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良好,但是民商法建设与完善存在显著滞后,促使各方主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现梳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同时分析现阶段民商法的创新关键点,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包括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审定制度;调整修改电子商务相关法规;积极引入WTO规则等,加快民商法创新进程,进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依据完善。
  关键词:电子商务;大数据;民商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6-0069-02
  近日发布的《支付与电子商务报告:2018年高速发展的市场》统计显示,在全球电商发展速度最快的十个国家榜单中,中国全球排名第十,增速为27%。作为目前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中国网络用户将近8亿人。另外,极光大数据发布的《2018年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移动购物行业用户规模在过去一年内快速增长,用户规模增长2亿至7.83亿,渗透率增长超过10个百分点,已超过7成。其中,小红书、天猫和苏宁易购的用户同比增速较快,电商用户月均花费1 138元,占家庭总支出的21.9%。但是,相关的民商法规定条例调整速度较慢,并没有匹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求。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纠纷时,难以借助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开展维权、诉讼等活动。因此,为了给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相关部门应重视民商法的创新工作,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顺畅发展。
  一、发展现状与问题
   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实现在线市场交易的活动就是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社会大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带来购物体验的便利。电子商务的逐渐成熟和发展,促使交易形式也越来越多,例如B2B、B2C、O2O、C2C、ABC、B2M等,成为很多人的常用交易工具。从定义来看,广义角度的电子商务是包括依靠互联网的所有商务活动。而随着电子商务模式逐渐成熟,市场交易环境也不断的变化,最初的电子商务主体和流通环节都发生了重大的调整。然而,民商法中的很多条款和细节,难以解决现有的问题和现象。由此导致处理现实交易纠纷时,出现难以判定和明确主体责任的问题。对此,首先要分析和梳理现阶段电子交易模式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民商法的调整和完善提供现实依据,达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目标。结合当前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流程来看,应了解以下几点。
   (一)信息沟通安全性不高
  信息沟通对交易双方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于买方来说,判断和选择产品、卖家,需要综合考虑消费需求、商品信息、其他买家反馈情况等信息,从而做出消费行为。对于卖方来说,根据顾客的消费需求来推荐和介绍商品,有利于制定下一步的营销计划。在此过程中,会有大量的数据信息流动,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商品正品正价等,是需要买卖双方以及交易平台重点关注的问题。此外,各参与主体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也需要良好的信息交互渠道,以及时传递有用信息。
   (二)交易双方权责不明
  目前的交易环节较为简单,买方询问下单后,卖方根据订单发货即可。双方之间的行为约束主要以平台规则为主,如7天无理由退货、48小时发货、运费险等。而交易双方并没有明确的电子商务合同,详细约定商品质量、数量、运输方式、到货时间和地点以及违约赔偿问题等。所以,一旦发生交易纠纷,难以提交权益维护的依据。
   (三)后续监管不完善
  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并不是买方下单后就结束了。卖家需要办理报关、商检、保险和税务等相关手续,物流公司实现配送、银行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实现支付,共同促进交易完成。在此过程中,需要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但实际情况是,现有的民商法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出现问题后,并不能够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民商法创新的关键点
  (一)电商主体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对国家经济发展也做出重要贡献,由此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开拓性探索。在电商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制度创新需要明确必要性和面临的挑战,找到民商法创新关键点,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确认民商事主体。现行制度并没有特别规范设立电子服务商的主体,在确认经营业务、范围、准入条件等问题时,很难找到明确的规定为制度依据。传统的民商事主体,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和登记,通过审核后,会得到营业執照,从而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而电子商务是属于虚拟的网络环境,确认经营者信息的难度较高,判断其履约能力和行业能力时,操作的可行性较低,因此传统的认定机制不适用。另一方面,确保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现阶段,电商主体存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问题,现有民商法规定,不够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确认。由此导致交易双方出现纠纷时,难以采用合理的解决措施,容易出现争议。
  (二)电子合同认证
   电子商务的整个交易过程,包括合同订立和收付款等,是基于互联网环境实现和完成的。与传统线下交易活动不同,电子商务签订的是电子合同,现行的民商法是基于传统书面合同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电子合同。因此,民商法的创新关键点应在于如何确保电子票据中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以及有效鉴别电子签名真伪。
  (三)合同履约及支付
   电子商务交易完成,按时履行电子合同约定,尤其是合同约定的可靠性,也存在诸多问题。传统交易模式的支付方式,主要为支票或现金,而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支付方式是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但是在实际的交易环节与支付过程中,很多因素都可能引发交易失败,且后续补救难度特别大。现行的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合同履约与支付等方面的约束并不完善,适用条款较少。因此,合同履约及支付也成为民商法创新的关键点之一。   三、创新策略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审定制度
   立足于电子商务发展需要,中国相关部门应尽快调整和完善民商法。首要任务就是电子商务主体审定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主体资质要求,为管理机构和交易参与方提供参考。并且,进一步明确电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保电商交易有序进行,有效控制降低权益纠纷发生的几率。承认主体合法地位,健全电子商务主体认定机制,需要法律和技术的双重完善。相关部门应设计电子身份认定制度,鉴定和管理电子商务安全证书,CA机构确认其电子身份,并向交易主体公布。此外,要求电子商务主体定期披露电商企业合法性与真实情况,包括企业财务信息、知识产权、质量认证以及网站运营情况等。通过让政府管理部门、交易对象和消费者掌握相关信息,促使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开透明。电子商务企业获得第三方权威认证,可以向公众确认其合法性,有利于品牌可信度与企业综合实力的提高,达到促成电子商务交易的目的。
  (二)调整修改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现行民商法法律条款存在明显的不适用性,为电子商务发展形成法律障碍。因此,民商法创新应调整和修改法律范围及具体细则,并出台电子商务法。具体来说,扩大民商法的覆盖范围,扩大至以数据电讯方式为基础所有民商事活动,提高覆盖面的全面性。具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调整电商交易形式,二是调整电子信息交易内容。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重视电子商务和传统民商事法律的协调问题。促进新法与旧法的协调统一,补充和完善旧法律体系,提高新法推出后的可实施性,从而为对电子商务运行的各方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约束。此外,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切实结合电子商务自身特点,不断调整相关法律的适应性,为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支持。
   (三)积极引入WTO规则
   电子商务整个过程复杂,涉及到货物交易、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和金融等多方面。目前,WTO组织已建立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高电子商务开放性,实现与国际电子商务对接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因此,中国也应着眼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积极引入WTO规则,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从而实现与 WTO 规则的接轨。第一,引入安全认证规则。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是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关键所在。应以CA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为准,确定CA机构的法律地位与具体权责,确保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第二,引入单证规则。在数据生成、传输和结构的全过程中,设计具体的识别方法,实现数据加密和认证,促使电子商务运作过程更加规范。第三,引入电子支付规则。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进行实名认证,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行为规则的规范程度,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行。
  四、结语
   近年来,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建立与完善,为社会经济发展创立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作为新的经济发展形式,电子商务也对相关规定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总结和归纳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主要问题,提炼出现行民商法的创新关键点,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创新策略,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些许理论帮助和改革思路。
  参考文献:
  [1] 穆 笛.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职工法律天地,2018(2):167-167.
  [2] 鞠慧慧.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2018(4):199-200.
  [3] 董 理.互联网+时代民商法的發展与创新[J].环球市场,2015(4):55-56.
  [4] 雷京卫.电子商务环境中民商法的发展创新[J].改革与开放,2017(21):76-77+106.
  [责任编辑:庞 林]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9837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