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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与未成年犯罪根源的相关性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雷冬梅

  摘 要: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犯罪,历来是一件令社会及广大公众感到痛惜的事情,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但无论源于何种原因的犯罪,都与未成年其自身所经历的早期社会化过程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未成年的早期社会化是在两个维度上展开、延伸和发展的,这一社会化过程主要是在家庭中开始并完成的,父母承担了未成年社会化的重要职责,父母是未成年社会化的施教者、引导者和模仿者。关乎未成年早期社会化重任的家庭教育,在未成年的成长和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占据着独一无二的地位。家庭教育是未成年社会化链条上极其关键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一环节的任何缺失和错位是导致未成年犯罪的主要根源。
  关键词:社会化;未成年;犯罪根源;相关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9-0068-02
  据一项学者的研究资料表明,通过对 2002 年—2016 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可以看出,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总数的比重由 2002 年的 7.08%,连年上升至 2008 年的8.81%,然后又连续下降至 2016 年的 2.93%。2008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 1 008 677 人,同比上升 8.10%。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人数为 322 061人,其中,不满 18岁的 88 891 人,18岁—25 岁的233 170 人,未成年犯罪人数占刑事犯罪总人数的 8.81% ;2009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 997 872 人,同比下降 1.07%。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人数为 302 023 人,其中,不满 18 岁的 77 604 人,18 岁 -25 岁的 224 419人,未成年犯罪人数占刑事犯罪总人数 7.78%。在2008年以后,我国刑事犯罪总人数依然持续增长,虽然2009年有所下降,但整体上仍呈上升趋势。而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未成年犯罪人数在2008年达到峰值后,开始连年下降,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未成年犯罪人数占刑事犯罪总人数的比重持续走低,到2016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刑事犯罪总人数的16.77%,其中未成年犯罪人数占2.93%,相比2008年,下降幅度达5.88%。”[1]
  根据翼祥德、吕升运在《法治蓝皮书》研究显示:2014年犯罪形势分析及2015年预测,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趋向低龄化,14~16周岁群体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在一些地方约占受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1/4,甚至更高;少年黑帮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特点;共同犯罪居多。留守儿童、孤儿、服刑人员子女等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大,其中留守未成年人、未成年孤儿以及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分别占12.5%、1.7%和1.6%。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非常严峻。犯罪从来都不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尤其是未成年的犯罪问题,其本身则蕴含着众多复杂的成长环境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根源则是社会化进程的不健全和缺失产生的恶果,而家庭则承担着未成年人从出生到走上社会这一阶段的社会化重任,家庭教育是未成年社会化链条上极其关键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家庭教育是未成年社会化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
  家是生命开始的地方,是生命诞生的源头,是个体脱离母体成为自然人的地方[2]。笔者认为,每一个降生于世的生命个体都是其自然性和社会性在现实中具体的统一。从自然性来看,个体的成长发育是遵循着一定的生物规律,具有个体性、差异性;从社会性来看,个体是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体现者和实践者。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一个新生命,尽管从其降临到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就是其一定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但要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人,有能力步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成为一个社会的守法公民、良民,就必须在家庭中学习基本的社会知识、行为礼仪和基本的生存技能。每个人都是要在社会中生活和发展的,脱离了社会的“人”只是图具有“人形”的动物,而无任何的社会性可言,更不具备在任何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比如我们曾经听闻的“狼孩”现象,即便是其长大后被带入社会也只能成为徒具“人形”的动物而无法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掌握人类的语言,与他人和社会进行交流和互动,更不要说谋生和发展了,他的社会化在其幼年时期就已经被扼杀了,而错过了社会化的关键时期。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人,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社会化过程是必须的,更是不可或缺的。
