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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涉及瑕疵印章行为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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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首先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比较中分析合同诈骗罪中的法律要点,讨论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的界定,然后从代理权的角度出发对市场交易活动中常见的瑕疵印章行為进行分类分析,最后讨论不同瑕疵印章行为在合同诈骗罪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瑕疵印章;履约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1-0190-02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频率不断攀升,经济活动所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市场交易主体,总会趋向于签订书面合同。不法分子通过市场交易利用订立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其非法意图,在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达成犯罪目的往往会采取伪造其身份的手段。印章作为市场交易中身份证明,必然会成为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印章的效力认定往往会成为重要的环节,而不同的瑕疵印章行为也可能会关系到瑕疵印章行为人是否触犯刑事罪名,以及触犯何种罪名的裁决。
  一、合同诈骗罪法律要点分析
  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合同诈骗罪由侵犯财产类罪名被修改为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罪名。在此次修订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由单一的财产权变为财产权和社会之一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因此其与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会在具体案件处理上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混淆。不同学者在探讨合同诈骗罪时,也更倾向于从比较来分析此罪名各犯罪构成要件。
  1.非法占有目的分析。非法占有目的是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被明确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在此解释中,首次用立法的形式承认了合同诈骗罪中刑事推定的效力。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被认为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要件,曾有学者指出,“诈骗就是欺诈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就是欺骗加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意图。”在笔者看来,虽然此结论有过分简化欺诈行为与欺骗行为的缺陷,但其依然指出了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欺诈行为与欺骗行为的关键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其往往无法直接证明。学界将可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聚焦在履约能力上,具体包括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有履约能力时有无积极履约行为。在此基础上,可以继续发展扩充到行为人对财产的处置、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以及行为人不履约是否有合理原因,这些标准都需要多个间接证据去证明和推定。
  2.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相关问题分析。利用合同进行犯罪是合同诈骗罪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司法实践中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认定上,合同的内容与形式都是存在认定困难的现状。合同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概念,在刑法中适用就往往会导致概念混淆。在合同内容上,行为人基于同样的犯罪意图签订合同,但是合同内容有所不同也会影响其定罪量刑。在合同形式上,口头合同作为一种难以提供有效依据的合同,其能否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有争议。可见,作为合同诈骗罪重要特征之一的“合同”仍存在许多争议。而法律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具有很大的歧义,签订、履行合同作为一系列行为的概括,其在现实生活中包括很多种内涵。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当事人某一行为能否认为是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并无统一标准。
  二、合同诈骗案件中常见瑕疵印章行为分类
  在商业合同中,印章主体往往是公司企业等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商业主体,而实际使用印章的人往往是商业主体授权给其使用印章的代理人权限,而商业主体受经印章确认的合同内容约束。由此可见,印章行为人往往是依据其代理权限来使用印章,而该印章的效力也正是由代理实现,那么印章行为人代理权的效力就会受到其代理权是否有瑕疵影响。因此,笔者从代理权角度对印章瑕疵行为分类,试图厘清印章瑕疵行为的常见形式以进行进一步分析讨论。
  1.印章行为人代理权无正当来源。在印章行为人通过伪造、盗用印章的情形下,印章行为人根本获得代理权,而被代理人也对印章行为毫不知情。在此情形下,往往是行为人通过隐瞒了真实意图而欺骗合同相对人。在此种情形中,合同诈骗的实现往往不仅仅只有瑕疵印章这一违法行为,行为人还会借助其他方面的行为或者虚假文件来使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误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与其签订合同。不难看出,在行为人无代理权通过伪造、盗用的方式来进行合同诈骗时,其往往会有一系列的诈骗行为来辅助其实现最终目的,而其非法占有目的相对而言也更容易被证明。而所谓的被代理人,在犯罪过程中并不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2.印章行为人代理权有正当来源。在市场活动中,市场交易主体往往具有多个部门多个人员,在这种时候,主体在授予代理权的时候也不会仅仅局限于某个人,尤其是交易活动范围较大的市场主体,其往往会授权给多个代理人代理权。代理人的代理权往往是受到被代理人限制的,尤其在市场交易中,被代理人作为市场主体,其权利范围往往较大,而代理人一般只是负责某方面的交易活动。但印章作为合同必备的要件,其并不能具体地显示代理范围,其所表示的内容往往是单一的。而对于交易活动相对人来说,代理人即为被代理人的意思代表,尤其是在和代理人完成过一些交易时,代理人既具有较大的可信度。首先,行为人擅自扩大代理权。在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即拥有印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擅自扩大被代理人授权其使用印章的范围。被代理人在拥有某方面的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在另一方面做出实际代理行为,如在其其代理范围之外的合同上使用印章。在此期间,代理人仍然是合法代理人,但其代理行为却是不正当行为。这种行为也可能是在针对同一相对人的情况下,其签订的某些合同是具有代理权的,而另一些却不是。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权利外观往往具有较大的可信度,其所持有的印章也确实是有效印章,只不过其印章行为存在瑕疵。其次,行为人擅自保留代理权。代理人的被代理权往往是有期限的,如限期为某笔交易活动期间或者其职务期间。但在其代理权消失时,作为其代理权重要表示的印章的及时收回也非常重要。代理权消失时,被代理人并不会确保交易相对人也被告知。在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若该“前代理人”仍持有印章,交易相对人仍会将其视为合法代理人而与其进行交易活动。此时该印章持有人再使用印章对相对人进行诈骗行为,其行为就属于瑕疵印章行为。   3.印章本身具有瑕疵的情形。此种情形较为简单,在印章刻制和使用过程中,在印章行为人合法使用印章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印章本身而产生一些争议。如印章本身破损导致印迹不清晰、印章主体名称发生改变但印章内容未及时修改,以及印章所有者在印章未及时刻制的情况下使用非正当程序刻制的印章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其产生的争议往往是印章本身的瑕疵,而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我国,合同的成立往往是根据双方的合意来确定的,因此这些印章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印章的瑕疵并不影响双方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三、合同诈骗罪中不同瑕疵印章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
  1.瑕疵印章行为人无代理权情况下构成合同诈骗罪。在瑕疵印章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其瑕疵印章行为往往就是其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之一,当然也并不排除瑕疵印章行为人伪造印章及自身身份来签订合同以实现交易目的。因此,在判断无代理权瑕疵印章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时,也应当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履约意图。即使行为人履约意图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其伪造、盗用印章的行为对相对人签订印章的影响。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将行为人所伪造、盗用的主体的资质等条件作为关键条件,行为人的瑕疵印章行为就是其签订合同中诈骗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合理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伪造、盗用身份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就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探讨。
  2.瑕疵印章行为人有代理权情况下构成合同诈骗罪。在瑕疵印章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其往往可以提供较为可信的权利外观,因此相对人受到诈骗的可能性就更大。在瑕疵印章行为人不正当扩大或者保留自己的代理权的情况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进行诈骗行为时,利用其代理权也是其犯罪表现之一。而且一旦其代理权利发生变化,即使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只要其在最后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后果,仍然可以认为其构成合同诈骗。在此情形下,即使代理人仍拥有被代理人授予的合法代理权,其所代表的被代理人的身份也是真实有效的,但其行为仍是利用其获得的部分代理权或者曾经获得代理权的事实来诈骗,其本身并没有履约能力或履约意图,其行为仍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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