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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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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生命健康权是婴幼儿与生俱来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保障问题逐步被提上日程。虽然我国《宪法》、《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免遭非法侵害,但我国婴幼儿滥用抗生素现象越来越多,加上法律规制不健全,致使婴幼儿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目前,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通过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概念、内容、性质、及滥用抗生素与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关系等进行阐述,提出防止滥用抗生素,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对策,从而更好地保障婴幼儿生命健康权。
  关键词:生命健康权;婴幼儿;滥用抗生素;独立代表人;法定义务
  一、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概述
  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是婴幼儿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具体指婴幼儿保护自己的生命、身体器官、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不受侵害,能够维持最低限度健康所享有的权利。
  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首先要确定婴幼儿生命健康权在法律上的定位。对于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性质应如何界定,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些学者将婴幼儿生命健康权当作婴幼儿的一项基本权利;有些学者认为从人权的角度来定义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更具有普遍适用性;大部分学者认为应将婴幼儿生命健康权定义为基本的民事权利。近几年,几乎各国都把生命健康权作为民事权利写人法律,我国也不例外。
  抗生素,又名抗菌素,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通过微生物或者是高等动植物所产生的,对体内病原体有抑制作用或能杀灭细菌的化学物质。“虽然抗生素的出现是人类医药史上的一大进步,给医疗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抗生素的滥用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损害。其与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滥用抗生素会侵犯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滥用抗生素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免疫功能下降;(2)产生抗药性;(3)损害身体器官;(4)产生不良反应;(5)掩盖病征,耽误治疗”。
  二、我国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是抗生素生产和使用大国。据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结果显示,全国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率高达74%。其中使用广谱抗生素或者联合使用两种以上抗生素的占了58%,远远超过了30%的国际水平,而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如此大规模地使用抗生素”。我国在针对婴幼儿疾病治疗中使用抗生素的情况十分常见,甚至已经达到了滥用的程度。相关调查显示,在多数儿童医院中,应用抗生素为儿童静脉滴注给药的占儿童输液量的97.3%,且使用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抗生素药物进行医疗的已经超过了30%。由此得知,我国婴幼儿滥用抗生素现状十分严重,抗生素的滥用给婴幼儿的身体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不利于婴幼儿的健康生长。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滥用抗生素制定明确严格的处罚原则,缺乏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更没有设立关于婴幼儿滥用抗生素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在我国,虽然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批准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针对如何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作出了切实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每个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社会权不受侵犯的承诺。
  从宪法层面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在我国的特殊法律地位,通过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人权加以保障。我国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宪法保护仅仅体现出一般性的保护,只是针对“国家应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作出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提及婴幼儿的权利,更没有提及婴幼儿享有生命健康权,从这些规定中并不能直接推定婴幼儿的权利主体地位。
  从民法层面看,我国民法把生命健康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加以规定,最早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国家应依法予以保障”。之后,于2017年3月新出臺的《民法总则》对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进一步细化,通过第一百一十条对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荣誉权和姓名权等加以确定”。《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健康权等”。虽然我国在民法上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了相关的制度,但就婴幼儿生命健康权而言,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实践的可能性,不能为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层面看,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特点,通过具体法律条文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受保护权给予特殊规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主要法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比较概括,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由于社会责任的规定非常概括,没有明确婴幼儿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时相关机构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即使一些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尺度,导致无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针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却不完善,尤其是滥用抗生素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方面,并没有规定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明确的责任机制,导致婴幼儿权利法律效力较低,很难得到法律救济”。因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受损害形势严峻,如何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成为当务之急,需要立法部门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制定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律,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止滥用抗生素侵害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
  三、防止滥用抗生素,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
  (1)明确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概念
  我国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主要是《民法总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这些法律条文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具有指导性作用,但因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和后果,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之所以难以实现,是因为我们对婴幼儿生命权的概念、内涵和性质无法确定,明确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概念有助于我们认识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本质和特征,使其与其他权利加以区别。所以,应当在《民法总则》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概念和性质予以界定,以明确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司法程序,深化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认识,确定其保护主体,更好地维护婴幼生命健康权。   (2)细化滥用抗生素侵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证明责任及标准
