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之老年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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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我国总人口138271万,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的数量为14933万人,老年抚养比为15%,其老龄化程度早已超过了国际上7%的标准,老年人权益保障逐渐受到重视。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的“常回家看看”条款出发,主要分析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不断完善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 社会保障 调解 养老保险
一、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距2013年修订的“常回家看看”条款,已经过去了六年,社会关注度日渐式微,远没有达到修法时所要达到的社会预期。尊亲属的探望权并没有得到落实,对老年人的权益侵害还时有存在。
(一)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目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包括《宪法》、《民法总则》、《社会保险法》、《婚姻法》、《刑法》等其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1.《宪法》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
疗卫生事业。”宪法已明文规定了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得当前的相关改革具有宪法的根据。
2.国家层面相关法律的规定
2015 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1996年版本相比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三章内容。《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是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其中包括老年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始终贯彻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准则,积极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实施层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涉及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相关法规之间存在脱节,联系不紧密的情形。例如,在我国刑法中,将遗弃罪定义为子女拒绝抚养老人,而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将虐待罪定义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但是遗弃罪只有在遗弃情况达到一定程度时,有关部门才会进行司法干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二、法律规定较宽泛,相关职能部门均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面对具体情况时,老年人很难获得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例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大部分法律条款中出现的“提倡、发展、扶持”“国家鼓励”“国家重视”“社会采取措施”等对相关活动提供的支持明显不足。使得这些法律没有强制执行力,成为了软法。
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压力的增大,众多青壮年外出务工,造成“空巢”老人的增多,老年人精神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愈来愈严峻。在卑亲属对尊亲属没有尽到关心问候的义务时,尊亲属通常不会选择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即使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倘若子女仍不履行义务,法院也难以强制执行、更糟糕的可能是“常回家看看”变成“常回家吵吵”。老年人最终是赢了官司,输了亲情。
因此,在老年人权利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设计,应当考虑这些特殊“国情”。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中国经济发展到现在,在外来文明的冲击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早已难以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屡次发生,其原因值得探讨和研究。
(一)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削弱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快,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家庭结构的变化在客观上使得家庭养老能力难以适应养老需求,这必然带来养老模式的重构,国家和社会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日显突出。”在当下的中国,虽然经济基础、家庭结构和法制背景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长时间离家务工的情况使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成为一个不争的现实,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子女在家照料老年人并给予精神安慰的可能性。
(二)老年人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常回家看看”条款来说,作为一条鼓励性、指导性、提倡性的条款,从分析目前现有的法律判决来看,尊亲属的受探望权受到侵害在起诉时通常会和其他金钱有关的诉讼请求一并提出,也正是因为其法律强制力的缺失使该条款丧失了其本身所应具有的独立性和法律价值。其他侵权情况,对老年人来说,如果按照一般诉讼程序去处理,受到严格诉讼程序的控制,必然会加长老年人权利救济的时间。对急需相关费用的老年人来说,救济时间的长短决定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的保障。
(三)配套制度的缺失
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时间不长,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存在经验不足,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规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对于最基本的行孝而言,最为直接的两个权利就是探望权和休息权。我国现有法律中虽然规定了探亲假制度,但是该制度难以满足现在社会发展需要。在适用主体、探亲时间、报销标准以及与年休假衔接等方面都还存在不足。应加快其配套制度的建设,休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在劳动法中明确内容,这也是落实对尊亲属要求卑亲属进行探望和问候,维护其权利的重要保障。 三、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建议
下文根据以上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提出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建议。
(一)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衔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国很多立法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而难以落实,因此需要地方的具体实施细则跟进,以增强立法的层次性和可操作性。在中央层面,在立法时要考虑将老年人的具体权利进行细化,而不仅仅是倡导性规范;地方应该加强与中央立法的配套立法衔接,如浙江省2015年出台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是国内的地方养老立法中第一次明确政府、家庭、社会三方养老责任的立法,就是很好的范例,其他各省可以参照浙江省的立法,因地制宜。
(二)制定相应的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以此来解决救济失灵的问题
一是调解制度的运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诉讼纠纷大部分都是与老年人的赡养有关,而大量的家庭赡养纠纷案例表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对于赡养纠纷的解决不但无益反而是破坏性的。可以通过设计特别诉讼程序来化解这种家庭精神纽带撕裂的风险。作为和我们同根文化并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台湾地区,对包括精神赡养权纠纷在内的亲属权案件的诉讼进行专门立法,建立以调解程序为主的家庭法律非讼程序体系。这种模式无疑是解决家庭赡养纠纷的有益探索。
二是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基于此,在家庭赡养纠纷案件中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全国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一方面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为法官填补法律漏洞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另一方面,能最大程度保障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裁判结果的大体一致,实现对法律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三是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和运用。家庭养老的公益性和社会性表明,养老不仅关乎老年人的个人权益,还涉及到尊老、敬老等社会道德的承载和善良风俗的延续。故此,当老年人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如果老年人出于亲情或生理、心理和认知等因素而不寻求法律帮助时,相应的老年协会、社区等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如新加坡的《赡养父母法》就明确规定了由社会团体在当事人缺乏诉讼能力或条件时担当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化解老龄社会各方面问题
除了建立多层次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之外,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也将影响相关工作的积极推行和进步。
1.发展养老保险制度
当下,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大多来源于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同时,若要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显著作用,就必须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改进相关制度和救助体系,全方位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家庭、社区和机构赡养制度的衔接互补
在养老保险之外,重点是促进家庭、社区和机构养老制度的衔接互补,这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需要时间和空间去平衡各方面的得失,最终彼此配合达到最完善的结果。在推进新农村建設过程中,要依法建立规模得当、设施完备的农村养老机构,同时,在建设城镇化过程中,需要为困难老年人优先提供服务;在设施建造上,要改善社区及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二者要有机统一起来,为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效益。
3.构建老年人社会参与制度
大多数老年人都保留了继续参与社会建设的愿望,若加以科学地指导,则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鼓励且帮助老年人积极创造社会价值,成功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变负担为财富,既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也为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现象,既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也要为老年人提供发挥余热的平台,使其能为社会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四、结语
在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各种老龄问题短期内同步呈现,给社会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法外之举。作为一个推崇尊老爱幼美德的国家,在现代文明发展与传统尊老养老出现不和谐时,我们不能忽视牺牲老年人的权益,在制定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各项法规和相关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考虑到人的生命是一个从生到死的完整过程,而不仅仅是青年时期;考虑到老人的生活是在父慈子孝的相互成全过程中而具有意义,而不仅仅是养老;还应该考虑到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善对于社会存续的精神价值和实践意义。与此同时,还要努力营造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社会氛围,让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更加顺利并从中国国情出发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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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亚文(1995-),女,湖南常德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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