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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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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行为偏差的极端表现,影响青少年成长,威胁社会秩序。基于青少年犯罪外部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从吉林省青少年法治教育、成长环境、重点青少年服务及未成年司法保护情况出发,提出构建“保障与惩戒并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以及促进青少年法治宣传常态化、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责任化、教育惩戒重点青少年群体规范化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程序化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9-0196-03
  一、青少年犯罪外部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青少年权益保障不足一方面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家庭和社会的损失,另一方面还会增加青少年行为选择的偏差概率,造成典型的负外部性行为即刑事犯罪的发生。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表现为:冲动犯罪、故意犯罪较多;犯罪主体低龄化、受教育程度低;地域性明显;流动人口居多;犯罪类型多元化;团伙犯罪突出等(杨洪芳、李儒森,于淑芬,彭士华、袁伟民,夏伯平、李梦莎,李锡海、盛兆林等)。而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众多,以下分三个方面简要概述。
  1.家庭因素。回溯近五十年的相关研究,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研究重点已从家庭结构变量转向家庭功能和家庭成员的行为变量,认为后者才对青少年的行为有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前者通过后者起作用。近年来,研究者也开始逐渐关注并考察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中介变量(如青少年的认知过程)作用以及家庭因素与其他变量(如青少年的人格、气质等个体变量、社区环境变量和神经生物学变量等)的交互作用。例如,屈志勇等(2009)采用问卷法考察了少管所、工读学校和普通中学740名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组父母离异比例高,父母受教育水平低;家庭氛围的矛盾性得分高,亲密度、情感表达和道德观等维度得分低;父母监控水平低;自我控制能力低。低自我控制是预测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个体因素,它对家庭氛围有显著的中介作用。陈刚(2016)实证检验了劳动力迁移、亲自分离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认为中国现有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亲子分离式的劳动力迁移,由于缺少来自父母的照顾和监控,留守儿童及有留守经历的青少年的学习表现、心理健康和行为规范都要差于其他青少年,进而使得他们有更高的犯罪倾向。
  2.教育因素。青少年犯罪的参与者多数为受教育程度低的低收入人口,教育除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提高犯罪的心理成本之外,教育扩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居民的人力资本投入,提高其合法工作收入和参与犯罪的机会成本,继而达到抑制犯罪的作用(Lochner,2004)。与此同时,教育时间的延长客观上也减少了人们参与犯罪的时间,还能够达到对犯罪的“隔离效应”(Witte等,1994)。张丽等(2014)以平均受教育年限和教育投入作为衡量教育扩展的指标,以中国1996—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为基础,考察教育扩展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影响。结果发现,教育扩展对青少年犯罪有显著的“隔离”抑制效果,与暴力犯罪呈“倒U”关系;高等教育投入在抑制侵财犯罪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教育扩展的积累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后,才更有利于犯罪参与的抑制。韩宝庆(2015)通过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证实,在抑制青少年犯罪的诸多手段中教育扩展的作用不容忽视,尤其在劳动教养法规废止之后,普通教育的擴展将成为控制、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主要手段。但在教育扩展对青少年犯罪起到隔离、道德约束等积极作用的同时,教育扩展中的不平等等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扩张作用。
  3.社区环境因素。社区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谢建社等(2014)通过对500名犯罪青少年数据资料进行多重对应统计分析,发现青少年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着显著的聚集效应。傍晚的工业区、商业区附近,青少年犯抢劫或抢夺罪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犯罪发生的比例;中午在学校周边,多犯伤害罪;深夜,青少年犯罪多发生在娱乐场所附近;青少年犯罪出现恶性暴力犯罪时,多发生在自己家附近。针对青少年犯罪特点,文章指出,在青少年犯罪防控方面,要结合犯罪地带理论,加强时空上的针对性。李宗霖(2011)认为,青少年的媒介素养较低,缺乏甄别能力,容易受到网络信息或周围群体不良信息影响,从而模仿犯罪。在青少年的社区防控方面也有部分研究,例如,刘颖(2007)认为,社区矫正在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与社区矫正配套的少年司法体制的缺乏、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和人员配备的不够合理、社区矫正的方案针对性差、矫正项目单一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吉林省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行为偏差的极端表现,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青少年犯罪的非理性程度更高,暴力及不计后果性更强。更有甚者,明知相关法律存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宽宥,继而放松对个人行为的约束,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提升青少年道德修养,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完善司法保护对减抑青少年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从这四个方面分析吉林省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1.青少年的法治宣传及教育情况。青少年法治教育与青少年德育紧密相连,就目前的情况主要是通过在学校开设《道德与法治》等相关课程来实现,一般成绩优秀的青少年法律知识掌握水平也较高,而成绩较差的青少年,通常也无法较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在对吉林省青年服刑人员的抽样调查及部分访谈中发现,60%以上的服刑人员仅能完成小学基础教育,且没有或记不清是否学习过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而在访谈中还发现,青年服刑人员父母受教育水平较低且缺乏法律常识的情况十分多见,可见缺乏道德修养和法律常识是青少年误入歧途的重要原因之一。
