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大国崛起的国际法需求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胡晓

  摘 要:大国崛起是一个过程,是国家软实力和硬实力同步并进的结果。国际法是大国崛起的制度重器。大国不仅可以利用国际法确立和强化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还能获取实际利益,并将自身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推向国际社会。崛起大国对国际法存在合法性、发展和国际文明贡献需求,通过与国际法的互动与实践,实现自身的国际法需求,在新的国际制度构建中占据主导地位。
  关键词:大国崛起;国际法;国际法需求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9.025
  大国的崛起,不仅需要处理来自国内外的双重压力,如国际社会上霸权国的压制、其他大国的联合阻挠、小国的疑虑、周边国家的恐惧、国内要处理发展问题和对于资源配置的争议,还必须保持其自身软实力和硬实力的同步并进,这就要求国家有足够的经济和资源能力、军事能力、制度创立和创新能力,也需要建立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因此,各个崛起中的大国往往将国际法作为自身崛起的制度重器。
  从国际法层面上看,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任何大国都不能无视国际法,甚至需要将国际法作为有效手段和方式,对国际法存在有利于自身崛起的各种需求。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国际法深受大国权力政治的影响。纵观三十年战争以来的国际法发展,国际法呈现渐进、阶段性的发展趋势,国际法的每次重大进步和修正与同时代的国际关系中的大国兴衰更替紧密联系,国际法和大国兴衰是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大国的崛起与衰落在国际法上有着深刻的体现,崛起的大国都试图利用国际法,在结构和框架的维度为自身崛起提供一种重要的支持,让国际社会认可其崛起的方式和其在世界上生存的国际架构。以西班牙、荷兰、法国、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大国都试图将自身行为披上国际法的外衣,或者将自身的意志体现在当时的国际法中,崛起大国的国际法需求是促进国际法内容和形式变化的重要动力。本文回顾历史上的大国在崛起的历程,试图探究出崛起中的大国有哪些国际法需求?大国又是如何实现自身的国际法需求的?
  1 大国崛起的国际法需求
  国际社会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从理论上讲,所有主权国家无论大小,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国内社会不同,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权威系统,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大国无疑是国际法制定、解释和执行的最主要执行者。大国和国际法是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大国将国际法作为崛起的手段,利用国际法建立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国际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从道义上规约大国的行为。任何一个大国都不能一直枉顾国际法,而是利用和借助国际法来实现自身的崛起。
  在现实中,一个国家霸权地位的建立,意味着其对国际法解释话语权的提升甚至是主导。因此,国际法大多体现当时历史背景下守成大国的意识形态,这与崛起大国对于国际法的期待和要求有很大的出入。对于大国来说,国际法是大国崛起中的制度重器,崛起是目的,国际法是手段。结合近代以来各个大国崛起的历史,分析大国与国际法的互动行为,本文认为,大国崛起对国际法具有合法性需求,发展需求,国际文明贡献需求等。
  1.1 合法性需求
  大国崛起不仅是硬实力的提升,也是软实力的较量,需要国际社会认可这个大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力量甚至是主导性力量,认可该大国的行为和地位,即认可该大国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国际法是建立大国在国际社会合法性最有效的途径,崛起大国会通过国际法律结构影响其他国家的认知和判断,形成一个认可其崛起的方式和在国际社会生存的国际架构,这就是崛起大国对国际法的合法性需求。正如赫德利·布尔所指出,“大国总是面临着如何使其他国家认同自己在国际体系中发挥特殊作用这个问题。大国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管理作用的前提是,在国际社会中有足够多的国家承认大国的这种作用,从而使得大国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大国对于国际法的合法性需求要求大国的国际交往手段主要是合法手段,而不是违反国际法的或者违反国际社会意志的手段。大国成长必须处理好与世界秩序的关系,这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选择符合世界秩序的成长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在融入世界秩序的时候去改造世界秩序,参与新的世界秩序的构建,并在构建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1.2 发展需求