  关于滥用抗生素侵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责任确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当婴幼儿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必定会给婴幼儿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与成人相比,婴幼儿不能把受到的侵害诉诸法律,请求法律给予救济,所以对于婴幼儿受到侵害的举证责任并不能完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在滥用抗生素侵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证明标准上,应对婴幼儿一方苛以较轻的证明责任,即其父母或监护人仅证明有损害存在即可,不论是身体上的损害是精神上的损害。而对侵害方应规定比较严格的证明责任,即侵害方应当证明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不存在或者侵害不是由自己造成,尤其在滥用抗生素严重危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问题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标准”。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当婴幼儿因滥用抗生素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其在为婴幼儿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无过错,若有过错,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严格执法
  (1)明确各机构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事项的法律职责和义务
  涉及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执法主体主要有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等,保障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离不开各部门齐心协力和各环节的通力协作。要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在各部门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其次应明确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责任。比如:公安部门对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主体应加大处罚力度,司法部门对滥用抗生素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案件应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滥用抗生素危害婴幼儿生命与健康的行为应加强监管;最后各部门应将有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事项执法网络化、公开化,使执法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和引导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减少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事项的随意性。如:政府应制定关于《各部门对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义务细则》,明确各部门在滥用抗生素侵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案件中应承担的职责及如何保护婴幼儿的切实利益。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确保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真正实现。
  (2)加强婴幼儿滥用抗生素的监管力度
  虽然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出台了有关《含有抗生素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办法》,但在执行中并不能达到理想效果,究其原因,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出现了问题。即使对医疗机构在抗生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作出详细了的责任认定,但婴幼儿滥用抗生素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一些医疗机构为了盈利,连婴幼儿普通感冒都要使用两种以上抗生素进行治疗,连药店为了增加营业额把抗生素作为赠品鼓励消费者购买。这些不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反映出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应该设立专门的滥用抗生素监管机构,监督有关滥用抗生素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加强抗生素使用的秩序化管理”。同时制定责任连带制度,明确责任分配,加强对婴幼儿滥用抗生素的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公正司法
  (1)設立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独立代表人制度
  我国相关诉讼法律制度中,由于年龄和责任能力的限制,婴幼儿并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当婴幼儿生命健康权因滥用抗生素受到侵害时,出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其权利诉求无法表达,甚至不能得到很好的尊重。因此,为了确保婴幼儿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应由司法机关设立婴幼儿独立代表人制度,由婴幼儿的诉讼代表人在涉及到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诉讼中代表婴幼儿行使诉讼权利。建立婴幼儿独立代表人制度,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支持,设立专项资金,培养医事法律人才,将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作为一项法律事业进行,针对滥用抗生素侵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案件,由这些专门性的法律人才作为婴幼儿的独立代表人,代表婴幼儿参与诉讼,并为其争取最大利益,保护其生命健康不受非法侵害。
  (2)制定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司法指南
  “针对我国法律对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现状,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院指南的做法,制定有关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司法指南,针对涉及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事项的诉讼参与人设定一个基本的行为模式,以便促使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司法指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关于法院处理滥用抗生素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案件所秉承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原则。其次是适用范围,即此司法指南仅适用于用抗生素对侵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案件。再者是责任的认定,对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及责任承担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最后是对法院判决的量刑指导意见,即针对侵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案件应如何审判给出指导性意见。通过有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事项的司法指南,有利于弥补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立法上的缺点,完善有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诉讼行为规范的不足,指导司法机关的实践活动,切实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有效实现。
  (3)增设滥用抗生素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司法程序
  婴幼儿生命健康权保护的最后屏障是司法救济,所以必须建构正当的司法程序对滥用抗生素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滥用抗生素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案件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由于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关法律来约束婴幼儿滥用抗生素的行为,所以必须增设相关的司法程序保护婴幼儿生命健康权。有关滥用抗生素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专门司法程序应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首先,要明确“婴幼儿生命健康权”和“滥用抗生素”的法律定义,具体阐述滥用抗生素侵害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表现包括哪些;其次,对滥用抗生素侵犯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证据调查、提起诉讼、审理判决、处理执行等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如:起诉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婴幼儿的父母或者是其诉讼代表人,法院的审理要严格按照庭审要求进行,但可以简化婴幼儿一方的出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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