约性、职业性、有償性,他们与劳动单位也就自然不存在严格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职工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是通过用人单位建立的。那对于新业态从业者也就没办法加入现有的工伤保险体系。
   (二)工伤保险需用人单位缴纳,但新业态人员缺失缴费主体。众所周知,工伤保险和其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同,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他们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主体不明。由于互联网等平台强大的聚合功能,拥有多元化的活动主体,更加复杂多样的各主体关系,比如外卖行业就涉及外卖平台(比如美团外卖、饿了么、百度外卖)、平台企业员工、外卖骑手以及顾客等四个方面的主体。所以没有规定的承担工伤保险缴费的主体,工伤保险等也就无法运行。
   此外,还要考虑到工伤保险的费率制定问题。各行业因为行业的危险性不同会有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新业态从业人员也不只外卖骑手一种,而是分布在各行各业,因此费率的标准问题也是一个难点。
   (三)工伤认定较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认定必须满足“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条件。以外卖骑手为例,工作时间的界限很难区分,他们穿梭于城市中导致工作场所也无法界定,一旦出现事故很难判断是因为工作原因还是个人原因。此外,大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非常灵活自由,时间自由且多是一个人工作,这样在进行相关职业伤害鉴定时就会困难重重。所以,现存的工伤认定的方法和界限都不适用于新业态的从业人员。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多支柱的重大职业伤害险。由于新业态自身的特殊性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殊性,不能直接加入现有的工伤保险体系。为此,应该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多支柱的重大职业伤害保险。其一,这个针对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伤害险,需要政府来主导。一方面是政府应该承担自己“去产能”的一系列改革的后果和责任;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有能力去主导这一涉及千万人的社会性保险制度。其二,因为新业态本身的特殊性,其从业人员的复杂性,新业态职业伤害的缴费方式、认定规则、赔偿标准、运行方式都会更具灵活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经过前期调查,以外卖骑手为例的新业态从业者并非传统观念里认为的经济弱势群体。对比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根据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点看,都能发现是更适合商业保险的模式。其三,已有试点均采用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模式,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而且我国现在的某些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大病保险等均为政府主导、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所以综合这些背景特点,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的模式显然是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正确方法,会更符合实际。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速度。梳理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相关部委的文件,可以看到目前对于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险还没有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2018年的新闻发布会也才表明要加大这一方面的研究。但是现实是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改革。“互联网+经济类型”蓬勃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严峻的现实无时无刻在提醒着我们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尽快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保险体系。
   (三)深入对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险的相关研究。这一部分可以采用内容分析法研究分析。在中国知网上搜索“新业态从业人员”只有19篇文章,其中又只有12篇是关于职业工伤保险的研究。如果在中国知网上搜索“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则只有4位不同的研究人员写的6篇文章。从历史文献梳理结果看,现有研究仍处于初级的阶段,概念界定、行业监管、劳动用工规制等一系列问题都尚未形成定论,仍需根据新业态的发展情况不断追踪研究。现有新业态下的劳动用工有关研究,虽然很多都指出了其用工模式与传统模式不一样,但是研究案例单一,对其他行业的研究还比较欠缺,与新业态在多个行业的实际发展不相符合。因此,我国学术界和政府要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相关领域研究,为改革提供基础的理论支持。
   (四)加强新业态从业者职业安全意识,引导和鼓励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目前,以外卖骑手为例,还是有一些人并没有强大的职业伤害保险意识。政府要在社会中,在新业态群体中,大力宣传职业伤害保险的重要性、必要性,这样新业态从业人员才有动力配合政策的实施。同时,我们要改变传统的看法,新业态从业人员并不绝对是经济弱势,相反,以外卖骑手为例的很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薪酬要超过新一线、一线城市的平均工资,这也是鼓励这部分群体购买商业保险的基础。从现实看,我国从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險的基础理论建设,到政策制定实验,再到政策全面的实施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那么如果政府和互联网平台给予扶持补贴,购买现有的商业保险就是一个较好的过渡手段,可以快速提高现在的新业态从业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J].中国医疗保险,2017(10).
  [2]郝玉玲.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6).
  [3]钱广.外卖O2O行业的众包物流模式[J].经营与管理,2016(5).
  [4]李鸿光.快递途中受伤快递员可否获赔偿[J].上海人大月刊,2010(5).
  [5]张军.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的思考[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7.12.19(3).
  [6]于美英.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8(11).
  [7]张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J].中国医疗保险,2017(6).
  [8]曹佳.经济新业态下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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