  崛起大国对国际法的需求既有观念层面也有现实层面,观念层面上体现为合法性的需求,现实层面上体现为发展的需求。大国总是试图在世界秩序的改造和构建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中占据有利地位,从而获得国际层面的现实利益。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各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处于竞争关系,崛起大国必须利用国际法,让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和力量认同自身行为的合理性,将自身行为“合法化”,使自身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1.3 國际文明贡献需求
  无论是大国合法地位的维持还是现实利益的实现,都需要大国在国际法上的国际文明贡献,即将本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推向国际社会。这在英、法、美等国家崛起的历程中都有充足的体现。法国将法国大革命的口号“平等、自由、博爱”作为价值观渗透到世界各国,美国则利用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华盛顿体系和二战后的国际组织将本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推向全球。
  2 历史上大国崛起的国际法需求与实践
  三十年战争以来,民族国家特别是大国的互动构成国际社会的主要内容,国际法每次的深刻变动都与大国的崛起与兴衰紧密相连。莫德尔斯基将16世纪到20世纪划分为以下时代的政治周期,分别为葡萄牙时代(1495-1580),荷兰时代(1580-1688),英国时代(1688-1914),美国时代(1914-)。在国际法领域,最早将大国问题和国际法问题联系起来是德国的国际法学者威赫姆·C·格瑞威,他在《国际法的历史分期》一书中认为,大国的更替主导着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并将国际法的发展划分为五个周期,即西班牙时代(1494-1648)、法国时代(1648-1815)、英国时代(1815-1919)、英美共制时代(1919-1944)、美苏争霸时代(1944-1989)。   对比学者的划分,国际法的发展周期与世界大国的发展周期基本上吻合,以下研究了近代以来主要的大国:荷兰、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国际法需求与实践。
  2.1 荷兰(17世纪)
  荷兰本是尼德兰的一部分,在西班牙统治时期,尼德兰的资本主义就已经产生,工商业发达,尤以荷兰省发展最为迅速。荷兰被称为“海上马车夫”,海上贸易十分发达。
  荷兰首先要从西班牙获得独立,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建立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为此,尼德兰北方各省为了的反对西班牙的统治,建立了乌特勒支同盟,随后乌特勒支同盟不断扩大。《势绝法案》的通过正式宣告了其脱离西班牙的统治,获得了独立地位。发展层面,荷兰想要获取海上贸易的主导地位,成为世界的商业霸主。为此,荷兰成立了东印度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行驶国家职能,争取国家利益,开展海上贸易;同时,荷兰还建立了高效的金融体系,荷兰成为当时海上贸易最为发达的大国之一。在国际法的发展方面,荷兰是第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不再介入政治生活;著名的法学家格劳修斯出版的《战争与和平》《论公海》与《海洋自由论》对國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客观上也为荷兰在国际社会争取商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2.2 法国(17-18世纪)
  戴高乐在《战争回忆录》中写道:“法国如果不伟大,就不成为法国”,17世纪到18世纪,法国一直追求欧洲大陆的头等强国的地位。
  法国需要国际社会认同其大国地位,实现法兰西民族的“大国梦”。为此,法国采用均势战略,依靠国际制度的力量,即德意志新教联盟和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开展外交活动;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建立了拿破仑帝国,通过战争和不平等条约扩大法国的疆域。在发展方面,法国要争夺欧洲霸权,谋求大国地位,实现现实利益。17世纪,路易十四追求“天然疆界”,发动四次大规模战争,签订《乌德勒支和约》和《拉斯塔特和约》,与英国瓜分了西班牙王国,合约成为划定18世纪西欧国家疆界的基础,保住了法国欧洲强国的地位;18世纪,法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拿破仑帝国建立后,发布《柏林赦令》和《枫丹白露赦令》,实行大陆封锁政策,虽说大陆封锁政策没有实现预期的成效,但却是法国实现发展需求的一个重要探索。在国际文明贡献方面,法国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欧洲,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沉重打击了欧洲的封建体系,推动了拉丁美洲的民族独立运动,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作为价值观渗透到世界各国,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
  2.3 英国(19世纪)
