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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本数量的合理生成控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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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上市公司初始大股东拥有企业净资产份额宜按股票发行价换取股份数,公司初始大股东换取股份数量=该股东拥有公司净资产份额÷ 股票发行价;股权再融资累计数额应按公司累计派发现金股利额合理倍数关联确定;转送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应按确认日的股票市价换取可转送的股票数量;股权激励机制中生成的股份数宜从回购库存股中转化生成,而不宜通过增加公司股份总量的方法形成。
  [关键词]公司净资产;股票市价;股本数量;生成控制
  [DOI] 10.13939/j.cnki.zgsc.2019.08
  1  公司初始大股东股权财富市值暴增现象的危害
  公司股份被证监会发审委核准上市后,其初始大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值普遍都呈现出暴增现象;初始大股东中的自然人也快速成了大富豪。借助山西证券和财通证券股票交易软件系统,我们查阅了部分公司大股东在其股票上市前后拥有股权财富市值变化数据资料,发现众多公司初始大股东股权在解禁日可变现市值普遍都暴增了几亿甚至几十亿元。比如300001特锐德公司的初始大股东于某人,持股数量3847.69万股,上市前每股净资产1.79元,拥有公司净资产份额为6887万元,该公司股票发行价是每股23.80元,禁售期满后的解禁日该股票复权价为每股31元,可变现股权财富暴增11.24亿元[即3847.69万股×(31-1.79)];同理:300002的神州泰岳公司初始大股东王某人,在股票解禁日拥有股权财富暴增额22.75亿元;300003乐普医疗公司初始大股东蒲某人,在解禁日拥有股权财富暴增额16.59亿元等等。按股票编码顺序依次一 一计算查验,均可发现上市公司初始大股东的股权财富普遍都出现暴增现象,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所获财富暴增数额超过普通民众连续劳动2万年且每年都需积累5万元的总和。而且,在马太效应下和货币时间价值的作用下,贫富分化的差距在持续扩大。显然,这是极其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但这是符合现行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规定的,这些大股东获取的巨额财富是合法的,可见现行相关法规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亟需制定堵住漏洞的补丁。按股票发行对价换取上市公司初始大股东拥有净资产份额的股份数,在股权融资和再融资业务中,建立公司股票数量的合理生成控制机制,这对大股东和小股东都是公平合理的,而且这可从源头上铲除初始大股东获取股权财富暴增额的产生根基,从而彻底消除股票发行制度缺陷所产生的巨额贫富分化危害,这是促进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研究完善股票发行法规制度中的相关规范,消除股票数量生成缺陷,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2  上市公司初始大股东股权财富市值暴增的原因分析
  全国千百万家企业中,只有很少比例的公司才能够获得核准发行股票的资格。因此,获准发行股票的许可权是公司获得的稀缺壳资源,我们认为这是企业初始大股东实现财富暴增的主要外部条件;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是公司股东能否持续实现股权财富增值的主要内生性变量;资本市场供需情况、宏观经营环境等因素对大股东财富增值也有明显的影响;但我们认为在股权融资和再融资申请被核准后,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合理生成是其初始大股东实现股权财富暴增的根本原因。初始大股东创办公司的初始资本增值额已经体现在公司的净资产水平中,但被核准上市的公司往往能够高溢价发行股票,初始大股东廉价持有的股票在解禁日后又能够与摇号中签后高价购买取得股份形成同等交易机会,从中实现了公司初始大股东持有股权财富市值的暴增。
  3  上市公司股本数量的合理生成控制机制研究
  3.1  公司初始大股东拥有企业净资产份额宜按股票发行价换取相应的股份数。即公司初始大股东换取股份数量=该股东拥有公司净资产份额÷股票发行价。比如股票代码为300001特锐德公司初始大股东于某人拥有净资产宜换取的股份数为3847.69×1.79/23.80=289万股,假设解禁日收盘价未变(如有变化,宜按新收盘价测算),获取股权财富增值额为=289万×31-3847.69×1.79=0.21亿元;但现行法规制度产生的股权财富增值收益额11.24亿元,两者增值额相差11亿元,显然财富增值额0.21亿元符合事实,即按现行法规确定的增值额中有11亿元是脱离事实的,这是相关制度缺陷产生的,应当消除的。同理可计算确定:300002神州泰岳公司初始大股东王某人,按现行法规制度确定的22.75亿元股权财富增值收益额中,有22.175亿元是制度缺陷产生的,应当消除的。300003乐普医疗公司初始大股东蒲某人,按现行法规制度确定的16.59亿元股权财富增值收益额中,有15.847亿元是制度缺陷产生的,应当消除的,等等。
  公司大小股东都应按市场价获取可同等交易的股份。市场交易投资者通过申购摇号确定中签的股份数量,而初始大股东可直接按其拥有净资产份额全部换取对价的股份数,由此获取股份数量的优势利益足以补偿其为实现公司上市所作出的贡献;大股东溢价换取股份后增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初始大股东仍然是其溢价获得股份的最大受益者。
  3.2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限额应与其累计派发现金股利额之间保持紧密的联动关系。公司股权再融资方式可归为四种:即配股、公开增发股票、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形成股票、资产注入形成的定向非公开增发股票。有些上市公司不重视对股东的回报,多年不分配股利;还有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将资本市场作为实现圈钱的“摇钱树”。为激励上市公司注重对股东回报,重视谋求经营业务发展实现股权财富增值,制约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股权再融资的依赖,优化资本市场的资金资源配置,使上市公司注重对股东回报成为其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并由此实现资本市场的资金资源优先配置给分配股利数额多的绩优企业中,我们认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限额应与其累计派发现金股利额之间保持紧密的联动关系。实施股权再融资所生成的股份数上市后形成了资本市场的变现负担,因此,在股权再融资业务控制中,不仅要合理确定公司股权再融资数额,还要合理确定股权再融资所生成的股份数。经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累计限额按其累计分配现金股利数额的3倍范围内确定为宜,并按股权再融资确认日前1个月公司股票平均收盘市价生成再融资的股份数
  3.3  股权激励机制中生成的股份数宜从回购库存股中转化生成,而不宜通过增加公司股份总量的方法形成。
  股份支付方式可劃分为现金结算和权益结算两种,实行权益结算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中,激励对象在具备行权条件的确认日,可按照约定的行权价获取股份数。为激励对象,制定的行权价通常都远低于行权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由此扩张的股本将稀释其他股东的权益。我们认为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数量应当从流通市场中回购股票形成的库存股中生成,而不宜采用向特定对象低价增发可行权的新股方式实行股权激励,回购价与股本面值的差额以及行权时的行权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数额。使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机制行权后不影响公司总股本的变化,这可避免因实施股权激励机制而低价增发股票造成对其他股东的负面影响。行权过程中形成的账面损失能够通过激励对象为企业作出的超额贡献中获得抵补。
  3.4  转送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应按确认日的股票市价换取可转送的股票数量。企业将积累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送给股东,这是上市公司常见的股利分配形式,转送后企业股本数量必将扩大,摊薄后稀释了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企业股东会有权决议用累积的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转送股本,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能全部用于转为资本,除了需留存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外,笔者认为转送的股票数量宜按照转送股本确认日的股份对价确定生成的股本数。即:转送股本数量=可用于转送股本的公积金数额/转送确认日的股票公允价 。
  参考文献:
  [1]山西证券金典网下载的山西证券大智慧版股票交易软件.相关上市公司资料[EB].http://www.i618.com.cn.
  [2]陈琪.新型股权激励机制与新兴企业上市研究[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7(1):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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