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渐进主义模型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户籍改革对我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各地正在进行一系列的户籍制度改革,《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再一次修订成为整个社会的焦点。其中关于滞留户口的处理问题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滞留户口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地政府的一个难题,滞留户口的处理问题这一规定背后其实体现了我国户籍政策采用的渐进主义决策思想。
  [关键词]户籍政策 户口 渐进主义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志码:A
  2018年3月,整个上海都被《解放日报》的一条报道引爆了,文章中这样写道“上海公安日前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对上海户口管理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房产交易后,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新户口管理规定将于5 月1 日起实施。”这种滞留户口其实并不少见,滞留户口当然是每一个购房者都不愿意遇到的,如果遇到这种滞留户口,必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与麻烦。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了各地政府都应该考虑的问题。对此,与上海邻近的江苏省早在2016年11月出台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第九十六条细则就已经吃了一次“螃蟹”,对滞留户口这一现象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法院对于此类滞留户口并不会判决强制迁移户口,而目前绝大部分的省市都遵循自愿迁移户口的原则,导致购房者的这一利益受损而无处寻求解决方案。文章将通过渐进主义决策模型分析这一规定出台的过程。
  一、户籍政策的渐进主义决策模型分析
  (一)中国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相联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国家迫切需要进行这方面的制度改革,从而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1]。
  改革户籍制度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国家社会制度的进步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改革户籍制度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全国各地正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快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
  (二)滞留户口——社会的又一不稳定因素
  上海作为全国户籍改革的前沿阵地,一直走在全国户籍改革的前列。
  滞留户口其实由来已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房屋买卖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尤其在大城市更加常见。在上海这样一个流动人口大、人口密度大、导入人口大的特大城市,房屋买卖以及户籍制度已成为居民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几乎所有买房者都有着“洁癖”,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买到的房子“干净”,即没有买卖纠纷,没有上家户口,以免遇到麻烦。而上家如果有购房需求的,一般都是先出售自有房屋,拿到钱款之后再去购置房屋,目前上海户口迁移必须凭有效房屋产权证才能入户,导致上家户口必须在原出售房屋中至少搁置几个月,且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上家往往有时候很难在短时间内寻觅到合适的房屋,这就导致了搁置期的延长。原先普遍的做法都是下家与上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保留部分尾款,等上家户口迁出后这部分尾款才会打给上家,然而这一做法其实只是一种对目前现状妥协的无奈之举[2]。
  在目前中国的大城市以及特大城市中,这一问题已渐渐成为当地政府需要攻坚克難的一块阵地,如何调整出台政策来维护下家的权益且保证上家权益,为房屋转让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使得所有户籍人员幸福感提升,还需要当地政府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政策。例如:江苏省、深圳等地都开始尝试出台细则强制迁移上家户口,细则有了,然而真正办理成功的却依然是少数。
  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在调研了江苏、深圳等地出台政策过程、落实细则等环节后,又结合了上海本地的户籍制度调整问题,在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又急需修正补充的时期,出台了《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这一规定有助于上海户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3]。
  (三)户籍制度的渐进分析
  在2018年4月的市局人口变动调查培训会上,对新规第三十二条进行了执行补充,民警需要对上下家买卖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调查后才可受理相关申请。市公安局人口办出台的《贯彻执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中第六项第二款指出: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核验该房屋地址内全户户口及滞留户口人员情况。核实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若申请人存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待合同履行完毕后再行申请。于是,在5月新规正式实施的第一周内,不少充满希望的下家们在申请时受阻,下家们对此意见非常之大,房屋产权证的发放难道不足以证明买卖履约完成吗?面对这一群众意见,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在听取了群众、一线民警的建议和意见后,又迅速出台了《贯彻执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二)》,明确了房屋权利人在申请强制户口迁移时,公安机关无需再核验当事人具体履约情况。
  因为强制户口迁移这一政策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到最后完成强制迁移,最快的话也需要长达3个月的时间,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本着为民着想,方便群众的精神在《贯彻执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二)》中提到“上下家主动一同办理滞留户口迁移,且上家自述确无他处可落户的,无需上家再开具无房证明,公安派出所可根据上家的申请,直接将其户口迁移至户籍地社区公共户”。这一项规定对申请人来说,解决了很多后顾之忧,是真正为老百姓提供了方便。
  在这一波三折的户籍规定之后,申请强制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已经完成从自己的房屋清理滞留户口,这一举措也是全国首次大范围的对于滞留户口的强制措施落地的体现。
  二、结语
  一直以来,户籍制度都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户籍制度已经进行过多次改革。本着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户籍制度一直都是按照渐进主义决策的原则进行制度改革。但是,与此同时,渐进主义决策的缺点也同样体现在了户籍制度上,例如:时间跨度比较长,同时,渐进主义改革留有原有政策的影子,只注重弥补原有政策缺陷等。
  上海滞留户口强制迁移的政策改革,保守但不失创新,及时修正,这一系列的举措无疑是在修正渐进主义决策模型的缺点,体现了上海公安、上海政府部门对于政策改革、政策创新的独特见解。
  参考文献:
  [1]骆勇.渐进主义政策模式下的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分析[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2(3):37- 40.
  [2]金代志,高洁.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户籍制度障碍及应对策略[J].中国市场, 2019(7):116.
  [3]张弢,王乃力.户籍制度改革对劳动力转移的作用及政策建议[J].山西农机,2019(2):7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8944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