  英国希望建立世界霸权,建立一个恪守国际法的大国形象,维持欧洲大陆的制衡。因此,英国一方面通过外交手段等方式,操控欧洲大陆的均势,另一方面,对国际法呈现遵守和尊重的态度,利用《乌德勒支和约》,为自身的殖民活动建立法律基础,还与殖民地区建立不平等条约,保持海上优势,为进一步扩大海上势力扫除了障碍。英国政府实行重商主义,通过航海和殖民地活动,利用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使自身在其建立的商品、市场模式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了其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相对应的,英国不局限于商品、市场形成全球链条的形式,还注重将英国的宪法制度和法制模式推向殖民地乃至全世界,形成本国文化国际化的文化发展战略,其中,边沁提出的“international law”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2.4 美国(20世纪)
  结合美国的历史和实践,将美国的崛起主要划分为三个阶段:大陆扩张时期,海外扩张时期和全球称霸时期。
  在大陆扩张时期,美国还是一个“后起之秀”,两个宣言(《独立宣言》和《门罗宣言》)贯穿了这一时期。《独立宣言》为美国在国际法层面获得了独立自主的地位,而《门罗宣言》在国际法层面讲欧洲势力排除在美洲之外。这一阶段,美国选择对国际法律制度进行新的解释和发展,使国际法律制度对自身的发展有利。海外扩张时期是美国崛起的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的美国与独立之初的美国无论是国际环境还是自身实力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差距,美国废除了阻碍经济增长的奴隶制度,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已经积累下强大的科技和经济实力,因此,合法性、发展和国际文明贡献需求相比于前一个时期会更加进取和主动,与国际法的互动也更具有攻击性。在这一时期,美国逐渐突破了孤立主义的束缚,开始插手其他地区的事务,外交上先后出现了大棒外交、金元外交、新自由政策等。在此背景下,美国需要国际法为其插手其他地区的事务提供法律依据,使自身的扩张行为“名正言顺”。全球称霸时期的美国已经完成了实力的沉淀和积累,其影响力已经不局限于美洲地区,逐渐走向世界政治权力的中心。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后都积极地参与国际制度的建设,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建立的国际制度,基本上体现了美国的意志,美国逐渐完成了崛起,在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
  3 结论
  回顾三十年战争后各个大国的成长和崛起的成功之路,崛起大国对国际法存在合法性需求,发展需求和国际文明贡献需求,大国通过对国际法的重新解读、创新、构建等方式实现自身对国际法的合法性需求;通过签订协定,建立相应的国际组织等方式,使自身在国际社会的资源分配、经济,政治竞争中处于有利甚至主导地位,以实现发展需求;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宣传自身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法律原则和提高造法能力等方式,实现国际文明贡献需求。
  当今正处于国际局势迅速变化的时代,美国霸权走向衰落已成定势,新兴国家中国、印度,日本等的成长势不可挡。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当今世界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压力,如美国的压制,周边安全的威胁,其他国家的疑虑等。借鉴历史上大国崛起的经验,在与国际法互动过程中实现自身对国际法的需求,是中国成长有利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郭树勇.大国成长的逻辑——西方大国崛起的国际政治社会学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M].张小明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6.
  [3]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杨生茂.美国外交政策史(1775-1989)[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王绳祖.国际关系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唐晋.大国崛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7]葛腾飞,周桂银.美国政治发展与对外政策[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
  [8]周鲸生.国际法(上册)[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9]朱东来.大国崛起[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
  [10][法]戴高乐.战争回忆录(第一卷)[M].法国:巴黎普隆出版社,1970.
  [11]何志鹏.国际法与大国崛起[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1).
  [12]李杰豪.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以利益分析为基点[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6).
  [13]彭何利.论大国兴衰与国际法的互动关系——以美国历史经验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12,(7).
  [14]何志鹏.走向国际法的强国[J].当代法学,2015,(1).
  [15]蔡高强.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2026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