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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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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所谓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指的是基于“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而创建的一种养老服务体系,其服务对象是所有的老年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主要涉及五大维度,即价值理念、服务对象、服务主体、服务方式与服务内容。在构建这一体系的过程中,我国应坚持由政府主导,始终围绕着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坚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做好政策、法规、监管、评估、财政与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建设工作,从而全面提升我国养老服务的质量水平。
  【关键词】“普惠型” 养老服务体系 社会福利
  
  一、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的概述
  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是基于某国与某地区的发展实情而围绕着所有居民的需求,以全体居民为服务对象,由政府及社会共同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覆盖面广、内容极为丰富且层次多元化。在社会福利中,面对老年人而提供的社会福利占据重要地位,然而以往我国所推行的“补缺型”老年社会福利模式并非面向所有的老年人,仅仅是针对三无老人与五保老人等特殊群体。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下,传统养老体系开始具备普惠特点,所有的老年人都成为服务对象。所以,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是基于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而建立的养老服务体系,其将所在地区与国家的实际发展状况作为基础,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到服务范围中,围绕着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由政府与社会等共同提供综合性的养老服务产品,如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经济供养等,以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水平。
  二、构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围绕着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的原则
  在构建这一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围绕着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彰显社会公平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標,全民共享发展成果成为社会发展的新趋向。在国家建设中,老年人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围绕着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开展养老服务要求我们充分理解、尊重、关爱老人。我国应将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福祉来建设,并将此作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最基本原则,令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
  在建设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对自身的角色有清醒的认识,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等支持。在整个服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社会各方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与家庭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只有坚持政府主导,各种养老资源才能够有效整合,真正地向老年人提供丰富而多元化的养老服务。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构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是一项大型的民生工程,极为复杂,需要长期坚持。在此过程中,我国所制定的各项法规与政策应当具备前瞻性,能够长时间内满足体系建设的需要。社会福利支出的刚性非常突出,一旦设立就难以终止。所以,在构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检测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我国国情入手,令养老服务体系和我国现实经济水平持平,不可过分追求高标准的养老服务,而脱离我国的现实状况,令支出过高而使得财政赤字过大。在此过程中,我国还应当积极汲取部分福利国家的教训,从而令代代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将所有老年人都纳入到服务范畴中。这种状况下,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大部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坚持公平,令所有老年人均可以获得基本的养老服务。然而公平并非是平均,差异性合理就是公平。差异性应当与效率相对应,设置一定的底线,综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针对老年人的不同而提供差异性的服务,这之外的部分则可以由社会组织、市场及个人来承担。这样做能够令养老服务具有更高的有效性与灵活性,从而促使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兼具公平与效率。
  三、建立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的保障策略
  (一)制定各项法规与政策,提供法律与政策保障
  在构建这一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我国必须加快出台各项法规与政策,以此来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与政策保障。现阶段,我国该方面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尽管已经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且在《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均涉及到一定的司法解释,然而关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方面的内容却非常少。基于当前社会状况,我国有必要加快出台一门专门的老年人福利法,以此为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总而言之,基于当前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建设状况,我国有必要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规与政策,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法律与政策支持。
  (二)提供必要的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保障
  在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过程中,配置科学的运行机制与监管体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构建“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我国应建立起相应的运行与监管机制,令所有老年人都能够获得必要的养老服务,且这些养老服务的供给符合规程与要求。这是我国当前社会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这将有助于解决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分割的局面,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的统一化。针对此,我国应加快设立老年人福利行政机构,全面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体系的规划与构建,且承担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在建设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时,养老服务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在评估的作用下,该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能够得到进一步论证,且评估能够帮助各部门总结经验,令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得到优化,更契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所以,在评估机制的作用下,服务体系的执行状况与实施效果能够被量化,并得到科学评价。详细而言,我国应构建起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科学的评估流程,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运用,令评估工作具备法制性、规范性与长效性,从而保证我国的养老服务工作具有专业性与科学性,且能够不断优化。   (四)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
  和补缺型养老服务体系有着明显的不同,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拥有更广泛的覆盖面,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更加多样化,且服务层次也更多元化。针对此,我国在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应做好财政规划,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一是我国应积极整合各种名目与类型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而科学地分配好财政资金;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应对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差异性的补助;三是推出多种有利政策,如融资担保、融资补贴与风险补偿等,从而令养老服务行业吸纳到更多的社会资金,从而满足体系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令各项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五)打造高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
  对于老年福利工作而言,专业人才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影响到其工作水平,并对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建设队伍相比,我国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程度与职业化水平都不高。在养老服务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养老服务的覆盖面较以往扩大很多,所涉及到的内容也更加丰富与复杂,以往的人才队伍已经无法支撑当前服务体系的建设,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针对此,我国必须通过职业教育、高校培养等路径来储备更多的专业化人才,从而专业人才的数量与质量得到提升,为养老服务的普及化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从而令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得到真正的满足。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当前,我国社会福利工作正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型,社会养老体系正持续优化与改革。我国民政部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我国应加快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的构建,民政服务应当由以往所面向的特定人群向所有老年人、困境人群、残疾人等转变,这一过程要求我国在福利服务产品的供给上有所突破。”我国所提供的社会福利产品应当具备更多的層次性与多样性。这些都要求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应加快改革,各项社会福利工作应当有新的工作方向。社会福利体系所涉及到的内容极为广泛,养老服务体系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必然选择。我国应从现有国情出发,积极构建起特色化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这不仅能够令我国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得到拓展,还能够提升我国养老服务的质量水平。这对于我国构建起全民共享经济成果的和谐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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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吴江,范炜烽.将适度普惠型社区福利理念引入社区治理的可行路径研究[J].求实,2018(01):60-72+111.
  [3]许明,闫旻.虚拟养老院的构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8):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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