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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保险制度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宋柯颖

  摘 要:股本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风险。在股本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上,股本保险应该和一般的责任保险相区分,以强制保险的形式单独推行。股本保险的法律构造可以借存款保险的内容和结构,结合股本保险的特殊性,合理设计股本保险制度,使股本保险制度的价值功能得以发挥,进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情况下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体系。
  关键词:股本保险;信赖利益;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1.077
  1 股本保险制度概述
  股本保险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就该公司的信用等级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制定合适的保险,以保证公司在因重大违法事项被强制退市后保险公司替代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进行民事赔偿的制度。投资者在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后,该上市公司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了不在其预估的合理范围内的风险,致使投资者遭受了严重损失,投资者可以此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要其因此产生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完成对投资者的赔付后,获得向上市公司追偿的权利,可以向上市公司要求赔偿。
  股本保险制度一方面特殊在权利主体的适格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有严格的限制标准,只有那些符合相应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够主张自己应当得到的损害赔偿。关于如何对适格的权利主体进行定性,根据保护信赖利益原则以及股票价格的不可保证性,将权利主体限定为,在上市公司因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强制退市的利益受损的投资者。
  另一方面特殊在保險性质具有复杂性。股本保险性质复杂,既是保证保险,又是责任保险,具有双重性质。保证性是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角度出发,公司如果想要上市,则必须为自己的上市行为提供一个担保。基于一个前置性规定,使得公司必须认真核查自己上市的目的以及经营的能力,这样才会使我国的证券市场中留存的都是优质股而不是一些浑水摸鱼的绩差股,整体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但即便是存在这样的前置条件,仍然不排除有些公司受到巨额利益的诱惑,不惜作出重大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对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股本保险则是通过在风险发生前利用事前手段做好预防保护措施,体现出一种责任性。
  2 股本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
  2.1 合法性分析
  任何主体不得非法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害,则必须作出相应的赔偿以维护其应有的利益。同时《证券法》第25条对于投资者投资股票行为责任自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必然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对抗具有更多信息和资源的机构以及大股东,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明确的辨别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导致,还是基于违规者的侵权、欺诈行为。如果是正常的投资风险,那么本着不保本原则,投资者自然应该自己承担投资损失。
  2.2 合理性分析
  在假疫苗事件曝出后,*ST长生仍然能收获连续7个涨停板,这自然依赖于大部分股民的投机心理,基于羊群效应,不少投资者跟风买入。这种行为不再是一种理性的投资,而是一种投机。
  根据发布的“退市新规”可以得知,因投机买入该类证券的投资者其利益非但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反而会因强制退市后不得再上市而永久丧失自己的利益。这也表明,股本保险并不会一味的保护相对弱势的投资者,毕竟有些人不是合法的投资者,他们本身就不是带着合理投资的理念而是非法投机的心态。因此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并不能盲目的扩张保护的范围,其重点在于保护那些真正因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而导致合法利益受损的合法投资者,并且对该类投资者具有明确的限制,包括具体的买卖时间等。
  3 结语
  股本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强制退市带来的损失。保障投资者应有的信赖利益,让投资者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损失时,能够安心的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合理的索赔,获得相应损失的赔偿。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为股本保险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但仍有很多差距是需要弥补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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