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时代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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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兴科技与金融的日益融合,金融业加速进入了后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科技时代。新兴技术与金融的日益深度融合,在提高了金融服务便利度的同时,使得普通个体也享受到金融的益处,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普惠金融的目标。但同时,金融服务的快速拓展和向客户群的下沉延伸覆盖,导致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分析金融科技浪潮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普遍问题和常见表现形式,提出如何利用科技手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3-0196-02
近几年,随着一些前沿科技应用于金融领域,出现了各种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与此同时,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互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关系也越来越密切,金融资产日益得到居民重视,但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复杂,出现的问题越來越多,如e租宝事件等。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矛盾纠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交易安全权、隐私权以及人格尊严等都屡遭侵犯,投资者群体性维权事件频发,影响到金融经济安全、社会和谐稳定。
新兴前沿科技在实现对金融赋能、支持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及监管者如何更好地做好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实现金融业的长期良性发展,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一、金融投资中常见问题及表现
1.交易信息不对称。在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和产品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极为突出。比如,一些金融产品的风险通过高度复杂的金融工程设计而被隐藏起来,使得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其风险,甚至很多专业投资者要识别其中存在的风险也很困难,这就为劝诱欺诈现象的出现提供了极大可能。在“买者自负”的交易原则下,普通金融投资者往往缺乏风险识别判断分析能力,因而在金融产品交易中处于信息劣势位置。由于信息的不平等地位,金融机构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侵犯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2.投资者信息泄露。目前,个人信息普遍存在被各平台和机构过度搜集的问题。信息包括从事金融投资所需的基础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进行大数据分析后获得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深度信息。在信息科技环境下,再加上利益驱动,投资者个人信息很容易被盗取和泄露。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就可能给金融投资者带来难以估量的物质、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3.维权难度极高。一是在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真实身份不易查证,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时很难找到具体侵权人进行维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往往也很难搜集到坚实的证据。二是有些金融产品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投诉无门;即使有机构受理,也会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维权过程漫长艰难,耗时耗力,结果常常也难如人意。三是一些合同条款暗藏套路,投资者中招时只能吃哑巴亏。
4.投资者专业素养不足。由于金融的专业性、实践性高度复杂,而且又在不断创新,诸如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和业务流程、金融产品的运作机理、金融法律法规等等,想要了解这些庞杂而专业的知识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不用说掌握了。在付出远超收益的情况下,大多数投资者合乎理性地选择不去了解和掌握。投资者金融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自我保护不力。
5.法律滞后及监管乏力。在法律法规制定指导思想上,往往侧重于从宏观角度考虑,注重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效益,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而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没有将金融稳定安全与金融投资者保护联系起来。
在机构设置上,还没有确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金融投资者保护职责,受理金融投资者的投诉。一是消费者协会侧重于对非金融性商品和劳务消费的保护。金融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消协对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往往有心无力。同时,与一般投资者保护相比,还涉及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这明显超出了中消协职责和能力范围。二是尽管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也会不同程度地介入对投资者的保护,比如银保监会信访部门对投资者投诉的受理等。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带有一定的政治意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环境下处理投诉、调解纠纷和开展调查的应对机制和长效制度安排,也缺乏规范而透明的制度性保障。
二、应用科技手段,实现对投资者权益更好的保护
1.对金融产品做多维度立体展示。为了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尽量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决策失误,有关金融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尽量采取生动而形象化的直观产品展示方法,便于客户更容易理解产品风险和收益,增强客户的体验。对于复杂的产品和服务,除了给投资者提供比一般产品更多维度的信息外,为了增加客户信任,还可以考虑引进外部第三方评级机构独立地对产品进行评级。
2.采取主动防御机制,保护客户信息。在数字化时代,客户的数据信息对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生存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也关系到客户的利益。金融机构应该主动利用科技手段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建立客户的信任。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手段:第一,建立AI查询识别触发机制。在客户信息资料库里面加入一些特别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客户本人不会去查询这些信息,也不会被正常业务调阅触发。一旦这些信息被触发,人工智能就会自动分析原因,自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适时发出警报,保证数据安全。第二,借助于虚拟桌面基础架构方式做好逻辑隔离,同时建立专门的数据部门或操作中心。对数据操作部门或中心进行全方位监控,同时建立严格的进出及操作流程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数据不被带出和泄露。第三,建立“自我攻击”机制。主动邀请一些高水平技术专家,义务或有偿地对新开发设计的产品和服务开展攻击性测试,从中找出漏洞,不断进行完善,保证系统、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3.利用数字手段解决投资者权益纠纷。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是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体现。传统的纠纷处理流程长而复杂,耗时耗力。为了更便捷高效公平地解决这个问题,可利用区块链技术,将金融机构、存证机构和仲裁机构等多个部门机构链接在一起,处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全部在线上完成,大幅度压缩纠纷处理时间,降低成本,提升效率,高效、公平地解决纠纷。
4.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创新教育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专业素养教育,培养理性投资思维,使投资者能够理性地做出金融消费或理财投资决策。各相关参与主体要充分利用好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数字工具及载体,及时传递政策信息,发布风险提示,推动数字金融知识的普及,为投资者和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受教渠道。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设系统化课程,开发专业的教材,进一步提升国民投资理财素质,推动全社会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5.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及监管体系。随着金融创新越来越技术化、高级化,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复杂,与之相关的风险也日益复杂,要对其进行准确测量也越来越困难,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难度系数也随之加大,当然也越来越显得紧迫。金融与科技日益深度结合,金融创新得以蓬勃发展,离不开监管机构对这个行业的包容与扶持。后金融科技时代的投资者保护和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可或缺,监管机构的参与和监督也同样不可缺位。
因此,建议出台专门的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适当倾斜,如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结合中国实际推动集体或公益诉讼的机制安排,建立全国统一的线上非诉讼类金融投资纠纷调解平台。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为监管的能力建设,配置更多具有法律背景的监管人员,对非金融企业办理违法违规金融业务的治理不能相互推诿,功能监管要真正落地。建立呼叫服务中心,及时认真处理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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