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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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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权应赋予检察机关,而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的NGO负责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考察帮教工作,既可以充分发挥NGO的专业人才优势,又可以避免“多头负责”的弊端。基于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促使其改过自新的立法宗旨,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其在考验期的表现,适时地在法定幅度内延长和缩减考验期。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工作绝不是独断的、教条的或家长式的灌输,而是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欲望信念作出反思评估;更是通过某些优秀人物的示范作用,在他们内心产生某种道德感动,进而启迪他们的心灵。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55(2019)04-0051-09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9.04.05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引论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制度,其目的是教育、感化与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无疑为他们能够改过自新提供了一次機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中之重,而良好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机制,无疑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清自身的问题,促使其真正的痛改前非,从而在客观上大大降低其社会危险性。可见,这项制度的落实,需要考察帮教人员极其认真地付出才能有效果。相反,假若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以后,帮教只是流于形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无法真正认清自身的行为,而在内心深处更无法产生改变自我的召唤,那么这项制度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在现实中的运作由于受到人力、财力的限制,其效果不很理想,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项制度的适用。如何建构符合司法实践的考察帮教机制成为当下的紧要课题。基于此种原因,笔者拟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机制完善提出若干设想,以更好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进行保障。
  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立法缘由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种。对于前两种,检察机关没有起诉裁量权,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两种则是检察机关具有起诉裁量权的体现。
  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需要检察机关作出两次不起诉的决定,这具体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从第271条到第273条的规定中。
  第一次不起诉决定是“效力待定”的状态。第一次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面临6个月到1年的考验期,考验的效果在这个时刻是处于未知的状态,因而是效力待定的。
  第二次不起诉决定是指在考验期届满后,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第一次不起诉决定来看,其针对的对象与犯罪类型都具有特别性,与相对不起诉是有显著区别的。但是,如果结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两次不起诉决定来看,它实际上也是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一种具体形式。区别在于,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了两次裁量,而相对不起诉则是一次作出。不能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设定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取不起诉可能的限制,而应从保护未成人的角度理解为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了一条不起诉的路经。基于这样的理念,当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都可以适用的情形下,相对不起诉应该具有优先性[1]。只有这样,才能在程序上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附条件不起诉中两次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是不同的。第一次不起诉决定是对在此决定作出之前的行为人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考量,亦即对其犯罪和量刑情节的考量。在这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一致的。第二次不起诉决定则主要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亦即其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尽管如此,由于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群体,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少年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必然要求考察帮教机制的设立,必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康复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为出发点。否则,附条件不起诉这项制度的设立就会失去意义。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考察模式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权力配置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6条的规定中。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权赋予检察机关行使,这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必然要求。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具体的日常考察工作也必须由检察机关负责。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以具体实施考察帮教的机构为划分标准,考察帮教模式可划分为三类:
  (一)完全由检察机关主导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具体考察帮教的内容完全由检察机关组织实施,这些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帮教中需要参加的一些公益活动、家访、校访、跟踪考察等。例如,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就实行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法律监督,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正和帮教不具有专业性。此外,检察机关的工作繁重,大量的对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公诉等工作,会使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方面难以有足够的人员和时间保障,这无疑会严重影响考察帮教的效果。
