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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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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各国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矛盾愈发增多,并且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调解制度应运而生,特别是其中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被广泛运用,其不仅有效地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缓解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也促进了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构建及有效运行。本文主要着眼于多数国家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发展的概况及其特点进行归纳和分析,概括出其中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并分析其法理基础。
  【关键词】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  纠纷解决
  一、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概述
  所谓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是指在法院主导下或者法院委托、指派人员的主导下进行的,以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的活动,它与由社会主导的ADR的根本不同在于法院公权力的介入,是法院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渠道与司法强制力和正式诉讼程序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产物。
  一个国家某一项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有其自身生存赖于存在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环境,法院附设调解也是如此,其与法院的衔接、政府的政策支持、费用制度方面的优惠政策都是决定一个国家法院附设调解存在个性的结构性条件因此,本文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总结、归纳和分析多个国家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二、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比较分析
  法院附设调解已经慢慢演变成一个全球性的制度,本文是基于《全球调解趋势》这本书所涉及到的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等,选取两大法系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归纳与分析。
  (一)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相同点
  两大法系虽然存在很多制度结构方面的不同,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理念、价值观、法律制度出现了趋同化现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基本设置、特点与原则也存在很多相似之处。
  首先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兴起与发展。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建立都有一个相似的背景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增多导致法院的人力状况困难,当事人很难得到一个满意的纠纷解决结果,再加上社会力量、司法力量、有民间力量的推动。当然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合意、迅速解决纠纷,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开始设立。
  其次,除了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设立的背景存在相似之处外,各个国家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理念、程序与规则等也存在很多相似之处。
  1.制度设计基本原则相似
  该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其次都强调合意性,由当事人主导,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虽然有法院的参与,但是调解过程的进行,调解结果的达成都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当事人的个人赋权。
  2.调解的程序和规则存在相似之处
  调解强调审调分离,同时都强调调解过程中证据的保密性,還有就是法院附设调解的调解过程都相对灵活,一般都无严格的举证、质证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更方便的程序进行调解,同时调解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妥协,并不需要严格适用法律。
  虽然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环境结构相适应的,但是司法性、合意性这些特征是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本身所固有,是该制度的优势和法理所在,至于某些程序和规则,是调解制度的优势所在。随着国家交往日益密切,法律制度的移植、吸收也日益增多,这些程序与规则的益处也日渐显现出来,使得法院附设调解不仅能够很好的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甚至是社会关系的维系都有很大作用,因此多个国家相互吸收与借鉴规定相似的程序和规则。
  (二)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不同点
  1.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启动存在差别
  一种是法院强制命令调解,另一种方式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所谓强制性调解是指当事人没有选择是否调解的权利,而由法院决定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得拒绝参与,自愿性调解则相反,是否调解、何时调解都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在美国,有些州的制定法要求某些类型的案件必须进入指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其余的可适用自愿性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在澳大利亚法院适用调解具有强制性,法院决定对案件交付调解的,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
  2.法院适用调解的阶段不同
  在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诉讼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在庭审前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进入诉讼程序,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不得再要求进行法院附设调解,而在英国以及日本等国家,虽然也强调调审分离,但是他们的法院附设调解程序是可逆的,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若是当事人达成了适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那么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暂时中止诉讼程序转而进入调解程序。
  3.关于调解的保密性程度不同
  调解的保密性非常重要,它是保证当事人之间能够畅通交流的重要因素。关于调解的保密性,虽然各国都有相应的规定,美国的保密规定相对来说是比较完整的,在早期,就出台了数千部有关调解保密的法律、规则和规范文件,后来又专门出台《统一调解法》花大量的篇幅集中规定保密问题,并且保密规则适用的对象不仅是当事人,调解员也在保密对象的范围内,而其他国家如加拿大、英国、法国,虽然在调解过程中也适用保密规则,但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保密的范围也没有美国如此宽泛。
  三、结语
  诉至法院以求解决纠纷,是保证当事人权益的最强有力的屏障,但是随着案件的增多,法院已很难在短时间内及时解决纠纷,有相当一部分的纷争可以另辟溪路——即通过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方式予以解决,正是由于法院附设调解具有 ADR 和司法的双重属性,其强大的生命力逐级地彰显出来,在各国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虽然各国的规定存在某些理念和规则方面的不同,但是通过对其比较归纳,也概括出了一些相似点,对不同的地方也进行了理解和分析,总的来说,多数国家的规定还是很符合其历史背景、国情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环境结构的发展,都有其独特的地方。
  参考文献:
  [1][澳大利亚]娜嘉·亚历山大.王福华译.全球调解趋势[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姜齐,丁盼.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
  作者简介:陈凯燕(1995-),女,江苏南通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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