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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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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然而,从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明显缺失,未充分发挥制度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独立性缺失的原因不仅存在于制度实施的具体过程,也包括其所依存环境的影响。本文以独立性保障机制为切入点,分析其机制上的不足与缺失,从而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保障機制;独立性
   本文为三亚学院2019年度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教学专项研究项目:“基础会计学课程建设”(项目编号:syxyylbkkc01-02)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2月4日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伴随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作为独立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执行董事组成来看,主要由大股东及其指定人员组成,中小股东难以介入或发挥出影响来维护其自身利益。独立董事制度虽然从理论层面克服大股东一股东独大,起着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但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保障制度的不成熟,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发挥其独立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维护市场客观公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一、独立董事及其保障机制现状分析
   (一)独立董事的市场认可度不高。在我国,独立董事经常被专家和学者质疑,认为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认为是立法结果而非市场所需。只是为了达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为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客观公正或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中,非廉洁、非勤勉、非独立、非专业这四个方面往往是被质疑的关键点。非廉洁——据2013年统计,我国的6,497位独董领取的薪酬总额共42,500万元人民币,平均下了每人约6.54万元人民币。然而,美国的独董只要在任职期间薪酬超过10万美元就会被质疑其独立性。非勤勉——2006年深圳交易所对我国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做过调查,其中发现独董每年在公司工作的平均时间仅25个工作日,在公司中现场办公时间更是只有10个工作日。全部合计还不足1个月的时间。非独立——2011~2013年,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数万次的投票表决中,独董投出反对票次数合计47次(不含4次先反对后弃权),弃权票数94次。并且因为独立性的问题导致2016年宝能与万科的股权争斗时,万科的独立董事在最为重要的时刻放弃了投票。非专业——相较于发达国家要求独董需要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及声誉,我国60%以上的独立董事都是高校的老师教授、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以及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其专业性不言而喻。
   (二)独立董事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独立董事要发挥其独立作用,需要依靠一套合理的组织机构辅助,比如在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在欧美国家上市公司中,这三个机构是董事会下面的必设机构,并且多数由独立董事组成,这三个机构是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的基本保证。而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这三个机构属于董事会中的非必设机构,在缺乏配套机构辅助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出来。此外,对于独立董事人数规定方面,我国立法规定下限是3人,这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显得太少。没有人数上的优势也是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
   (三)独立董事提名制度非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股独大的现象,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控股股东有着相当大的决策权,控股股东的决定几乎就相当于董事会的决定,董事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权利,对于独立董事的人员需要董事会的提名也就变相的成为了控股股东的提名,从本质上就未能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四)独立董事薪酬制度不合理。我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规定是“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旳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薪酬主要采用固定薪酬方式,缺乏具有激励作用的弹性薪酬,并且独立董事的薪酬很大程度上受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代表的影响。这样的薪酬津贴模式,不利于激励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保障机制完善建议
   (一)合理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由于目前独董与监事之间职能划分不明确,且存在部分职权交叉。对于已经保留监事会公司,在确保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基础上,应该明确划分各自的职权重点。独立董事需要充分发挥其独立性和专业技能,监督和评价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行为的妥当性和决策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由于董事会大多成员为大股东,因此独立董事应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监事会要负责通过检查公司财务等方法来监督公司董事和经理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和业务行为的合法性。
   (二)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在我国《公司法》中就有明确规定董事若违背了自己的职责,对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就须得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董事也不能排除在外。因此,董事及独立董事都应遵从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公司服务,但是凡事过犹不及。过重的民事责任会影响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判断,影响其独立性,打击其积极性,也不利于独立董事队伍的发展。因而,需要制定相应的责任保险机制来减小独立董事在做出其独立性判断时所承担的风险,而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的经济利益。因此,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能推进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从正面入手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做出保障。
   (三)完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人才市场机制,针对此状况,应尽快完善独立董事的任选机制。一方面应增加独立董事选取渠道的透明,也就是说建立起独立董事公示制度,让所有人都清楚了解每一位独立董事的存在,当有人发现某名独立董事独立性可能因为与公司的一些关系而被影响时,可立即提出异议进行反驳或举报;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程序。比如,可以对股东的提名权进行适当限制,独立董事的提名股东不参与其任免投票包;在投票的方式上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来进行选取来保证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同时,每半年至一年对独立董事是否发挥出应有独立性进行考查,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降低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    (四)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纵观我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西方欧美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待完善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在任职资格上:第一,要做到本身与企业没有雇佣关系,且在近3~5年内之间没有任何的利益合作等关系,若先前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必须结束此关系至少5年以上,而且与公司的内部人员包括高层没有任何的亲戚等关系。第二,必须具备与该公司相关的专业知识与综合素质,而且还要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第三,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同时不能超过3家,且同时任职的公司中不存在利益关系挂钩。在履职的过程中,不能超过3年担任同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若任职到期后仍继续留在公司任职则需要脱离独立董事的身份。
   (五)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薪酬激勵;二是声誉激励。薪酬激励方面,为提高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活动时间,增加独立董事的影响力的有效性,可设立年会或参加会议津贴及公司走访调研补贴等,来激发独立董事的作用。声誉激励制度对于独立董事的激励需要一定时间,但是此项机制对于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着重要的作用。要完善该项机制,首先就应建立独立董事协会,也就类似于国外的经理人市场,但两者的区别在于独立董事协会是一个自律组织。该协会可通过统一的标准规范对独立董事的任职历史、任职资格、信用档案、在职期间贡献以及专业方向等进行系统建立,编写进数据库进行存档并实时更新,从而形成良性的独立董事市场竞争,使每一个独立董事更加注重自己的声誉及任职作为,从而激发其独立性。同时,也为以后的上市公司选择独立董事提供一个可靠的选择。同时,对独立董事的信息进行披露,其中包括且不限于利用新闻媒体及各类新媒体,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的独立意见、任职表现、实践自身职责等方面进行公开。一方面吸引了人民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另一方面也使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更加完善,在监督之下独立董事的声誉激励会有更加明显的优势,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结论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公司整体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保障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防止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有损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决策。虽然《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较晚,但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是实质性的进步。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化的进程中难免出现水土不服,但伴随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独立董事的作用将会慢慢得到市场的认可,并在上市公司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我国市场机制的完善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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