  2.青少年成长环境的优化情况。青少年成长环境分为家庭环境、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其中,家庭环境受家庭收入的影响最为显著,低收入家庭的子女的成长更依赖教育及社区公共产品的投入。教育及社区公共产品投入的多寡与地方财政直接相关。在进一步响应中央改善民生的政策方针下,吉林省地方财政民生型支出在总额上有明显增长,2015年民生型财政支出占比也上升近3个百分点,其中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在民生型支出中的占比较大,而公共安全及文化体育与传媒占比较小,这说明吉林省财政的政策目标依然以关注基本生活保障为主,在多元化公共服务特色方面尚有提升空间。结合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的环境,目前也处于夯实基本生活保障,逐步改善提高青少年发展环境的阶段,在对校园文、体、心理社团活动的发展方面、在社区青少年行为矫正方面、在互联网及大众传媒方面对青少年成长环境的改善依旧任重而道远。   3.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情况。重点青少年不仅包括其行为已经达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还应当包括长期存在行为偏差的问题青少年,以及家庭监护不力,可能出现由于辍学、无人监管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继而选择参与不良社会团体甚至违法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对于重点青少年需要更多的社区干预,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及规范,确定具体的实施部门或岗位,修订具体的岗位职责,并明确相应的监督及考核办法。目前,吉林省在重点对青少年群体的摸底调查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摸底不准、部分重点青少年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与此同时,对于重点青少年监督管理的制度及操作细则也还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4.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情况。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青年发展规划中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在公检法司的办案过程中,要设置专门的机构、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案件。要加强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权益保障,落实心理疏导,加强当事人和解、附条件不起诉、法庭教育、回访帮教、犯罪记录封存、分类矫治等特殊保护制度,加强对解除收容教养和刑满释放青少年的安置工作。目前,吉林省在统计刑事犯罪的数据中并未将未成年人犯罪或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进行统计,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吉林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确立尚作为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点方面,在应对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尚未确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的办案流程。
  三、构建“保障与惩戒并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
  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偏差行为的极端表现,是青少年权益保障不利导致的社会矛盾现象。所以,对于青少年犯罪以及青少年偏差行为的纠正,应当以构建“保障与惩戒并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在促进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基础上,减少青少年产生偏差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机会,增加其犯罪精神和物质成本,并对游走于犯罪边缘或已经实施并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的青少年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机制,促使其尽早回归正常成长路径,重塑其发展道路。
  1.促进青少年法治宣传常态化。目前,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更多集中于学校教育环节,多以课堂讲授形式出现,青少年往往感触不深,无法对其行为产生实质的约束作用。所以,青少年法治宣传活动应当结合更多的实际案例,扩展法治教育的空间,形成从学校到家庭到社区的联动,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激发其自我约束能力。对于已经出现行为偏差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重点青少年群体,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和行为规范的重点教育,并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敦促其对已经出现行为偏差的青少年进行有效的行为监督。
  2.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责任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不仅包括家庭环境还包括学校环境、社区环境和网络环境。就目前而言,家庭坏境和学校环境的责任化程度较高,绝大多数的家庭和学校都将净化孩子的成长环境,为孩子提供理想的成长空间不懈努力。但社区环境尤其是网络环境,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尚停留在宣传阶段,并未形成实际有效措施及监管制度,甚至缺乏责任化主体,为社区青少年成长环境的净化及网络环境的净化承担应有的责任。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任重而道远,不但需要共青团组织的推进,还需要更多政府部门、网络监管部门的配合及资源共享。
  3.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惩戒规范化。重点青少年群体是指有偏差行为表现,甚至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但由于未成年未接受处罚或刑罚的青少年。对于该类重点青少年群体要发挥教育的惩戒及威慑作用。对于重点青少年学校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于监护人要进行警示谈话,若该青少年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应由公安机关参与对其及监护人进行警示教育,对于多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青少年应将其行为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于监护人监护不利的重点青少年,必要时可由政府部门收容教养,对于达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主体,要坚决依法惩处。各级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应综合近年吉林省青少年犯罪变化的新特点,确定符合青少年发展规律的惩戒办法,统一明确各类行为的处罚原则,增强教育的威慑力度,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奠定制度基础。
  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程序化。青少年犯罪中部分未成年犯罪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近年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讨论也多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如何既惩戒犯罪又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是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的焦点。结合课题研究,我们认为,目前吉林省的公共安全支出防范效率比较显著,但主要作用还是集中在侵财等刑事犯罪方面,对于青少年易发的冲动暴力犯罪无显著威慑作用。所以,针对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中的冲动暴力犯罪除施以严格的司法惩戒外,更应该注重教育改造,并在一定时间内对其进行跟踪回访,在一定年限后若无继续犯罪的可能,则可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从而不再影响其成年后的就业及深造,为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提供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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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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