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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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小投资者都是证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在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这一问题尤为严重。本文讨论了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受到损害的表现以及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
到2019年4月底为止,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人数是1.38亿,而其中95%以上为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与风险承担能力明显处于弱势,因此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否能够健康发展。
一、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意义
证券市场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企业需要融资,个人需要投资渠道。其主要目的是为融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交易平台,优化社会资金资源配置,增加社会总福利。但这不是仅靠市场自身所能完成的,需要政府进行有效地管控。
根据国内外学者对西方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研究表明:政府能否有效地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如果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够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地保护,证券市场的总体信用将会下降,导致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严重受挫,甚至将导致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不足,企业融资困难。企业发售的有价证券由于缺少市场需求,必然低于市场价值出售,久而久之,优质的企业被低估,将退出证券市场,劣质的企业则继续上市融资,出现优质企业被劣质企业驱逐出市场的不合理现象,如此演变下去,证券市场规模会逐渐萎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表现
(一)机构投资者股价操纵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大多数股价操纵者,利用基本技术面的熟悉优势、资金量大的资金优势,寻找法律的漏洞,努力避开监管者的法律惩罚,对某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进行投机,操纵价格的未来走势,做到不被中小投资者发现,从而获得丰厚的投资利润,炮制所谓的“题材”诱导中小投资者跟风上当,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落入操纵市场者的圈套中。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違规操作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第一,恶意减持: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股票最终在二级市场上要被中小投资者购买,如果上市公司不是根据个人与公司的实际需要而盲目或恶意减持甚至是“清仓式”减持,将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第二,内幕交易: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等等具有信息优势的所谓“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获得巨额利润,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违反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使证券市场的正常功能难以发挥,第三,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其他有关联的公司之间发生不公平的交易,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以及股价,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在股票交易中,中小投资者属于信息劣势一方,而上市公司属于信息优势一方,它们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者财务造假,发布虚假信息,隐匿重大信息,或者发布不应该发布的信息,甚至有意散布小道信息,使得根据错误信息进行投资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巨大损害。
三、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自身方面的原因
证券价格的变动受到国内外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股票买卖也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投资,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的获取与解读、资金的数量、专业知识的储备以及投资经验的积累等等各方面都处于劣势,从而难以对于证券的内在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同时由于对于自身投资信心的缺乏,中小投资者投资中盲目从众心理严重,很容易追涨杀跌,从而造成投资损失。此外,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中小投资者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不够,维权意识的缺乏,以及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保护。
(二)上市公司方面的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其最高的权力与决策机构,而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即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它们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上决策时起着决定性作用,相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所起作用非常有限,这样就为大股东选择牺牲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帮助,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往往能够通过对中小股东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各种决策方案,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证券监管当局一直以来都重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到目前为止,制定了两部重要的法律《证券法》和《公司法》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是法律是笼统而不细致具体,结果是导致了违规者能够钻法律的漏洞,避免了严重的违规成本。同时,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重处罚公司而轻处罚个人,结果是个人获得了违规收益,而一旦违规行为被揭发出来,受到主要处罚的却是公司法人。
四、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中小投资者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主导方面是马克思哲学的一个主要观点,因此,中小投资者首先应该自我保护,一方面,应该利用各种机会努力学习经济金融知识,特别是与证券投资有关的知识,积累判断公司价值的能力,同时提高在各种信息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能力,另一方面,应该培养维权意识,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应该有投资风险意识,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能赚了钱是自己聪明,赔了钱就怨他人。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为避免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在与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关决策的股东大会上,不能仅仅根据出资额的大小进行表决,应该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比例,在网络如此发达的社会,更应该积极地鼓励中小投资者进行公开、公正的网络投票,完善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的选拔程序,增加其人数,对于不负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定,所有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违规行为都是基于一种预期,即预期违规收益大于违规被发现受到的惩罚成本,因此,通过完善《证券法》和《公司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提高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大幅提高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违规行为的成本,做到使其不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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