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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引发的法律问题-以虚假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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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民间借贷纠纷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本文以虚假诉讼为视角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力图通过完善法律规范来增加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有效性并促使其良性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长期存在,它不仅可以解决家庭的不时之需,而且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的融资难问题,有助于民间资本的有效配置,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优势有:手续简便、机动灵活、门槛低等。民间借贷归属于借贷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借贷事实主要关乎完成借贷行为和达成借贷合意。在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的程序简便,发生纠纷时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的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便造成困难,这不仅对于造成诉讼中证据认定困难,也造就虚假诉讼的多发。
   一、虚假诉讼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时候会遭遇到虚假诉讼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并不真的进行诉讼,而是通过虚构的证据材料来骗取法院的审判和裁决。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是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利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恶意串通,虚构法律事实,捏造法律要件,使得自身获得利益,从而侵犯到他人合法权利。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普遍存在于离婚诉讼、个人债务、企业债务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通过与他人之间虚构虚假债务,通过构建虚假诉讼,利用法院的有效判决,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虚假诉讼多发的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常常是当事人并没有侵权事实而为了自身利益编造诉讼去损害他人利益。当事人常常滥用自身权利,利用法律规则去逃避自身责任与义务,由于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制作虚假证据,使法院难以辨别真伪。下面我们具体分析虚假诉讼的成因。
   (一)造假便利
   民间借贷程序简單,很多民间借贷的案例都是由当事人伪造借条和借款凭证由此成为虚假诉讼的证据,通常债务人的亲属,挚友抹不开情面且为了保护当事人都愿意配合造假,而且民间借贷的证据伪造便利,多数借贷都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而当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的时候且没有过多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对真伪的识别率大大降低,尤其对于一些标的并不大的民间借贷更是无法轻易分辨借贷的真伪。
    (二)违法成本低
   之所以很多人冒险进行虚假诉讼,有很大一个方面是因为民间借贷的成本较低,这也就让很多人愿意冒险一试,如无确切证据认定为虚假诉讼,一旦虚假诉讼失败多以证据不足撤诉或法院不予受理为最终结果,这样的情况下为一些不法分子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司法系统固有的漏洞使得虚假诉讼难以被分辨,造成我国虚假诉讼得以大量出现。
    (三)社会诚信缺失
   诚信一直以来是社会所倡导的话题,不过诚信的普及并没有完全达到人人都具有诚信之心的状态。在面临我国时代潮流的大转型期的转折点上,诚信方面确实也有很大的缺失。在巨大的物质利益下很多人不免有了非法之心,驱使人们铤而走险,逃避责罚。甚至有些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则,深知法律相关内容的人帮助债务人伪造给付行为,给法院认定上造成极大困难。
    (四)书证优先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法院一般应当直接采信,而不需要再用别的证据来支持生效判决书。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如果虚假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无其他争议,法院则会做出承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判决,此判决的效力将影响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纠纷的案件,影响其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三、虚假诉讼的惩防举措
   民间借贷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一定的便利的同时,使得很多人陷入深思,我们如何才能规避民间借贷的新问题,发挥其有利一面,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惩防新问题的出现。
   (一)加强证据审核
   伪造证据是虚假诉讼的本质特征之一,如果我们能加强证据审核有利于识破虚假诉讼。在日常生活中法院常常处于中立的角色,目前,我国的证据审查制度秉承“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的规则,所以使虚假诉讼被直接发现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我们可以从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入手,加强对民事制度的核实,在证据审查中一旦发现是虚假诉讼,就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二)加强案件联网机制、督促文书公开的制度
   虚假诉讼往往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法律文书公开是提高法律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民间借贷一般不涉及个人隐私,所以我们应当在法院内部建立案件联网机制公开文书,这样有利于案外第三人的知情权,有利于第三人能够及时参加诉讼,可以有效地避免行为人利用案件信息沟通不及时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也能使虚假诉讼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更好地保障案件的真实性。
   (三)完善立法,加强惩治措施建设
   通过伪造证据并进行诉前串供,行为人就有可能实现虚假诉讼目的,当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的利益大于法律风险时,行为人便根据趋利避害原则,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虚假诉讼通常都会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之前只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在最新的刑法修订案中,将其明确写入刑法。(《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加强建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互相合作,联合建立防范机构。能够合理分工,紧密协调三者之间的工作。能够对于虚假诉讼起到真正意义上的防范治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交易频率增高,不可避免地滋生出了更多地矛盾与纠纷。当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与纠纷时,也有人利用虚假诉讼逃避自己的责任,这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耗了司法资源。这就需要我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逐步完善立法,强化监管机制,遏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翡.虚假诉讼行为探析与整治[J].法制与社会,2010,(01).
  [2]尉兰琴.试论虚假诉讼[J].陇东学院学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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