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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陈立峰

   摘要:在当前全面“营改增”的大背景之下,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从而提高企业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粮食加工企业降低纳税的风险。同时,粮食加工企业通过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也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享受各项相关的优惠政策,正确处理好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文章首先对粮食加工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了简单梳理,然后详细地分析了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各种办法,期望能对粮食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粮食加工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事先安排以达到为纳税主体降低税负目标的一系列活动。粮食加工企业关系国计民生,而增值税作为粮食加工企业的重要税种,对企业的税负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是降低企业的税负和纳税风险,由于我国的粮食加工企业目前仍然存在毛利率水平低和微幅盈利甚至是亏损的状态,效益的提升是粮食加工企业当前面临的最主要难题,通过税收筹划,粮食加工企业可以在企业税负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升等方面有很大的改变。而粮食加工企业为了达到给自身降低纳税风险的目标,必须要对各种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而且由于粮食加工企业的特殊性质,还具有财务核算的不够规范、发票日常管理较为薄弱等不足,这对于企业纳税风险的降低有一定影响,需要粮食加工企业加强自身学习和管理。
   一、粮食加工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梳理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虽然有出台很多的相关政策来促进粮食加工企业的发展,给予了粮食加工企业很多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但由于税收政策出台间隔时间长和很多企业对政策理解和执行的不到位等问题,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给粮食加工企业带来更多实质性的优惠,以下对粮食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相关政策进行简单梳理,希望能为粮食加工企业在实际工作的执行中提供一些参考。
   在《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42号)中的相关规定,将免税资格的认定办法由行政审批改为了备案登记,自2015年5月19日以来,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改为了备案登记管理,实际上大大简化了粮食相关企业的免税资格认定所需手续。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中的相关规定,将粮食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11%降为了10%,自从2018年的5月1 日开始,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等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0%,这项政策可以从维持进项税额和降低销项税额的角度对粮食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起到一定作用。
   二、粮食加工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销项税额筹划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计算的,所以粮食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应该在遵守各个规定的前提之下,尽量提高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或者降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首先来说降低销项税额的部分,粮食加工企业的销项税额筹划重点就是要处理好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在粮食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属于比较普遍存在的行为,由于粮食加工企业本身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因此能否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处理得好,将会是粮食加工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1. 粮食加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一种既涉及高税率涉低税率的货物或劳务的行为,一般是按照企业的主营项目性质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税的税率,举一个粮食加工企业包装物处理的例子,粮食加工企业的产品销售需要把包装物作为产品的容器,根据相关产品性质和用途的不同,会涉及到粮食和包装这两种不同的货物,是一种混合销售的企业行为,粮食加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若销售的是低税率货物或免税货物,包装物应当合并计价,而包装物的价值是可以免交增值税的。
   2. 粮食加工企业的兼营行为筹划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当企业同时兼营不同税率、不同税目的货物销售和劳务时,若企业没有对货物销售额和劳务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的话,这将会给企业税负造成很大的影响,假如企业不对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就要按照从高原则缴纳增值税,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负,如果企业能够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兼营销售行为,则可以按照不同产品不同税率的原则来缴纳增值税。若粮食加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对两种项目的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在粮食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中若不分开核算,就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减税或者免税收益。同样,如果粮食加工企业同时经营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和深加工业务,按照现行税法的要求,农产品初加工销售业务现行税率为10%,而农产品深加工销售业务现行税率为16%,如果在会计核算中不能将两者分开核算,则全部要按照深加工业务进行纳税。
   (二)进项税额筹划
   对于粮食加工企业的进项税额主要是原材料即农产品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只能够通过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者向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扣除。这就需要粮食加工企业的经营者在收购农产品的过程中注意甄别农产品种植企业和个人是否销售的是自产农产品,需要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及农产品来源进行调查,并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明,对农产品种植企业需要验证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对农产品种植户需要验证其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及自产自销证明,最后还需要看其销售的农产品数量是否与其土地承包面积相匹配,减少纳税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粮食加工企业还需要在甄别供应商资质方面需要区分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粮食加工企业需要取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分别按照16%、10%、6%的对应业务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而在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粮食加工企业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税率进行税额的抵扣。而在全面“营改增”的背景之下,粮食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也大大地扩展,包括不动产购进、粮食仓储费、力支短驳费用及劳务费用等与粮食加工企业息息相关的业务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企业需要做的就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并及时进行认证抵扣和纳税申报。
   (三)降低税收风险
   财政部在2016年12月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增值税的相关处理进行了规范,包括增值税核算中的会计科目和专栏设置、企业的销售业务和取得资产业务的账务处理过程以及明确了相关项目列示问题,粮食加工企业需要采用增值稅核算的最新规定来开展相关工作,这对于企业增值税申报工作、税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和降低纳税错误的税务风险等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意义。粮食加工企业对免税粮食和应税粮食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需要被精准细化的核算,因为增值税的销项额筹划中有对免税粮食的明确范围,将这些相关数据分开核算既是为了充分地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降低税负,提升效益。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一般是要在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决策的,但是由于税收法规定的极具时效性和市场环境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粮食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可能会受到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粮食加工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应对。
   参考文献:
   [1]曾球石.以X企业为例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税收筹划[D].湖南大学,2011.
   [2]黄旻轩.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和对策研究[J].纳税,2018(34).
   [3]郭瑞娜.“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及税收筹划——以菏泽土木建筑业为例[J].菏泽学院学报,2018(06).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垦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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