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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及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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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依据在当前政府负债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情况下,再结合当前吉林省地方债务问题的实际情况,研究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出现的主要原因、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适度规模及其问题治理对策有着极大的必要性。
  关键词: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  适度债务规模  问题治理对策
  一、吉林省政府债务情况分析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债务而无能力按期偿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政府债务余额为2896.07亿元,综合债务率为65.3%;截至2017年9月末,吉林省地方政府债券存量余额为 2492. 65 亿元,是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构成,与一般公共收入预算相比,吉林省地方政府债务状况位于全国中部偏高水平。
  2016年末,长春市和吉林市已发债城投企业带息债务余额分别为1416.67亿元和563.10亿元。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相对比,2016年末,吉林省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是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29倍,位列全国各省市第13位,处于相对中游偏高水平。综合分析,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比,绝大部分地级市本级政府债务负担较重,本级政府债务余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率较大,政府债务负担较重,负债风险较大。
  二、吉林省政府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资金使用不合理
  吉林省地方政府借助各种融资方式获取了大量的债务资金,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地方官员在债务资金使用上极其具有随意性。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地反政府官员谋求的政绩主要包括政府主导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城镇建设、市场建设与开发、招商引资等方面。这样的标准促使政府官员大量投资,同时为了政绩,不顾本地的经济基础和财力限制,将政府资金大量用于不合理之处。另外,许多地方债务资金被违规投入到了资本市场牟取更高的回报,但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很多债务资金亏空。还有些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必需品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商家得到巨大利润却让财政遭受了巨额损失。
  (二)举债行为不规范
  吉林省地方政府在政府信用的担保下,建立了大量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举债。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存在很多不规范的举债行为。集中统一的政治管理体制,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债务有着紧密的联系,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起着担保的作用,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上移现象。政府届次的传递导致债务规模越来越大。
  同时,政府官员的设租和寻租行为也是政府债务的影响因素之一。地方公债投资项目由政府主导,这就给了政府官员很大的寻租空间。这一行为,不仅提高了公共提供成本、大大降低了社會福利,社会需求也得不到有效满足,使得政府的支出和债务不断扩大,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财政风险。
  (三)债务信息不对称
  吉林省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大量举债,但是债务数额不清。而且有趣上一级政府无法掌握全面的信息,往往无法对下一级政府的支出方案提出质疑。与此同时,无法掌握全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导致风险难以准确估算;地方政府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风险监控难度日益加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难以支撑债务偿还和资金使用不规范,难以监测平台贷款资金流向都是导致债务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三、化解和防范吉林省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政府债务限额预算管理
  严格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举借的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的各种举债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影响政府信誉的关键因素。因此,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必须在可控范围内。为了防范规模风险的发生,必须建立有效的预算管理机制和合理科学的债务规模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其次是制定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最适规模。
  (二)完善债务信息披露制度
  地方政府要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债务信息披露体系,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最重要的是政府对社会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不仅能够提升地方政府的信誉,而且社会监督是约束政府斤为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如今高度发达的大数据时代,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地方政府有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开真实的债务数据,在社会监督之下运作政府债务,避免债务举借和使用过程中的寻租、浪费、盲目等行为。
  (三)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预警机制
  借助当今大数据时代的优势,利用现代化工具和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地方政府及其下一级政府的与债务相关的经济活动数据。全面分析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水平,对其进行检测、识别和评估,依据不同程度发出风险预警信号。吉林省政府可以借用此等方式,对各级地方政府的信号进行归纳整理,做出理智、恰当、合适的政府决策。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预警机制,将风险损失降至最小程度;同时可以规范政府的融资行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政府信任感。
  (四)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市场监控体制
  政府与市场之间相辅相成,当政府出现失灵情况下,市场能够起到规范政府行为的作用,互相弥补双发的不足。且在当前提倡阳光财政的时期,政府各项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市场监控的必要前提,金融市场规则可以更好地甄别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优劣,并在此基础上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给予融资支持。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能够有效地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约束,因此吉林省引入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相应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四、结束语
  当前,在我国经济处于经济转型背景下,探讨省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适度规模,并制订因地制宜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是极有必要的。由于吉林省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省际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目前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关于经济欠发达省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研究数量还是比较少的,所以对于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探讨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适度规模的确定与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2]杨芸.吉林省及下辖各州市经济财政实力与债务研究[R].新世纪评级,2017.
  [3]陈志勇.王银梅.完善债务信息的披露制度[J].经济研究参考,2014.
  [4]李中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基于公共选择理论视角[J].经济视角,2013.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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