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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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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言论自由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公民人权的尊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互联用户数量剧增,言论自由权也延伸到了互联网领域。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以及法律的空白,一些具有恶意的网络言论在被发表后对公民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制亟待探讨。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权  意义特征  规范建议
  一、引言
  2019年10月14日,韩国当红女艺人崔雪莉在家中被发现自杀身亡,年仅25岁。其死因竟是该艺人由于不堪长期以来的网络谣言攻击而患上抑郁症,最后选择结束生命。该事件一经报道,全球媒体掀起了对于网络暴力的探讨。在网络暴力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的问题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不当行使。在这一事件中,悲剧的制造者是实施网络暴力的众多网络用户,可在事后却无人被追责。然而互联网绝不应该成为法外之地,网络言论自由权急需被规范,以保障其他公民的权利以及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意义
  在《人权宣言》中,言论自由权被描述为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表达内心想法并且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而网络言论自由权则是公民在网络中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权利。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意义则体现在公民对民主政治的参与和监督权的行使。
  (1)发展民主政治。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选举、决策、管理以及监督,而公民参与这些政治生活的传统方式为参会、投票等,其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双重限制,公民的参与度相对较低。而在新媒体发展后,政治内容在网络上得以有序传播,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可以借助网络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来真正参与到民主政治中。网络新媒体所带来的及时性和互动性是传统形式所不能比拟的,基于新媒体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2)扩展监督权行使方式。由于时空限制,传统意义上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是极为被动的。只有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才会借助监督权的行使来帮助自己维护权益。而网络的跨地域性让公民得以直面公权力机关,对公权力机关的工作有了直接和全面的了解。网络言论自由权给予公民即时行使监督权的空间,极大的便利了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调动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不透明性。21世纪时互联网技术极速发展的时代,其普及速度之快,是任何其他同期发展的事物都难望其项背的。据统计,至2018年底,全球已经有40亿互联网用户,即全球一半的人都接触到了互联网。伴随着庞大数量互联网群体的是其真实身份。四十亿的用户,逐一确认其真实身份,难度可想而之。广泛性和不透明性就成为了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主体的首要特征和造成权利不当行使的恶性后果的主要原因。
  (2)权利行使的即时性和互动性。互联网技术的一大特征就是信息输送的即时性,这一特征也同样决定了网络言论自由传播的广泛性和互动性。一则网络信息在被发布后,可以迅速从各地收到反馈从而产生互动效果。
  (3)权利行使影响的复杂性和不可控性。虽然此前强调过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其影响绝不仅限于此。目前,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缺乏民主意义的,更多的互联网用户所表达的言论只是对公众事件和人物的评价,其影响也因言论涉及领域的多样而具有复杂性。同样,基于即时性和复杂性,对网络言论影响的控制也是很难实现的至少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其影响或控制其传播。
  四、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后果
  法律上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会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基础是遵守法律法规。一旦逾越法律的限制,网络言论就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权益造成侵害。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笔者将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后果做了如下划分。
  (一)煽动危害国家安全
  自2019年6月,香港暴乱频发,而暴徒们则是通过在网络上发表煽动性言论来吸收成员和策划暴动。这些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国家分裂的言论严重僭越法律底线,威胁到了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國家的核心利益,只有国泰民安,才能谋求社会的发展。同时,网络的广泛性也可能成为西方某些心怀不轨的国家进行和平演变的阵地,通过一些反动言论影响我国主权的独立行使。
  (二)败坏社会公德和扰乱公共秩序
  党领导的政府一直坚持发展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但是在网络文化传播的过程中,时常出现一些低俗言论,挑战社会公德的底线。这些低俗言论的发表少不了一些利益主导的媒体的推动。一些网站通过大尺度甚至情色场面来换取点击率,极大的败坏社会风气。另外,还有一些媒体为博取眼球,虚构事实、捏造虚假新闻,引起社会骚动。例如2011年日本地震后,就有一些报道称食盐可以防辐射,引起了社会性的抢盐风波。后来这些报道均被辟谣。
  (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前提。然而在网络中,由于主体的不透明性,一些网络用户时常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这些言论的内容恶意中伤他人,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甚至影响到他人的健康。在前言中,韩国艺人崔雪莉就是在忍受媒体和网民的指责和辱骂声中加深了抑郁症病情,最后酿成惨剧。除此之外,网络言论中的谣言和诽谤也会对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另一方面,青少年还没有形成独立的辨别能力,加之其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一些网络上的暴力反动以及色情内容如果直接暴露在青少年面前,将会影响其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损害其身心健康。
  五、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的途径
  承担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责任的,首当其冲就是法律赋权的公权力机关。按照公权力主体的类别,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此外,参与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主体—公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该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立法机关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制
  目前,国内立法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还未做单独规定,其只是作为言论自由权的一个附属物,适用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定。在《刑法》和《网络安全法》中,虽有对违法言论的处罚规定,单就网络言论自由权而言,在适用过程中仍不具针对性。例如部分网民在对公众人物的“评判”中,某一条言论可能并不具备课以刑罚的必要性,可是大量同性质言论出现时,即便造成的结果极其恶劣,但由于行为人的广泛,还是无法确认具体的责任主体。既然无法追究发表不当言论用户的责任,那么网络暴力的现象就得不到解决,还有更多的崔雪莉殒灭其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就应当考虑把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主要责任人,以加强他们的审查义务。同时,任何不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主体,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接受一定的行政处罚。只有明确责任,这些权利主体才会在法律的篱笆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机关对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的规制
  一些互聯网用户之所以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是因为他们可以借助网络账号的不透明性来规避公安机关的调查。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应将公民的基础信息接入互联网服务,全面实行实名认证,以便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可以尽快确认行为人身份以追究责任。其次,行政机关应加强审查职能,对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不当言论以及非法内容进行删除,并追究责任。此外,对于不当言论的行政处罚,在初期应当适当加重,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司法机关对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的规制
  在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要引用目前对于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定,精确违法判断网络言论并进行调查和审判。对于审判机关,要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严惩后果恶劣的违法言论发布者,绝不姑息任何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行为。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民自身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在收取丰厚利益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技术持有者,应承担审查责任,主动消除不当网络言论并尽力降低其影响。另外,公民自身应加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加强互相监督,检举他人不当网络言论,以此从根源上减少隐患。
  六、结语
  如今,在互联网上行使自己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已经不知不觉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从中受益,也受其困扰。在网络空间高度发展的时代,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共同建设符合依法治国战略的和谐的互联网社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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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柯卫,汪振庭.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界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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