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虚拟货币监管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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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拟货币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金融产品,依附于高效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虚拟货币自身的产生、发展特点,虚拟货币也有与传统金融完全不同的风险,因此,如何对虚拟货币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管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基于此,现从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现状入手,梳理了日本和美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主要框架和措施,并对其在虚拟货币监管中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最后提出了国际虚拟货币监管经验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启示,以期为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虚拟货币;美国;日本;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1-0120-02
一、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从虚拟货币方面来看,我国仅在2013年关于比特币方面出台过防范风险的相关通知,随后在2017年出台了有关代币发行内容所蕴含风险的防范公告,但是这两项政策落实成效并不显著。也正是有了前者政策的出台,我国自2013年起开始认可比特币交易合法化,公众可以对比特币进行交易,或持有比特币,监管平台需要对相关内容作出备案。但此时的虚拟货币仅仅包含比特币一种形式,对于其他形式的货币并无专门的规范政策。从全盘监管的角度讲,通知的内容并不完善;此外,通过备案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只能从电信的角度实现管理,一旦发生交易出现风险,则无法对其进行控制,虚拟货币所囊括的属性也不能得到及时监管。2017年,我国针对代币发行的融资方式实行全面禁止政策,限制了该项交易的一切活动,相关监管部门也针对该虚拟货币出台专门内容,对公众明确表示这是非法支付手段。
相对而言,这种全面禁止的政策可以杜绝交易产生风险,但从一定程度上对创新金融形式起到阻碍作用,对于金融领域的发展形成负面影响。从宏观的角度讲,我国在区块链层面还需要不断发展相应的技术,并且建立更加完善的交易机制,促进更加完备的虚拟货币监管机构形成。
二、美国、日本虚拟货币监管的经验与特点
(一)美国虚拟货币监管经验
首先,从内涵方面讲,美国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可以取代实物货币的数字化单位,它可以存在于交易中。但是也有几种例外的情况,比如在某个游戏中实现平台内部的赎回或内部使用,此时用户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奖励,或者发行方制定奖励计划时,此时并不属于虚拟货币的领域。
其次,从注册要求讲,主要有三方面内容,其一,强制性。作为虚拟货币的用户,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一定的信息给监管机构。其二,提交保证金。虚拟货币的用户需要拥有一定的资产,并对信用进行证明。其三,审批要求。对于接收到的申请内容,相关监管机构应当通过走访等多种形式展开调查,确认相应的信息,再对申请方作出批复。
第三,从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讲,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首先,持牌机构应当将自身的产品信息及提供服务的内容以披露的方式向服务对象开放,一旦发生具体的业务交易时,此时相关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内容作出凭证。第二,对于用户而言,持牌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一定的程序防止出现争端,并且通过这些措施降低欺诈风险,特别是针对欺诈方面的内容检测,应当根据专业知识对其风险进行预判和评估。
(二)日本虚拟货币监管经验
首先,从内涵方面讲,日本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传输数字单位,将其视为与资产拥有相同价值的货币形式,其存在形式仅通过电子方式实现项目的记录。它的存在与比特币一样拥有结算功能,并且在日本具备支付的合法性。
其次,从注册要求讲,日本提出了三方面内容,其一,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此时申请方所填写的申请信息将会以披露的方式公开;在交易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和交易内容;客户处于索赔阶段时需要提供联系电话或地址等信息。其二,提供相关文件内容,其中包含公司组织及人员的相关资料;公司所具备交易的能力如何;公司股东的详细信息;拥有注册资产等许可文件;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损益内容或负债内容;在进行交易时是否遵循的规章制度;与客户及服务商所签合同内容等。其三,申请方的基本诉求。申请方应当拥有本国的股份公司,或国外公司在本国经营;如果所进行的交易为国外的内容,则需要拥有一名本国国籍的法人;申请方应当具备一定额度的资产;拥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及员工用于满足交易的需求;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根据当地出台的资金结算法完成交易流程。
