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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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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各界对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的定义不同,但是本质上还是一样的,都强调经济的自由、公平和秩序,都是对经济法理论内容的补充。经济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正确理解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正确把握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可体现价值理念。对于两者的理解和把握,可以不断丰富我国的经济法体系,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向前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分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比较抽象的理论问题,目前学术界针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不一,没能达成一致的观点。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进行了大致界定,并基于此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应有的标准提供了参照系,然后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希望能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点理论基础,为我国经济法的健全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一)具有法律的价值理念
  经济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员,具有法律的共性,也应当具备相似的价值理念。法律理念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的价值是对法律理念的进一步解释和丰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跟法律一样可以分开去理解,两者在含义上也具有很多相似点。虽然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法律所涉及的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但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稳定、公平、自由、有序。和法律强调的公平正义一样,经济法所要求的就是坚持社会经济效益的平均分配,以此来实现每个公民的基本利益和权利。法律价值涉及法律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在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里,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因此,法律的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重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法律所追求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它追求肯定的自由,反对局限性的自由。
  (二)保证公平竞争、自由秩序的原则
  经济法是针对特定经济关系的调节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同样也是根据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制定和调整的。经济法主要的作用体现在它的调整作用,通过调整特定对象的经济关系来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协调。经济法对保证社会的公平竞争、自由秩序与法律的价值观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经济法对自由的价值追求是建立在公平有序的基础上,在理性维护社会市场自由秩序的同时对经济主体的发展还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法律实现的自由不是片面上无序的自由,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相对自由,经济法在实现市场自由的方面与法律是符合的。市场的自由秩序靠社会的个体或者某个群体的努力来实现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国家来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经济法对市场自由秩序的实现主要通过国家协调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这两种方法,这都是经济法在法律层面上对价值理念的体现。
  二、确立标准
  (一)高度标准
  法律原则的权威性决定其必然具备一定的“高度”,即法律原则需达到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目的功能。经济法基本原则同样如此,在汇聚经济法法律规则和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下,既要表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又要在内容上统领所有具体规则,且制定的经济法具体规则不得违背基本原则,与其相抵触,简而言之,经济法中相关具体规则就是基本原则衍生出来的。因此,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遵循一定高度标准,保证基本原则高度概括性,且与经济法法律地位相适应性。
  (二)普遍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其应当与经济法各制度切合,具有基础性地位。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到普遍适用性问题,不能仅仅只是在某些法律环节起作用,否则就不能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例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在特定法律适用时其指导,只是单纯的货币法原则、税法原则,达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标准。
  (三)特色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顾名思义,其所指导的内容是经济法所特有,不是在所有部门法中通用的基本原则。在体现出经济法特色同时又满足其某些特殊需要,但又不排除其与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共通之处。不能对经济法领域起指导作用,或是不属于法律原则的通通不能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不管纯粹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对经济起到了多么重大的作用都不属于经济法基本原则。
  三、确立经济法根本准则的根据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研究几位经济法学的专家的言论,进行了思考,然后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参照系,最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高度性
  根据“高度”,是经济法的实质、高度抽象的对象和调节的根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有一定的高度,因为法律的根本准则展现了法律的根本精神、价值和性质,它与一般法律规则不同,拥有一般性和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也应当有这个属性,拥有一定的高度。然而,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主张高度的同时,我们要注意两个方面:首先是不太“高准则”,不是最高的法律准则(公平和效率准则等)。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准则。“高度性”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很难归纳出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二是不太准则低,不能把经济的一些特殊的法律,立法准则的根本准则是经济法,使量原理太复杂,没有准则,对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是原理准则从所有经济部门法提取。
  (二)普遍性
  根据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准则,都应拥有基础性的地位。也应当能够出现在整个经济法体制的各项制度中,并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体制。所以,“普适性”要求准则能够规划经济立法、指導经济守法、规范经济司法、监督经济执法和经济法学的探究,而不仅适用于经济法领域,经济法根本准则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要调节到经济法和全过程拥有普遍意义。这与各经济部门的准则不同。
  (三)特色性
  根据经济法根本准则应当拥有经济法特色应当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一个对经济法根本准则的根本准则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与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定相比,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更多地侧重于经济法调节中社会关系的实质特点。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法律代表,其根本准则也应当特点可以反应经济法。所以,“特点”需要遵循经济法的根本准则,避免与经济准则、社会准则、其他部门准则以及整个法律准则相一致的准则。如公平、自愿、有偿的准则等价;罪刑法定准则;在法律和其他法律准则或其他部门经济法的准则和普通法不能反应经济法的实质特点的平等准则,不能适用于经济法。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能够集中在经济法所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质特点上。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一)顺应时代潮流,丰富经济法的价值观
  就目前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说,新经济政策逐渐引导潮流,经济发展既要创造财富,又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使用资源,使资源可以循环利用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生产、消费习惯,对资源的节约利用重视度不够,这就需要把可持续发展观引入经济法中,通过法律的形式为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驾护航,不仅为经济法引入了适应时代方向的价值观,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提高人们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二)回归本质目标,服务社会的整体利益
  我国目前经济建设把实现社会的经济利益放在首要地位,既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也符合追求实现效益与公平兼顾的目标。经济法产生的伊始即把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是过去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更倾向于单纯的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环境、资源等所占比重较小,可持续发展原则弥补了这一不足之处,使经济法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的片面化现象得以改变。既坚持了经济法的本质目标不动摇,又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注入了新鲜的生命力,使经济法紧跟时代步伐,为社会乃至全人类服务。
  (三)开辟别样路径,完善经济法律体系
  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尤其是在当今信息时代、大数据时代,更新换代速度加快,落后即意味着淘汰,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法亦不可避免。经济法唯有不断反思自己的不足,查缺补漏,去陈迎新,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列入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中,是与经济法原则中的效益、公平、效率等价值观相契合的,是对经济法体系中倾向于着眼于经济利益、眼前利益,而忽视生态利益,长远利益的弥补与完善。为经济法如何在当今环境、资源形式严峻的情况下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方向指引,使得经济法律体系更“人性化”,追求的价值目标亦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不再局限于“金钱利益”的小角落,提高了经济法服务目标的定位,同时也为其他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具有借鉴意义。
  五、结论
  总之,我国经济法的三项根本准则明确体现了我国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宗旨。我国经济法的三大根本准则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三项根本准则和整个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的分配有关,通过对我国经济发展全过程的控制,对国家的直接权益和长远权益起着决定性影响。经济法提出了三个根本准则,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经济法理念体制,另一方面对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给予的基础和起点,对我国经济的新法规的制定拥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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