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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察制度改革的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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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古代历朝制度建设中都在努力去建设完备的廉政制度,而在廉政制度中的法制监察便成为必须。从古代廉政制度这一大的制度框架下,去探求其中监察制度的立法、法律贯彻等问题。以从中发现可以为现代制度建设所借鉴的理论或是实践经验。
  关键词:法制史;廉政制度;监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1.091
   廉政监察制度建设无论在古代封建王朝还是在现代政府治理中都是一项重要内容,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需要规范官吏的行为所必须的,同样的在现代政府治理中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也需要廉政监察制度来督促官员发挥积极作用。在当下廉政监察建设也是一直被人们提及,而且愈加为人们所重视,我们也希望从中国古代的制度建设中汲取一些养分,探求一些对于现代制度建设的有益成分。
  1 古代廉政制度中的监察制度
  “廉”是中国古代“儒”家和“道”家思想中评价君子和圣人高尚品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样也是“法”家十分重视的节操。更是古代中国社会结构认知里想要为官从政的人必须具备的行为准则。而关于“廉政”一词,出现最早的古代典籍是《晏子春秋》“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
  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建设经历了漫长的时期,也足见其对于封建统治的重要性,而在其中监察制度无疑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无论从整肃官吏,还是更加有效的发挥机构效用,甚至是匡正君主行为,都是不可缺的一环。
  2 古代监察制度
  2.1 监察立法,监察制度重要依据
  监察法律化,是监察制度得以有效运行和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古代监察法律从附于整部法典,又独立成篇,特色鲜明,这些监察法律为我们研究古代监察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先秦时期,对于监察制度的建设大都没有太过深刻的认识,更多的是到春秋战国出现的成文法形式的条文,如晋国“被庐之法”可能是规范官吏的法律。权力监督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更加利于监督机制的运行,有了充分且明确的依据,监督行为更加常规、规范,具有权威性,为之后向监察制度过渡提供良好基础。
  秦汉时期的监察法主要体现在律典、诏令、案例、系统的法规等多个方面。《秦律杂抄》中就有关官员任免的法律。从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看出法律规定内容较为简单,但是却是涉及了监察的各个方面,惩治官吏违法标准、监察官任选、监察官职责行为、监察程序都有所提及。诏令的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在汉惠帝时,更是出现古代第一部专门性针对地方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用以弥补地方监察不足所造成的地方官员滥用职权等诸多问题的出现。到了武帝时期,出现了全国性的监察法规《刺史六条》,这部法规主要为了巩固中央集权,限制地方豪强与地方官勾结而颁布,而且这一法规立法技术水准很高,为后世监察立法奠定良好基础。
  发展到隋唐时监察立法已经相当成熟。隋朝在历史上存续时间较短,在监察法律上也没有独立的法规。到了唐代,专门制定了《监察六法》这一地方性监察法规,《监察六法》是以《刺史六条》为基础,监察的对象和范围都有所扩大。六条中五条涉及官吏,一条涉及平民,官吏不再分等,全部纳入监察,中央的监察深入地方基层。对《监察六法》起补充作用的还有出使巡察法,开元八年玄宗遣官员巡察“巡内有长吏贪扰,狱讼冤抑,暗濡尸禄,苛虐在官,即仰随事按举所犯状,并推准格断覆[复]讫闻奏,仍便覆[复]囚”。皇帝通过制、敕、诏、令等形式,针对性指导监察活动。
  明清时期,进入封建王朝的最后阶段,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也走到了封建时代的顶峰。明朝监察立法在传承宋元的基础上继续细化和法典化。到了清朝根据历代监察立法的成果开始整章建制,并且将整个监察体系配套化。清朝中前期制定大量监察立法,乾隆时期开始编纂的《钦定台规》,后又经嘉庆、道光、光绪等朝续修,可称为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完备的监察法典。除了《钦定台规》还有其他配套的监察法律,这些数量众多且成熟的立法,保障着清朝监察体制的有效运行。
  2.2 监察法的贯彻实施
  再完备的法律条文、法律体系,最终目的是指向具体现实活动的。要在实践中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抽象的规范转化为现实。监察立法多么周密、细致,要由实践去查漏补缺,所以监察法的实施变成为监察活动的根本所在。
  2.2.1 监察职官管理制度
  监察机构运转、监察法有效实施,都少不了监察官员这个中介,因此在秦汉监察制度初步形成时,在监察官吏选用、履职、奖惩等就有了相应的制度,保证监察官严格、依法履职。
  在选任官吏上,方式多样,要求也有所不同。汉朝有皇帝亲自出题的策试方式、考察、推荐是、审核后任用的察举方式等选任方式。而唐朝则多为敕授制,由皇帝亲自选任。考核方式上,如唐朝有岁课和定课,岁课是针对基层机构设置,一年一次;定课针对全国四品以下官吏,而且监察这一特殊群体还会有另外的专门考察。明朝有考满和考察,考满针对官吏在任内的德、才、劳等方面的考核;考察针对京官六年一次、地方官三年一次的考核,各级各类都囊括在内。
  2.2.2 监察方式
  秦汉时期,谏官和谏官之外的监察官是分开的,谏官的主要方式有朝议、奏事、对策三种。谏官之外的监察官则是弹劾、处理奏章、考课、检查等方式,巡查时可以采用明察或是暗察的方式。到隋唐,监察方式大体上还是弹劾、言谏、巡察、纠举等。各朝监察方式在大体上是类似的,只是有时會在某种监察方式上有所侧重。如明朝时,极为注重巡察地方,对于巡察地方的官员职权等都有详细规定,官员巡察地方发现官员不合规行为,可以予以罢黜,以警示官员。官员有学识不足,年老不足以担任职务的,巡察官员可以官员评语中予以说明。
  2.2.3 监察活动
  秦汉始创监察制度起,监察活动就被分为立法监察、司法监察、礼仪监察等不同门类,也奠定了以后各代监察活动分类的基本框架。在秦汉监察活动分类的基础上,各朝代又有细化,到了魏晋南北朝又增加行政、人事监察。到了明代更是将军事纳入监察范围。“明天顺八年,派遣事中、御史各一名,巡察各兵营上操的将士。明成化元年,派遣事中、御史巡察各兵营的违法行为,发现要如实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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