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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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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019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17]7号)和第37号准则(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等因素。《规定》还对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做出了明确要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开始征求意见
  2019年1月,财政部印发通知,就《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外。此外,2017年印发的新收入准则对存货销售取得非现金对价的情形在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新的規范要求与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范围上出现交叉,且在计量原则上不一致。为了与新收入准则保持协调,征求意见稿拟做出以下修订:一是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二是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
  中注协修订三项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2019年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等3项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修订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注协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中各方反馈意见,对文本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关论证、审议、批准程序后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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