第三,从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讲,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内容:其一,基础措施,其中包括交易系统的充分管理;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披露信息的客观性;管理相应的委托服务等。其二,披露信息的相关制度。在交易前,应当面向客户发布书面形式的信息,一旦发生价值波动,虚拟货币会引起哪些损失和风险,在所发布的书面信息中需要解释其中蕴含的性质,一旦发生费用按照何种方法计算等。其三,审计及隔离资金所需要求。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客户的现金及自有资金应当进行独立处理,个人账户应当通过中介机构或银行实现与客户资金分离。其四,建立相应的投诉机制。交易虚拟货币方应当与相关机构构建协议关系,一旦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投诉,应当确保其投诉内容得到有效解决。
三、国际虚拟货币监管经验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启示
(一)加强业务执法检查力度
结合美国等拥有丰富监管经营的国家来看,虚拟货币在交易过程中是以消费者权益以及洗钱作为主要风险点。我国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按照所需承担的職责,对经营虚拟货币的主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可以运用科技手段,通过大数据、区块链或人工智能的方式,不断实现监管的规范性,并且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做到及时发现,杜绝虚拟货币交易成为洗钱的不当方式,还应当杜绝新闻坍塌信用体系而带来的风险。金融领域的稳定性需要得到维护,同时作为金融领域的消费者的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 (二)加强业务准入管理
除了需要对经营机构实现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备案外,还应当对其进行审批。可以对标美国纽约执照法案对比特币的审批流程,通过监管机构对交易虚拟货币业务的机构进行审批,并通过审核机构颁发执照,这样就加强在市场准入中的管理机制。虚拟货币在交易的过程中包含一定的金融属性,可以对相关机构征收一定的准备金,并将该机构涵盖到我国的监管体系中,以此有效保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资金风险。
(三)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指导
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起步较晚并未积累丰富的经验。作为监管机构而言,从指导层面应当逐步强化监管工作,帮助整个虚拟货币市场进入稳步发展的市场环境,可以建立反欺诈、反洗钱、应急预警等制度,不断构建更加完善的灾备体系,实现信息的安全性,实现网络交易防护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加强对业务的分级管理
虛拟货币市场的逐步成熟是历史的必然,不会因为监管机制的变革而发生逆转,我国叫停该项交易后,又因受到全球发展趋势的影响,使虚拟货币交易呈现回涨趋势,这一点也足以证明了这一观点。由此可见,我国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时不仅要严格规范,还应当不以阻碍其发展为前提。基于此,我国在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时,可以按照分级的方式针对不同的资金量实行监管措施,对于影响深远虚拟货币发行量较大的机构,要强化监管机制,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某些新兴产业来说,特别是市场需求量较高,但发行量较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定的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可控、可持续的发展。
四、结论
总体而言,虚拟货币的出现是互联网时代发展创新的产物,而其自身的金融属性又让其拥有了与传统货币完全不同的风险,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工作还在不断完善中,只有结合国内虚拟货币的发展客观条件,吸收先进国家和地区的虚拟货币监管经验,制定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进而建立符合我国虚拟货币现实国情的监管体系,才能最终确保让虚拟货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韩 斐.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反思与重构——基于中日监管政策比较研究的视角[J].中国信用卡,2019(5):67-72.
[2] 兰立宏,庄海燕. 论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的策略[J].南方金融,2019(7):61-68.
[3] 杨 东,陈哲立.虚拟货币立法:日本经验与对中国的启示[J]. 证券市场导报,2018(2):69-78.
[4] 周 虹,王鲁滨.从虚拟货币的生命周期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27-32.
[5] 李函晟.中美虚拟货币监管比较[J].商场现代化,2014(32):164.
[6] 胡卓娟.虚拟货币的风险与挑战[J].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2007(12):76-77.
[7] 张 远.加强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监管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0(5):38-39.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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