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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税法政策下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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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2011年实施以来,已经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上制定了一些新的方法并做出了新的改变。在2018年的提出的新个人所得税中,将税免征额度从以往的3500元提升至5000元。将规范新税法视为基础,选用合理的方法和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减轻税负的方案,并且选用的形式不同其方案也是不同的。文章结合新修订的个税法内容与实际情况来进行探讨,对年终奖计税的基本原理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新个税政策下工资薪金筹划思路与实际的策略。
  [关键词]新税法政策;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5137
  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人们的个人收入也在逐年提升,而当前的新税法也在不断提升税收的起征点,因此就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而且很多人也就达到纳税的标准,尤其是那些中层和上级干部等,这些人的个人收入相对较高,因此这些人每年所纳税的金额也会相对较高。因此在实际中应坚持以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规要求下,不出现逃税、偷税以及骗税的现象,在考虑人们切身的利益,在增加薪资状况下有效的借助国家税收的优惠策略,建立完善的避税方法,以此降低其税负,而这一点就是对税收筹划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
  1纳税筹划的理念分析
  纳税筹划就是以纳税基础,结合其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合法安排,并运用不同的形式有效的在合法状态下降低缴纳税收的额度。对于纳税筹划的行为在我国是被允许的形式,但其前提必须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规定的要求下,确保整体的合法性的同时开展的工作。在开展正式的纳税工作前,应结合纳税的主体经营活动情况和投资活动等情况,根据税收相关事项等开展科学有效的安排,有效的运用这样的形式来降低纳税的金额,抑或是尽可能地推迟纳税的时间等形式,是一种具有科学性的谋划行为。换个角度进行分析,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在面对政府税收相关政策时,作出的一些反馈行为。
  2实际中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向
  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及结果被称为节税。通过综合性的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相应内容进行分析发现,实际的纳税筹划应结合一下几点开展工作:应结构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地降低应纳所得税的额度;要尽量促进边际的税率的进一步降低。在2018年,我国对个税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且其修改的方案也已经顺利的通过,个人工薪的所得免征额度从以往的3500元,上升到5000元,因此其税率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在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情况为以下几点:首先,全月的应纳税所得的额度在不超过1500元,不过于1455元的情况下税率是3%。而额度超过了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其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税率应在10%。其次,在全月应纳税所得数超过了4500元至9000元的,在高于4155元到7755元的税率应是20%。其全月应纳税超过9000元到35000元的,超过了7755元到27255元的税率应是25%。最后,全月应纳税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在超过27255元到41255元的情况下税率是30%。全月应纳税超过55000元到80000元的,高于41255元到57505元部分应是35%税率。而全月应纳税过于80000元的,高过57505元的应以45%的税率进行计算(表1,个人工资资金所得税表)。
  31防止税率表存在收入无效区域的现象
  对于以往存在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以及“多发1元,其个税多缴几万”等表现,其主要表现在有关“个人全年奖金所得税计算方法”当中,对这些内容进行分析,能够明确人们应结合工薪薪金的具体税率和相关的速算扣除数开展综合分析工作,结合实际的年终奖的适用税率进行有效的计算。从实际角度来看,我国常运用的超额累进的税率形式,对于个人所得税开展计算,会根据“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速算的扣除数=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纳税额度”的公式来進行计算工作。并且通过对理论算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在计税中会将12个月视为主要的依据,所以一般要求速算扣除应乘12,并且也要综合分析分档计算和根据速算扣除计算结果间的区别,对于一些立法人来说明确两者有所不同,可是一旦将一次性的年终奖设置为独立月份的征税形式,那么将会有效缓解纳税人的纳税压力。结合理论计算形式,对本级速算的扣除数开展计算中,要把上级较为高的税乘上本级的税率,在扣除上级税率之间的差,而对于其乘积加上级速算的扣除数。
  如果在实际中运用理论速算的扣除形式开展计算工作,年终奖的税收在其临界点表现为连续性,呈现较为公平的表现。(18000×10%-X)=(18000×3%-0),X=1260。而运用税法速算扣除的形式进行计算,其临界点为18000情况下。那么其税额将会发生一定的转变,(18000×10%-105)=(18000×3%-0)=11500,而且在54000的临界点的情况下,其税负的差异性也会较大,而临界点是108000元的情况下,那么其税负间存的差异将会更大。对于不同的税率晋级的临界点,都会发生类似的表现。结合以上内容进行全面该分析能够明确,1元税差可能是存在的,而且对于这样的差异不仅仅会在1元临界点上出现,无论是在何种临界点情况下,都会发生不增加税后收入的表现,而这样不同就被称之为无效的区域。对于该无效区间能够运用解方程的形式进行计算,如在临界点上方奖金是X元的情况下,其税后的收入与低一档的税率临界点的税后收入是相同的。通过这样的形式能够明确,税率表中档次是有奖金增加的,而且税后的收入将不会增加到无效区域当中。所以在选择年终奖的情况下,应避开无效的区间,而且也要选择无效区间余额在减去1后余额视为年终奖的最佳金额。
  32偿债形式长线不够多元化的现象
  在企业发展经营趋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企业会对员工个人年收入结合上一年度的收入进行科学有效的预计。而该企业中的所有月份在实际的适用税率上要呈现出比年终奖适用税率较高的表现,甚至也会出现低于年终奖税率的现象,那么就要结合两者科学有效地分配和筹划工资。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一般会选择运用Excel的规划形式来建立相应的解决方法,应把员工的月度工资收入设为变量x,而将该员工的年终奖金设为变量Y,对于两者间的税负最低搭配来开展求解工作。
  首先,月度工资的税率在3%的情况下,其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也应是3%,其不会有税率差的筹划空间现象。也就是说小李在预计年度薪资为96000。而其每月的工资为6000,年度奖金为24000元。那么其在12个月的工资个税为(6000-5000)×3%-0=30元,1230=360元。而对于其年终奖的个税为240003%=720元,那么就可以得出,小李在本年度的应缴个税为360+720=1080元。
  其次,在月度工资税率为3%时,其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是10%的情况下,而对于当月度的工资所纳税额和3%税率的临界点1500间有差额因此会呈现不饱和的区域,是避税的区域。运用年初筹划的形式开展相应工作,并将年终奖有效的分摊到各个月度的工资当中,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并高于月度的工作适用税率,防止年终奖在适用税率上高于月度的工作适用税率。对于以下的税率级也会存在不饱和的避税现象。
  最后,因速算扣除数没有运用理论速算数进行计算,其月度的工资是比较适合运用的税率应等于和高于年终的适用税率一级次,而在两个税率跳级的情况下,将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在当月适用税率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是相同的,而且因实际的实算扣除带来的影响,应优先分摊到月度的工资当中,结合实际情况在年度的最后月份中加大比例的分摊。
  4结论
  企业应为不同年薪的员工制订更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通过“量身定做”的形式选择最适合的节税形式。并且,需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财务部门间的良好合作,在信息沟通的前提下更为合理、合法地进行筹划薪资形式,从而在不增加企业薪资成本的情况下,增加员工的支配财富,从而更好地调动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叶海鸥浅析新税法政策下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J].全国商情,2016(11):52-53
  [2]李红艳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25):58-59
  [3]梁文涛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1(2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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