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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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我国的财产税体系存在公平性与合理性缺失、税收收入与调节作用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从税种与税制的设计、财产统计与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财产税;税制设计;借鉴;完善
一、财产税的意义
财产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曾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长期占据主导性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税的地位逐渐弱化,主导性的税种已被流转税和所得税所取代,但是财产税作为一种不可转嫁的直接税,依然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世界各国的财产税一般都归入地方税收体系,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据统计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5%,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6%。作为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税一般具有税源充足、收入弹性小的特点。财产税的税源一般较为丰富,征税范围较广,财产税可以选择对财产的持有征税,也可以选择对财产的增值征税,由于税基比较稳定,所以财产税的收入也比较稳定。而且,在不提高征税率和不扩大征税范围基础上,财产税的税基一般不会有大幅度的增长,这也使得财产税的收入弹性较小,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比较稳定。
(二)缩小贫富差距
在各国的税收体系中,财产税一般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力补充,进一步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往往只能调节个人的当期收入差距,而对于社会存量财富造成的差距则无能为力,尤其是大量的社会财富以赠予、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而不是通过市场交易,这就使得一般的所得税和流转税都无法对此进行调节。而财产税不仅可以对社会的存量财富进行征税,还可以通过设置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对财产的继承和赠予等非市场交易的财产转移进行征税,以此减少财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三)鼓励投资,减少经济波动
财产税也有利于经济稳定、避免经济危机。对于财产拥有者来说,财富的持有会不断地被课以财产税从而造成实际财富的减少,因此更愿意把拥有的财富拿来进行投资,既增加了社会投资额,又促进了财富的流动和增值。而有序的、稳定的财富投资不仅可以减少财富的过度积累,也可以减缓经济的波动,这是因为如果没有财产税的压力,财富的拥有者一般不急于投资,但等经济繁荣、商品需求增加时,又集中地进行投资,由此导致投资回报期内产能和存量商品过剩,进而又引发新一轮的投资停止,导致经济萧条,甚至引发更严重的经济危机。而连续的稳定的财产税则促使财富拥有者连续稳定的产业投资,从而稳定了经济。
二、我国财产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财产税体系中主要有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另外,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资源行为类的税种也涉及对财产的征税。从征税的环节来看,分为财产拥有税和财产转移税;从征税对象来看,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这些财产税对于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控房地产市场等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财产税在征管的过程中也体现了一定的问题:
(一)现有税制设计缺乏公平性
我国现有的财产税都是个别财产税,征税的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和车船,而居民的其他财产都未列入财产税的征税体系,这种征税范围的狭窄导致了征税公平性的缺失,各种形式的财产在面对税收时没有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而多个财产税的税种在面对土地、房屋和车船时又难免存在重复征税。一方面是个别财产要面对多个税种的征收,另一方面许多其他形式的财产又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而同样是房地产,我国在对城镇的房地产和农村的房地产在征税上又实行了区别对待,目前的征税范围只涉及城镇的房地产,而农村的房地产被排除在外,这就产生了地域间的征税不公。而在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上也同样存在公平性缺失的现象,以我国的房产税为例,我国的房产税在计税依据的选择上,有房产租金和房产余值之差,而在税率设计上,有12%和1.2%的差距,这种的税制设计,造成了实际计算中的税负不公现象。
(二)税制的设计缺乏合理性
首先現有的财产税体系既有重复征税,又有税收缺失,对财产的征税上缺乏普遍统一性。其次,税率设计缺乏合理性,比如房产税两档税率之间差距过大,再比如针对土地征税的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选择了定额税率,这使得这两种税都无法随着土地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税收弹性小,降低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此外,幅度税率上下限之间差异过大,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上下限之间的差额达到了20倍,导致实际税负差异大。第三,税收优惠多而杂,许多项目存在重复性的优惠,这也大大降低了财产税的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三)现有财产税无法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财产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力补充,其主要作用在于配合个人所得税进行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与财富调节,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我国的财产税征税范围狭窄,征税对象的局限性导致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这对于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十分不利,据统计,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7,远远超出了国际警戒线0.4的水平,这种社会现实也呼吁能够进行合理调控的财产税体系的出台。
(四)现有的财产税收入作用不足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的财产税在地方财政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OECD的统计,美国的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80%,加拿大达到84.5%,英国达到93%,而澳大利亚则高达99.6%。而我国的财产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约为2.04%,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4.12%。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说明我国财产税的收入功能不足。