  (二)检察机关牵头负责+社区矫正机构具体考察帮教模式
  这一类考察模式在全国比较普遍,检察机关只是负责牵头组织,而具体的帮教工作则由司法局下辖的社区矫正机构实施。无疑这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考察工作压力,发挥基层司法机构的优势。不过,由于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法院已经判处适用管制、缓刑等的犯罪人进行监督与考察,假若再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放在社区矫正机构,就容易引发与已决犯的“身份混同”,进而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打上“罪犯”的烙印。从这种意义上看,不宜将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由社区矫正机构实施。   (三)检察机关牵头负责+家庭、社区、企业、学校等多部门配合考察帮教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6条第2款规定中,其目的是想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家庭、社区、学校、团体、企业等)的作用,从而构筑一套健全的社区帮教体系。这种模式虽然会减轻检察机关的日常考察工作压力,但也可能会形成“多头负责”甚至最终没人负责的局面,进而阻碍附条件不起诉的延续开展。
  由于上述模式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因此,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机构的设置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学者提出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的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来负责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考察帮教工作,既可以充分发挥NGO的专业人才优势,又可以避免“多头负责”的弊端。因此,检察机关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公权力考察主体,应从人力、物力等方面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NGO的建立完善进行扶持,并对其日常运行进行法律监管,保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这是一条有益的路径,值得在现实中实践、推广。
  目前,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导致社会调查服务机构鱼龙混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选择标准欠缺、愿望不强烈,因此,国家急需规范行业标准。此外,当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观护帮教工作在人才方面十分匮乏,西北政法大学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就设置了司法社工专业,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考察程序
  (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启动是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开始,检察院应该及时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基本情况通知书交给负责具体考察帮教的机构,由该机构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考察帮教计划书,报检察院公诉部门批准。自此,考察帮教机构就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展开正式的帮教考察。
  在具体的考察帮教过程中,检察机关由于不实际参与,而主要负责监督考察。因此,为了详细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可以要求考察机构定期反馈情况。如果发现考察计划不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可以协同考察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对考察计划进行修改;假若发现考察机构存在不认真负责或没有按照考察计划进行的情况,应责令考察机构予以纠正。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的调整
  具体考验期的决定是检察机关在第一次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的时候,基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量,再予以明确。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这期间检察机关不能调整考察期。
  基于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促使其改过自新的立法宗旨,检察机关根据其在考验期的表现适时地在法定幅度内延长和缩减考验期,能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激励和惩戒的作用。不过,考验期的调整限于1次为宜,这可以保障检察机关的权威性,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持有敬畏感。如果过于频繁的调整,则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要大受影响。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情况,考察机构了解的最清楚,因此,应该赋予考察机构考验期调整建议权,由案件承办人初步进行审核,然后报检察长批准。
  (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的法律效果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考察机构应当在考验期满之时出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详细考察报告,以供案件承办人参照是否不起诉。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就必须撤销附條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提起公诉。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考察帮教人员在短时间内很难确定其是否真心悔过,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不具社会危险性等,更难作出一个准确的评判。因此,在考评机制上应进一步完善。
  四、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理念与实践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考察帮教的具体内容未成体系,对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针对性不够。现行的考察帮教方式各地各异,帮教项目未经科学设计,准度不精、力度不够,缺乏专业的心理引导。如何构筑良好的帮教机制涉及到三个基本的问题:第一,在价值多元的世界中,以教育、感化与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旨归的帮教如何可能?第二,帮教方案的制定如何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相结合?第三,帮教的效果如何进行科学评估?可以说,这三个问题是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的关键,需要学界进行深入的跨学科的研究与对话。由于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需要进行实证性的调查分析,笔者在此仅对具体考察帮教的理念提出见解,以求抛砖引玉。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标,是为了更好的教育、感化与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个目标涉及到一个基本的问题:如何教育?
