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对市场监管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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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大数据支撑下,动态监管、协同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等模式将弥补传统市场监管模式的弊端,市场监管朝着协同化、精细化、预见型方向发展。本文从更新监管逻辑、消除信息不对称等方面,阐述大数据运用于市场监管的积极影响,在对准入监管、后续监管中的协同监管与信用监管模式的描绘中,展示大数据技术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市场监管;大数据;积极影响;技术支撑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7月18日
一、大数据对市场监管的积极影响
在大数据的支撑下,动态监管、协同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等模式将弥补传统市场监管模式的弊端,市场监管朝着精细化、协同化、共治化、预见型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将带来以下积极影响。
(一)可更新市场监管逻辑。大数据运用于市场监管,将由注重因果关系转而关注相关关系。在市场监管活动中,海量的数据本身并不能做出任何预测,而是通过给关键信息“贴标签”,提炼出“相关性”,从中寻求突破口。比如,某一事件高概率出现往往预示着另一相应事件的出现,数据系统分析寻找到其中有价值的相关信息,能够精准预测企业某些行为,从而发现风险点。简单来说,就是借助大数据的分析,监管部门不需要知道企业为什么违法,只需关注哪类企业更容易违法、哪类经营行为更容易产生风险。监管者可放弃过去常用的经营者身份核准、业务范围限定和产品形态界定等手段,转为实行底线式监控和园丁式管理。一方面能及时锁定各种风险点;另一方面避免过当严管,让市场主体拥有在合法前提下的自由发展空间。从而破除“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二难困境。
(二)可消除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监管中的最大痛点。从博弈理论视角看,市场主体与政府、政府与社会公众、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彼此信任度降低,容易形成非合作博弈模式。大数据的运用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提升博弈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市场主体违法成本;借助大数据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用重复博弈取代一次性博弈,提高诚信策略的收益预期,让诚信成为大多数市场主体选择的稳定策略。
(三)可增强监管合力。一是增强政府监管部门合力。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数据的价值重现将不断提升信息数据的使用效能、效益和效率,推动部门协同与合作,构建一体化的跨部门协同治理体系,实现无缝对接。此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非常好的契机,在机构及职能方面构建了更加科学的大市场监管体系。接下来,构建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体系将更加顺畅,从根源上解决监管资源碎片化问题,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增强社会力量与政府监管部门合力。通过数据公开、信息公示等手段,建立社会共治体系,利用社会化监督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倒逼“企业自律”,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
(四)可解决监管力量落差问题。有限的监管力量和海量的监管需求之间的不对称,是困扰市场监管者的突出问题。大数据的动态监测、全覆盖监测、关联性分析,可精准排查出市场监管中的具体风险点,由传统的“地毯式”全面监管转变为点对点的精准监管,监管任务压缩,主要监管力量将从对市场主体的浅层次检查中解放出来,重点投入到重要領域及风险点查处等核心职能中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现小队伍对大市场的精准、高效监管。
(五)可降低监管成本。大数据的运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成本:第一,可使与市场主体相关的数据和信息成为公共财产,供所有监管主体使用。第二,通过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整合、监管上的协同与联动,减少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时间等各种管理要素的支出,直接降低监管成本。比如年报问题,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要花费大量精力和资源督促企业报送年报,如果通过对企业年报数据深入分析,掌握企业年报与企业年龄的关系、参报企业与失联企业的关系、企业历次报送年报的时间规律等信息,对未及时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选排序,可极大提高年报督报的靶向性,减少资源过度投入。第三,可降低因多头执法造成的轮番检查、轮番收费、层层审批等社会成本和企业成本。第四,可极大地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营造健康、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既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亦可降低交易双方彼此监督合同履行的成本。
二、大数据运用于市场监管的技术支撑
(一)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基础载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为基础,一般是依托原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建成的跨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平台通过对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整合,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展开收集、交换、开发、利用,逐步实现跨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集中管理、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形成“政务大数据汇聚中心”,为市场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平台的主要功能如下:一是数据标准管理。由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在政务服务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息资源进行分类,确定公开范围与更新频率,编制目录,注册到平台上。