三、财产税建设的国际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因为现代财产税确立比较早、市场经济体制发育比较完善,在财产税的税种设立、课税对象选择、征收管理方法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体制,可以作为我国完善财产税制度的有益参考。 (一)把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把财产税作为地方性的税种。财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美国、加拿大的财产税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超过了80%,而英国、澳大利亚的财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90%以上。亚洲国家的这一比例低一些,一般在23%~54%之间,但各国一般都把财产税归入地方税收体系,财产税在地方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有些国家甚至下放了财产税的立法权,使地方在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也赋予了财产税更加灵活的特点,更加有利于发挥财产税的调节作用。
(二)税种设置覆盖面较宽
发达国家的财产税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税种的覆盖面较宽。一方面体现为财产税的税种较多,主国有房屋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财产税、不动产转让税、资本利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覆盖了财产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对一个税系应该调节其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整体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以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实行了综合财产税制度,对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实行综合课征,同时由于发达国家居民的纳税意识较强,征管手段先进,征管制度严密,多在综合财产税制度之外普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三)具有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与评估制度
财产的登记与评估制度是财产税顺利实施的基石,各国在财产税设立的同时,建立了比较严密的财产登记与财产评估制度,同时强化财产税的管理与征收,以此来保证财产税的收入作用的正常发挥。在财产税的计税依据选择上,各国多选择以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如此既保证财产税具有一定的弹性,能随着财产价值的上涨而增加收入,也使财产税的税负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正相关,体现公平原则。而以市场价值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需要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以此来保证税务机关能够掌握完善的财产信息,从而减少税款的流失。
(四)税制设计更为合理
从征税对象的选择来看,各国的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房地产,还包括了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车辆、船泊、贵重首饰、金融资产等;在对房地产的征税中,不仅对位于城镇的房地产征税,对位于农村的房地产也同样征税。在征税环节的选择上,除了对于财产占有和增值征税,也对财产的转让、使用和收益等环节征税。在税率的选择上,一般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一般用于财产的收益,而比例税率则用于财产的转让、使用和占有,税率的设计也体现了本国的经济现状和文化传统。在税收优惠的设计上,税收优惠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也更能体现税收的调节作用。
四、对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的思考
(一)合理设计财产税税种,提高财产税的覆盖面,避免重复征税。
首先,合并现有的财产税税种,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现行的多种财产税主要涉及土地、房屋和车船,如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涉及房屋的征税,而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涉及对土地的征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都涉及对车辆的征税,多个税种交叉重复,必然存在重复征税,因此,适当合并现有的财产税税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征税。其次,补充对一般性财产征税的税种以提高征税的公平性。在税制体系中,设计补充对于一般性财产征税的税种,做到对所有的财产一视同仁,在现有的财产征税对象中,增加金融资产、贵重首饰、古董字画等财产征税的规定,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二)建立完整的财产登记与统计制度
我国一直有对遗产征税的设想,但是多年来征税条件一直不成熟,其中财产登记与统计制度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要做到对房地产和车船之外的一般性财产征税,完善财产统计制度是必要的先行条件之一,只有建立了完整的财产登记与统计制度,对于其他财产的征税才有据可依。
(三)提高地方政府在财产税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财产税的征收管理琐碎而繁杂,不仅要做好财产的登记与统计,还要进行计税依据的梳理,由于财产形式具有多样性,估值上也具有复杂性,因此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财产税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做好财产的统计,财产统计系统与税务系统的数据传输,财产税的征收与管理,保证财产税收入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合理设计税制
在征税对象上,增加房地产和车船外的其他财产以提高征税的公平性;在税率设计上,尽量对所有财产一视同仁,避免税负差异过大,对于财产的占有、转让和收益实行比例税率而对财产的增值实行累进税率,对于个别财产税尽量选择比例税率而对于类似于遗产税之类的一般财产税使用累进税率;在征税环节上,对财产的占有、转让、增值等所有环节征税并避免重复征税;此外,合理安排税收优惠,避免優惠过多过杂,避免重复性优惠,尽量发挥财产税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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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晓燕(1973-),女,山东招远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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