  (一)附条件不起诉帮教中应秉持的教育理念
  现代法治强调保障个体的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如果个体的行为不对他人构成伤害,政府就没有权利干涉他的自由。具体到现代教育理念而言,现代教育强调培养人自由、理性的思考能力。政府在关于什么是理想及美好的人生这个问题上应该持中立的态度,不应提倡或贬抑任何一种人生观,更不应灌输一些想法。换言之,什么是理想或美好的人生这个问题是属于个人生活的范畴,不属于政府管理的领域。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价值相对论和道德虚无主义,我们的生命和行动是需要价值引导的,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对自身的欲望和信念作出理性的反思,而不是让自身成为欲望的奴隶。法律主要是在不伤害这个原则的指导下运行,而如何在价值多元的世界中选择已经成为每个个体必须面对的问题。
  如果只停留在法治所保障的消极自由层面上,消极自由保障的是个体的一个独立空间的问题,并不关乎在这个空间内你如何做决定以及你决定的能力如何这类问题。换言之,你有资格做决定与有能力做决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由于受到全球化资本主义的影响,文明变得越来越物质化和庸俗化,牟利本身似乎成为人生的最终目的,以至于产生了任性、放纵、追求刺激的心理导向。个体成为“原子化”的人,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漠。如果个体没有做自己主宰的相关的道德文化方面的培养,就可能陷入到自恋的境地中不可自拔。   因此,何谓良好的生活?对于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是需要教育的。当然,这里的教育绝不是独断的、教条的或家长式的灌输,首先应该认识到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能够自己做出判断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因此,教育在于启迪,在于引导!要有效的启迪,就需要帮教者能够言传身教,耐心地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话交流,像园丁一样呵护他们的身心。只有这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会增强分析和判断能力,甚至为帮教者的付出而感动,进而净化心灵,提升道德修养。
  帮教者之所以能够发挥教育的作用,并不是帮教者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他们更了解道德的相关知识,对道德价值问题有比较深入的思考和判断。基于此,在帮教时就可以避免陷入要么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由选择要么让其被迫接受道德宣教的两个极端,真正的教育是通过相关的范例来引导他们对“爱”“善”“法律”“财富”和“权力”这些语词的内涵有充分的认知。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如何实践
  基于上述的教育和道德感动理念,各地可以探索不同的帮教方式。尽管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8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应接受矫治与教育,但这种规定更多的是一些硬性的要求,这对于能否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效果是不够的,而更需要的是在考验期间的一些真正能够触动他们内心的事情。
  总体而言,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应充分贯彻“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少年司法基本理念,以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设定具体的监督考察条件,结合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成因、家庭环境、成长历程,制定详细的考察方案,使其最大可能的复归社会。我国目前的帮教机制还存在着社会公益团体利用不充分,考察帮教的内容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处理结果比较单一,帮教过程中的监督缺失,帮教所需要的资金人员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在这些方面完善。当然具体的个体帮教需要在实践中通过认真的调查,真诚的沟通而形成合理的帮教方案,而且帮教方案在帮教期间也会做一些相应的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帮教团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一个沟通、适应乃至于建立信任的过程。通过比较研究,有几种帮教的方式效果良好,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康复,值得检察机关借鉴。
  1.“家族议会”模式的借鉴
  “‘家族议会’(Family Group Conference)是一种针对犯罪少年的家庭教育模式,是指少年犯罪后,由少年父母为核心的家族成员对孩子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以帮助孩子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引导孩子回归社会的教育过程。”[2]。具体的过程是这样的: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后的20天以内,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其父母的同意,由社区工作者和族长来负责组织受害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流,律师、警察、近亲属都可参加。先由警察对未成年人行为的涉罪性质,对被害人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说明。议会开始后,由受害人首先表达内心的感受,比如痛苦或气愤,这往往会给涉罪未成年人很多的触动,从而让其深刻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而产生自责的心理。之后,受害方和社区工作者暂时离开,涉嫌犯罪方的家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此外,商量如何补偿受害人,其中最重要的是让涉罪的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行为来补偿受害人,而非其父母来承担。接下来,就是把受害人一方请进来,涉罪未成年人向受害人道歉并说明自己如何补偿受害人,假若得到受害方的认可,由召集人把此方案写下来,并告诫涉罪未成年人如果不能按照计划执行,就会被送上法庭。
