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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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每到年底总会引起各行业员工分外关注。由于年终奖计税方式的特殊性,处于特定区域的年终奖将会引起税前年终奖高于其他人,而税后年终奖却低于他人的异常现象。尽管专业人士给出年终奖税务筹划的“无效区”,但鲜有人士分析无效区存在的原因,以及如何进行筹划。本文从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分析“无效区”存在的原因,同时结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考虑独立学院教师的年龄结构和六项附加扣除支出,充分利用低税率的税务筹划空间,提出个人所得税筹划原则和筹划步骤,并针对单一和多所得来源的个人,提出关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建议。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一、引言
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方案的提出,引起全民的广泛关注。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支出六项加计扣除普惠到每一位纳税人;该政策颁布的同时,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或者员工个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按照综合征收的模式申报个人所得税。本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为出发点,揭开税务筹划“无效区”的神秘面纱,为税务筹划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二、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无效区”分析
年终奖是指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各种福利、补贴等。计税方式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算出月奖金额度,以此数据为基础参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找到相关级次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方案甲: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6,000元,税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4,920元。
方案乙: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6,001元,税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2,610.90元。
上述两种情况可知,年终奖多1元钱,个人所得税多缴2,310.10元,税后奖金少2,309.10元。
由于在方案乙中,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并未将速算扣除数乘以12,即速算扣除数应该减掉12次,而税法规定的公式仅减去1次,所以引起2,310.10元的差异。这个瑕疵不知是税务局制定政策时忽略了逻辑性还是针对年终奖扩大财政收入。税法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模式时,根据月度年终奖定位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无问题,只是在计算时未将速算扣除数乘以12,由此引起了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无效区”。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原则和步骤
(一)坚持“就低不就高”税务筹划原则。税务筹划是在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政策,以便达到减轻个人纳税负担。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税种,作为直接税种,每一位纳税人对该税种的税负敏感系数更加关注。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尽可能使筹划方案的适用税率最小,纳税人税负最轻。
(二)税务筹划步骤。在坚持税务筹划的“就低不就高”原则时,需要从全局层面把握筹划的方向。首先,判断年终奖是否超过36,000元,同时还要考虑月税前工资是否达到缴纳个税的标准,如果未达到标准,可将年终奖分摊至月度工资中,充分利用未超过标准的税务筹划空间。其次,如果达到标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结合年终奖是否超过36,000元,如未超过年终奖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计税,无需分摊至月度税前工资。如年终奖超过36,000元,为最大限度利用年终奖第一级距的低税率,需要将年终奖拆分为36,000元和其他两部分,36,00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剩余部分分摊至月度税前工资中按照工资薪金的方式计税。最后,将年终奖分摊至1~12个月,观察是否存在税率跨级的现象,如存在表明可能存在最佳分摊月份。进一步确定最佳分摊月份需要求函数的极值方法,算出税率跨级前后的函数导数是否异号,如果异号则税率跨级的月份即为最佳分摊月份。否则最佳分摊月份不在税率跨级的月份,需要寻找税率跨级的其他月份,再按照上述方式找到最佳分摊月份,但每年只有12个月,所以月份不可超过12个月。有时会出现最佳分摊月份及以后的月份应纳税额都是相同的,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应选择月份少的为最佳分摊月份。
四、單一所得来源的年终奖税务筹划
鉴于无效区的存在,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某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为例,大部分高校将绩效工资的80%作为年终奖发给教职工,另外20%的绩效工资分摊至月度工资。部分高校年终奖较高的情况,结合年终奖计算的陷阱可能导致员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既然绩效工资作为年终奖,可否考虑多分摊些绩效工资至月度工资中,进而回避年终奖的无效区。
每月税前收入即扣除五险一金之后为7,200元和12,000元两档,年终奖为20,000元。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企业或者个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和综合征收中的一种作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模式。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使用年限为2022年之前。本文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筹划策略为坚持年终奖不能超过36,000元,超过部分分摊至月度工资中,以避免年终奖税务筹划的“无效区”。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到月度所得额中,计算出7,200元、12,000元两档月度税前工资对应最佳的分摊月份,以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考虑到员工个人年龄结构和婚育的具体情况,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假设个人所得税的六项附加扣除支出中,月度工资为7,200元员工对应的扣除支出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000元,月度工资为12,000元的员工可享受到三项即住房租金或者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000元、赡养老人1,000元和子女教育支出1,000元。
(一)月度工资7,200元,年终奖分别为2,0000元的税务筹划。首先年终奖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3%=600元。 结合高校教师实际情况,借助Excel表格,可先用观察法推算是否存在最佳分摊月份。首先将年终奖分摊至1个月和12个月,之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没有出现跨级现象,如有出现将可得出最佳分摊月份。如未出现跨级则最佳分摊将超过12个月,一年最多有12个月,所以只能分摊至12月才达到应纳税额最低。可以看出,月度工资为7,200元,年终奖为20,000元情况下,分摊至12个月年终奖税额最少为600元,也验证了最佳分摊月份的跨级技巧分析,因为应纳税所得额在11月与12月之间出现税率降低的临界点即从3,018元降至2,867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显示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税率按照10%计算。这种分摊筹划的结果与直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计算的税额一致。由此,可得出月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年终奖都适用3%的情况下,无需分摊至月度工资中,只需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即可。
(二)月度工资12,000元,年终奖为20,000元的税务筹划,首先年终奖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3%=600元。其次将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份,需找最佳的分摊月份。我们可以通过Excel表格实现上述要求,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月度工资为12,000元,年终奖为20,000元的情况下,分摊至3个月年终奖税额最少为2,000元,也验证了最佳分摊月份的跨级技巧分析,因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第三个月从14,000元降低至10,667元,适用税率刚好从20%降至10%。虽然找到了最佳分摊月份,但是与直接按照年终奖计税方式计算的结果相比,却多纳税1,400元,该策略不是最佳筹划方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年终奖的计税方式适用税率为3%,但月度税前工资的适用税率为10%,如果将年终奖分摊至月度工资中,会造成年终奖按照10%的税率征税,变相提高了适用税率。因此,在进行年终奖的筹划时,首先需要将月度税前工资税率与年终奖适用税率进行比,如果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为3%,低于月度税前工资的适用税率,年终奖应采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计税,无需分摊至月度工资进行税务筹划。
五、结束语
关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需要充分利用低税率的纳税空间,将收入在年终奖与月度税前工资之间进行分配。筹划步骤先粗略估算一下,月度税前工资和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如果两个都在3%税率无需将年终奖分摊至月度工资;如果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高于月度工资的适用税率,需要将超过36,000元的部分分摊至月度工资中,以减少年终奖高税率的额度。鉴于年终奖的税务筹划“无效区”,年终奖的金额不要超过36,000元,多余的部分可以分摊至月度工资中;确定最佳分摊月份时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如有时會出现分摊至5个月与分摊至6月、7月、8月等月份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同,这时应该选择5月为最佳分摊月份。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Z].国发[2018]41号,2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Z].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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