  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是其成长链条上极其关键、不可或缺的一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是在两个维度上展开的,一是学习民族语言,掌握行为规范和生存的技能。二是根据个体生理基础的差异,培养和发展个体的差异性、独立性和创造性,也就是充分实现人的个性化[3]。为了能够使未成年顺利地渡过早期的社会化,为个体未来的生存和发展,积累发展的能力和奠定发展的基础,承担未成年家庭的社会化责任就十分艰巨。尽管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地位不同,父母的职业不同,但是都应当承担起家庭社会化的重任,给未成年人以正确的是非观的引导和确立。父母的言行是孩子眼中最初言语和行为模仿的榜样,有什么样的父母和家庭,就有什么樣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存在的任何问题和缺失都会在未成年人身上得到印证和放大。常言说得好,没有不好的孩子,只有不好的父母、不好的家庭。家庭中存在的任何看似小的问题,最终小问题都有可能演变为大问题,并且从家庭辐射到社会,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个体的早期经历决定其一生的走向
  科学家的研究证实,每个人的大脑都存在一个发育的“关键期”,它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若错过了这一“关键期”,个体大脑得不到有效的语言、情感和肢体刺激,那么其相应区域的功能就会弱化甚至退化,相应区域的发展水平就会大幅度降低。相反,就会较大幅度地激活脑细胞及其相对应区域的功能和发展潜质,从而为个体未来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源。   阿德勒是奥地利著名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生、个体心理学的创始人。他认为,儿童在四五岁时就已形成了个体的生活风格。著名的心理学家、精神分析的创始人弗洛伊德很重视童年时期的经历对其一生的影响,他认为成年的人格实际上是在人生的前五年就已形成。这些理论从生物学或性本能的角度说明人的早期经验在个体人格的形成和潜能的储备上占有重要的地位[4]。
  家庭是未成年人实施社会化的不可替代,举足轻重的社会化环境,是最初的社会化环境。未成年人最初从家庭中接受的观念,即便是最微小的,都会在其一生的某个瞬间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呈现出来,也可能在未来某个时段对他人、对社会、对世界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成为公众的信念。未成年人看着父母的背影长大,父母的生活态度及为人处世方式,直接成为孩子的生活模型。父母的言行会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潜移默化地成为他们基本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即最初的是非观,这一观念最终延伸发展为成年后的价值观。个体的价值观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是很难在短期内重塑的。常言说的“小恶”就是家庭溺爱错爱的写真,而“小恶”是可以在家庭教育中得以纠正和改变的,从而改变为正确的行为方式。如若“小恶”未得以纠正终究是会成“大恶”,而大恶即是犯罪,是要接受社会的惩罚和法律的制裁。因此“小恶不惩终成大恶”并非危言耸听,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必然的发展规律。未成年社会化出现的任何差池,带给家庭和社会的都将是双重的灾难。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一生的心理、精神品质及性格的影响,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家庭是未成年人获得安全感、归属感、价值感的源泉。家庭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具有抚养、教育、生活、情感支持等功能,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道德观建立及成长起着重要而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家庭功能的变化对未成年人人格形成及建立健康的价值观念等诸方面都带来影响[5]。国外许多研究者指出积极的家庭环境和青少年良好的心理社会适应相联系,而冲突的家庭环境会导致青少年发展的消极后果[6]。近年来,未成年犯罪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发生的多起恶性伤人杀人事件,凶手竟然都是未成年人,而手段之残忍,也是前所罕见的。据新闻媒体报道,一名13岁的在校女中学生因嫉妒好朋友的美貌,骗其来家中玩耍,然后残忍地将其杀害并肢解,作案的动机和手段听起来真的是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百年树人”的起点,父母是未成年社会化的引导者和教化者,而母亲则在其中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终身教师,因为有了母亲的存在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正因为如此,德国教育家弗洛贝尔说过:“国民的命运,与其说是操在掌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是握在母亲的手中。”正如列宁夫人克鲁普斯卡娅说过一句名言:“如果你在家教育儿子,就是在教育公民;如果你在家培养女儿,就是在培养整个民族。”
  参考文献:
  [1]马麒.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及审讯对策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1).
  [2]雷冬梅.和谐社会发展论[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5.
  [3]雷冬梅.“90”后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再建[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13(2).
  [4]叶浩生.西方心理学的历史与体系[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5]王燕.论未成年犯罪人不良社會交往模式与重新社会[J].科技风,2015(12).
  [6]SandhuD, Tung S. contributions of family cnvironment and identity formationtowards adolescents alienation. Pakistan Joural of Psychological Research ,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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