  在目前犯罪原因的分析中,家庭原因是最引人注目的,有父母离异的问题,有父母常年在外打工造成留守儿童的问题,有家庭教养的问题等,如何将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成为附条件不起诉帮教中的一大问题。“家族议会”模式作为一个成功的范本值得我们借鉴。“家族议会”模式主要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实行。当然,由于观念的不同,我们无法照搬这种教育模式,这其中最主要的是父母无法接受这种模式,认为是“丢面子”。不过,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来看,应该引导孩子的父母丢弃私念,积极参与到有效教育孩子的模式探讨中来。
  2.经典研读与小组讨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繁发生,鉴于其心智的不成熟等特点,假若采用传统的刑罚措施会对其身心造成无法预计的伤害,使其回归社会难上加难。在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通过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研读经典+小组讨论”的模式是一个很好的帮教方式。研读的经典由专业帮教人员指定,比如每天写一下自己对经典某章节的认识,定期进行小组讨论。当然小组讨论的主题不一定仅限于文本,也可以是对其中某一个人的涉嫌犯罪的原因进行讨论,也可以对某个现实性的问题进行交流。在这个过程中,帮教人员的职责是掌控讨论的方向。通过帮教人员的合理引导,让这群年龄相仿,处境相似的未成年人通过对一些价值理念,比如“关爱”“友善”“诚信”,进行探讨和交流,相互引以为戒,从而深化未成年人对其行为的深刻认识。此外,还可以让一些社会贤达或者曾经犯过罪但却改造良好的年龄差距不大的青年人不定期地演讲、交流,因为人的行为举止常常取决于他们如何看待他人的行为,“别人也是这么干的”是这些未成年人引用最多的理由之一,通过这些社会贤达或健康回归社会的人的示范作用,能够在他们内心产生某种道德感动,进而启迪他们的心灵。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普遍提到被《我被十三所学校开除》这个视频中胡斌的事件感动。胡斌的事件体现出来的两点应该说深入到这些未成年人的内心,即:对父母的孝道与交友的慎重,视频的效果比单纯的记忆经典语句效果要明显。因此,在研读经典的前提下,同时制作这样的音像资料定期进行播放,效果应该会更加显著。
  3.家庭、学校沟通与参加社会公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其生存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如果在成长的过程中缺乏父母的正确引导,父母对其过于溺爱和过于冷漠,就容易导致其不良习性的养成。学校是接受全面教育的主要场所,学校是传播知识、塑造心灵、培养人生观、价值观的主要阵地。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片面化的考核指标和法制教育的缺失。一位老师对一名差生采取的假若是简单粗暴的苛责方式,缺少真情實感的思想教育,从而使学生对这类似的管教方式产生抵触的心理,很容易就接触到社会不良风气。此外,学校惩罚措施的不到位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也很大。比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某职高学校对于聚众斗殴和学生恋爱的处分。在学校打架就只是记过,老老实实待一段时间就消了,还不如谈恋爱情节严重,聚众打架也只是带头的记过,其他的警告,而谈恋爱却要开除。由于记过会影响到班主任的评优,班主任不出大事肯定要力保学生的,出了大事也就不归学校管了,擦边球太多了,学校也要声誉,能压下来的也要压下来。这种学校的生态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本就自我意识过剩,往往对自我能力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他们心理有了问题,不愿与教师和家长交流,却在各社交软件中表露出自己孤独的状态,渴望被人理解,又不理解别人;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又找不到更好的方式。这种既叛逆又孤独的心理促使他们在同龄人中寻求理解和帮助,但由于阅历浅,认知片面,是非观念差,容易采取极端手段。这就容易被人利用,受人蒙蔽,稀里糊涂地就加入了违纪的团伙,犯了错误还相互包庇;无所事事,又无法抒发内心的空虚感,往往会通过简单而容易获得的方式来满足欲望和刺激感(如沉迷于网络游戏、通过不固定的恋爱关系、轻易盗取他人财物等)。
  基于上述思考,在具体的帮教过程中应增加亲子互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以及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内容,通过一点一滴的影响使其内心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形成正确的自我认同。
  参考文献:
  [1]参见:王然.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模式与机制建构[G]∥苗生明,叶文胜.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02.
  [2]席小华.新西兰“家族议会”教育模式及其启示[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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