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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宪法保护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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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健康权的权利实质是政府本着服务社会的理念,充分调动其掌握的各项社会资源,积极保证公民享有的最高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权利,这才是法律从权利义务相对应角度对健康权的根本释义。就权利属性而言,健康权是宪法性权利、复合性权利、社会性权利。我国应从《宪法》层面确定健康权的法律地位,将健康权归入到基本人权的范围内进行保护。
  【关键词】健康权;基本人权;宪法保护
   一、健康权的界定
  关于健康权,不限于许多国际文件,在很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健康权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从世界范围内对健康权提出保护的最早的国际性文件是《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以该文件为推手,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国际性组织致力于健康权保护的研究与相关的制度构建。由于各个国家与地区在经济发展与文化方面的差异性,加之研究的视角各异,“健康权”这一概念自产生以来,关于健康权的内涵、权利性质和权利特征等基本内容就备受争议,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观点与内容表达。从法学研究的视角分析,健康权究其实质,应该是政府本着服务社会的理念,充分调动其掌握的各项社会资源,积极保证公民享有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权利,这才是从权利义务相对应角度对健康权的本质诠释。
  二、健康权的权利属性
  健康权的基本人权属性决定了其对人生存的必须性,以生存权为基础,对其他权利的享有具有前提性与保证性特点,具有母权利的性质。具体而言,健康权具有如下权利性质。
  (一)宪法性权利
  宪法性权利是指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基本的利益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宪法》作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确认的是作为人与生俱来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宪法》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宪法性权利具有权利内容根本性和权利效力的最高性特点。
  (二)复合性权利
  健康权作为一束权利,是一项复合性权利,如果将健康权认定为母权利,那么,健康权的权能就包括了体现一国的医疗保健水平和医疗水平的基本医疗权、健康资源获取权等内容,其具体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人们的身体,人们的心理和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了一个综合内容体。就目前的各国立法来看,只能是对健康权的具体权利内容进行概括性的说明。
  (三)社会权利
  从宪政的角度分析,公民和政府之间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国家权力作为公民个人让渡权利的结果,国家必然要承担服务公众的义务。公民行使积极的健康权,需要由政府的积极行政来保障权利的实施。健康权作为一种社会权,除了指向个人的健康,还指向整个社会的公共健康。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应公民请求提供健康服务的积极性义务。
  三、健康权宪法保护的法律實现
  健康权的实现借助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通过对健康权的权利内容进行确认,配合相应法律运行机制予以实现。在大部分国家,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是以宪法形式确立的。以基本人权的形式予以确认,在权利救治方面,通过健康权的宪法救济制度进行保护,确立宪法诉讼制度。
  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关于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第21条(我国《宪法》第21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26条、45条,从上述宪法条文分析,我国《宪法》的条文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公民的健康权,仅从国家主体的角度,确定了国家保护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存在。
  针对健康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快完善健康权的相关立法,从宪法层面确定健康权的法律地位,将健康权归入到基本人权的范围内进行保护。
  首先,在宪法中明确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健康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宪法的角度分析,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当然健康权的实现也要靠公民自身权利的积极实现。
  其次,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尽早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宪法诉讼机制是从司法角度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最为有效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救济是法律的核心。在我国,出现对宪法规范的违反,没有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针对受损权利进行救济是法律的应有之意,也是宪法核心价值的体现。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并没有设置宪法诉讼制度,公民的健康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当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三大诉讼制度进行救济。但是,当公民的健康权无法通过其他法律保护时,只有宪法诉讼才能给公民权利以保障。宪法诉讼制度解决的是普通法律无法调整的权利救济的问题,健康权的保障也同样需要宪法诉讼制度的保护。
  最后,法律的适用需要解释,针对我国健康权的立法实际情况,两高在必要时针对健康权的法律保护可以进行解释,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可以为具体实践中出现的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司法解释的层面确认公民健康权制度,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对今后我国的立法机关针对健康权立法,进而在宪法层面对健康权进行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云良.健康权的规范构造[J].中国法学,2019(5).
  [2]肖卫华.应用卫生法[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毕琳琳(1982-),女,辽宁大连人,博士研究生,讲师,大连医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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