二是数据归集管理。各部门把业务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按照目录与规定时限,将结构化数据及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手工录入、Excel导入、前置机交换、接口调用、数据抓取、数据集成、数据填报等方式提供到平台中。三是数据应用管理。提供数据下载、数据推送、资源订阅、全文检索、主题定制、易录入工具、易查询工具、资源展现门户、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法人信息库、电子证照库、办事过程库、标准地址库、多证联办、信息对外公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等多种利用手段。四是数据安全管理。提供数据加密传输及存储、数据脱敏应用、数据数字签名、按角色设定数据利用级别、数据访问日志、旁路数据审计、数据异地备份等工具,实现对越来越多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可控管理,保障各部门放心、安全的将数据归集到共享平台中。
(二)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准入监管模式。准入监管是对市场主体进行源头管理,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阶段进行监管。 1、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申请人登陆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依托银行证书进行身份认证,采用全电子表单的形式填报申请资料、提交注册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审核和颁发营业执照。该系统一般包括业务登记申请、业务受理审批、电子档案管理、数据异地容灾备份四个模块。电子化全流程包括6个环节:证书登陆,使用银行U盾登陆系统;智能填报,自动生成PDF文件,全部申请文书电子表单化,包括表格、章程、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住所证明等文件电子表单化;电子签名;确认提交;网上审核;颁发营业执照。
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有四个特点:一是便利。系统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服务,随时接受网上业务申请。二是简单。系统引导申请人填报格式化申请资料,自动生成申请表、任职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三是安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保证签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防范假冒身份、签名等不法行为。四是信息采集规范、完整。整个流程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档案,并自动归档,积淀下大量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成为支撑后续监管的大数据基础。
2、企业登记注册一网通。企业登记注册一网通是“一站受理、一表填报、同步审核、限时办结、同步发证、分头领取”模式,依托政务信息資源共享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多证联办辅助系统,实现网上联办。具体包括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信息登记(外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以及企业公章刻制许可等相关事项的联办,涉及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外汇局等多个部门。具体流程如下:企业在一网通中申请多个业务事项登记备案,共享平台将企业的申请信息传递给各联办的部门,部门及时将办理的结果上传至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再将数据给一网通,引导企业办理相关事项。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系统与“一网通”系统无缝对接,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审批联动。
(三)运用大数据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发协同监管系统、信用监管系统等,系统间实现对接,支撑以协同监管工程、信用监管工程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1、大数据技术支撑协同监管。“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云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其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均依托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可避免重复建设,合理提高软硬件基础的利用率。
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一般由以下八个子系统构成:一是智能推送子系统。系统自动将市场主体注册信息按照设定的监管事项推送给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二是信息反馈子系统。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及基层后,后者履行监管职责并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至本系统。可手工输入进行逐条反馈,也可与部门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系统自动实时反馈。三是信息警示子系统。自信息主动推送到部门开始至部门为市场主体办理完证照或进行了行政处罚结束,每个环节均有提醒警示。四是线索移交子系统。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有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将线索反馈至系统,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接收的监管部门负责再次反馈回系统。五是报表统计子系统。利用数据展示后续监管成果。系统自动利用统计报表、列表、数据归集等数据分析方法实现监管数据的汇集、分类、展示。六是接口管理子系统。考虑系统的成长性,将来必定还需与相关的应用系统进行数据耦合,需定制统一标准,开发标准接口。七是效能监察子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本系统对接,监察委直接获取系统报表统计功能的数据结果。八是12345服务热线。集话务、网络、掌上APP、微信和多媒体坐席等多位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政务服务咨询、消费维权、经济违法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等综合服务。
2、大数据技术支撑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开发的一个重要应用模块,一般由信用目录体系、数据处理平台、应用服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组成。其业务流程如下:第一环节,各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根据信息公示清单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信息。比如涉企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清单》,明确公示项目、信息类别、产生周期、归集时限、公示期限等内容,将涉企信息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第二环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照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将提供过来的并纳入目录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归集平台前端的原始库中。第三环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归集平台对原始库中的增量信用信息进行数据校验、清洗、比对等一系列操作。第四环节,符合系统数据质量要求的信用数据将存储到核心库中,不符合要求的信用数据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返回给数据源单位。第五环节,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一是信用数据的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各政府部门可对公众公开的市场主体资质许可、行政处罚、失信曝光、优良信誉等。二是数据查询,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事业单位信用、社会组织信誉、重点人群信用等信用数据的查询功能,支持用户查询相关信用主体在网站上的所有相关联信用数据。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微信端,对接全国统一数据标准,将企业基本信息及奖惩信息整合归集记于同一企业名下,面向公众提供“一站式”信息查询、证明打印服务,面向政府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服务。三是信用相关政策法规、新闻、公共类信息的展示栏目,包括政策法规、信用资讯、镇街信用等。涉企信用信息同时经由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往上推送至省、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及本地网上办事大厅企业专属网页等渠道进行公示。第六环节,信用等级结果运用。对信用等级高的诚信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依据《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清单》及“信息化+备忘录”的联合惩戒模式,部门间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实现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等动态协同功能。发起部门负责确定联合惩戒实施对象,将失信企业信息按照备忘录的范围共享给各参与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约束限制措施,在业务办理时,及时查询验证失信企业信息后,根据签署的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管理。 3、监管体系数据分析展示平台。平台一般包括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基层工作情况、部门工作情况及信用监管工作情况四大板块,将本地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基层网格化监管情况、部门后续监管情况及信用监管工作情况等进行归集并统一对内展示。通过对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实现数据关联分析统计,以报表、图表等方式多元化展示市场主体发展趋势、商改后续监管网格化作业情况,各部门行政许可办理及无证照线索处理情况以及涉企信用归集公示情况等。各部门可利用平台分析统计功能及数据督促指导下属各单位履行基层网格化和许可监管职责,推动工作整体协调推进。
“市场主体发展情況”板块:即时显示本地市场主体实有量和每天新增量,更新周期一般为每小时一次。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市场主体发展趋势图,将历年来(可默认显示近5年)本地市场主体增长情况以柱状图展示。一般展示六个主要指标,即市场主体总量、企业数量、个体户数量及各自的环比增长率。可通过筛选条件,简化界面,显示需了解的数据;通过拉动滚动条可调整展示区间;可根据需要,从不同维度进行市场主体数据统计并归类。二是市场主体分布情况统计。将实有或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地域、产业、行业和结构进行分类。
“基层工作情况”板块:一般包括四部分内容,即网格化作业情况总览、网格化作业情况、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无证照线索处理情况。数据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推送给基层网格员队伍和特殊区域协管队伍的监管任务后续反馈情况;二是基层许可办理情况和无证照线索处理情况等。
“部门工作情况”板块:一般包括四部分内容,即后续监管总览、后续监管情况、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无证照线索处理情况。展示的是系统推送给各部门的监管任务处理情况和接收的无证照线索处理情况。“后续监管总览”展示的是各市级部门处理推送任务的一些重要指标。“后续监管情况”展示的是各部门指标的用柱状图,默认按部门进行展示,也可选择按月份或推送量、反馈量、办结量、反馈率和办结率排序。还可通过“后续监管情况”查看某一部门的具体监管情况。“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展示的是各部门办证率,也可细分至各部门的下属分局。“无证照线索处理情况”展示的是各部门线索处理情况。
尽管各地在大数据运用于市场监管方面都有积极探索,有的已初见成效并获得了一些经验,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尤其在大数据采集、归集、共享、价值挖掘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瓶颈。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有些地方(比如广东省)相继成立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全省、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等工作。有了组织保障,工作机制也将进一步理顺,非常有利于政务大数据的统筹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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