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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个人求助类众筹平台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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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慈善募捐形式的新发展。通过梳理国内外有关个人求助众筹的研究,阐述网络个人求助的概念、研究方法,归纳和总结个人求助平台运行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对策,最后总结现有研究的不足,概述未来个人求助平台研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2-0162-02
  一、国外研究综述
  1.关于众筹的概念。众筹,是指借助互联网融资者向大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个人筹资和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Schwienbacher和Larralde从众包的广义概念对众筹进行了阐述,是在21世纪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捐赠、购买股份、预购产品或者是获得其他收益的一种方式,所获得资金用来支持特定的项目,是一种特别的众包形式。基于其他角度,Joenssen从出资者角度出发,认为众筹是以线上或线下的形式投资一定数量的资本,从而获得物质或非物质的回报奖励;从筹资者角度出发,众筹是组织或个人面向公众以特定的项目获取资金、建立客户关系、评估市场潜力的过程。而对于众筹的发起人,Griffin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对众筹平台上发布的众筹项目进行投资,想要融资的一方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其众筹计划[1]。
  2.关于众筹平台的研究。对于众筹平台的作用,Hemer认为,众筹平台是融资者和出资者的中间服务平台,相当于中介的作用[2]。是基于互联网和软件建立的网络平台,有众筹需要的人可以利用平台发布筹资信息,众筹平台往往需要引进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在众筹未完成前暂时代为保管资金。众筹平台在众筹过程中为各方提供平台,充当媒介。对于众筹平台中的项目、项目发起人、项目资助者对众筹活动的影响,Choy提出,众筹平台实现了众筹信息在项目发起人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共享,可以使项目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项目信息,但存在着项目发起人信息隐私保护问题[3]。关于众筹效果的影响因素,有学者认为众筹项目的筹集表现与项目资助者的人数多寡有关。Burth还得出,如果项目发起者对项目信息有隐瞒行为,会减少资助人数。Ahlers发现,地理位置是影响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位置相距太远会带来更高的监督成本。还有一些国外学者认为,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准入是否有负责的审核,项目是否有筹资方和出资方的双方沟通反馈在线阅览信息,以及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支持者之间网络关系粘度的強弱等是众筹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国外虽然鲜有专门针对个人大病众筹平台的研究,但这对我们完善众筹平台有借鉴意义。
  二、国内研究综述
  1.关于网络个人求助的概念。我国的网络个人求助主要是以大病个人求助为主,个人求助实际就是个人或其亲属陷入困境而向大众进行求助的行为,“捐赠者”不会获得实际意义上的物质奖励或回报,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满足感。对于个人求助的概念,许多人容易混淆,并误以为是慈善募捐。郑功成认为,不可将一般的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混为一谈,个人在陷入生活困境后寻求社会求助是个人的正当权力,群众出于同情、怜悯而产生捐赠行为,可用民事法律规范。金锦萍认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不能禁止[4],因其属于人类生来的自然权利,在《慈善法》中,慈善必须是“利他”,而个人求助是“利己”行为。于是很多学者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个人求助和慈善公益募捐进行了解释,从法理上分析论证了个人在网络上众筹募捐求助的合法性,较多的观点认为个人众筹属于特殊的捐赠行为。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募捐高度类似,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公开、自发、公益、无偿的特点。
  2.关于个人求助类众筹的研究方法。对个人求助类众筹的研究,学者采用案例分析法、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较多。匡亚林运用案例分析法和访谈法对轻松筹平台的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了嵌入式“互联网+”公益众筹信息等级的评估方案[5],来衡量个人救助参与的有效性,发现公信力对整个社会的慈善救助环境的影响重大。还有学者运用问卷调查法,得出捐赠数额受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以及政府宣传引导的影响,明确了捐赠型众筹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求助信息审核工作和后续善款的使用和监管问题。
  3.关于个人求助平台发展困境研究。由于个人求助平台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因此存在诸多问题。薛泽长在分析轻松筹平台上的大病求助案例后认为,平台存在着捐助者是否可以有捐赠撤销权、剩余善款使用的知情权、传统法制机制不足以应对互联网慈善发展等问题。还有学者以“轻松筹”中的个人求助为研究样本,提出网络众筹平台存在平台法律地位模糊、缺乏统一监管规范、平台项目审核不严、善款管理披露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杨帆在分析众筹平台的“诈捐”案例后,提出众筹平台盈利模式存在着资金来源单一问题,求助者个人和捐助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6],主要表现为求助者的家庭真实信息无法核实,社会组织数据库与国家民政部信息不通、征信缺位,个人信息不透明,这是导致“诈捐”事件频出的重要原因。金锦萍分析出个人求助目前存在着募捐主体资格不明、募捐资源分配不合理、捐款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善款使用目的难以确保、募捐人公信力降低,以及虚假信息难以鉴别等困境。
  4.关于个人求助平台规范路径的研究。个人求助平台的完善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规制。郑功成指出在慈善募捐中,一旦出现诈捐事件,会对整个社会的公益事业造成巨大损害[7],尤其是对献爱心的人。在互联网公益募捐中,平台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能说自己仅仅是一个技术或信息平台就可以什么都不用负责了,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其进行合法性认证。对相关平台进行规制监管,是平台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就得从法律层面出发,张灿、伞新茹等认为,应对个人求助进行合法性规制,准确界定相关法律概念,明确其合法性。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并合理安排剩余善款的使用。对平台上发起的项目审核流程进行优化、明确平台应该承担的责任。张杨波和侯斌通过分析罗尔事件,从社会学视角探讨了罗尔和公众存在的冲突[8],提出其存在的问题早已超出了法律学范畴需要借助社会学来进一步研究。个人求助平台暴露出的问题不仅需要法律学的研究,公共管理领域的研究也尤为重要。李程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指出政府应对网络募捐建立监管机构,起到引导和监管指导的作用[9]。邓国胜提出对网捐平台,应制定严格的审核标准及细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履行好账目公开、规范运行的义务[10]。显然,目前有些个人求助平台的免责声明是逃避责任的行为。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1.现状评述。综上,与本文主题相关的国外研究主要是对众筹平台的研究,國外的众筹平台中的众筹项目类别较为丰富,很少有专门针对大病求助平台的研究,而在我国,人们接触较多的就是大病个人求助平台,但是研究稀缺,文献数量非常少。在学术界,我国对网络个人救助类众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慈善、法学和新闻领域。网个人救助平台作为新兴事物,对其进行规范研究对社会慈善氛围以及因病陷入贫困的人们有着重大意义。目前对个人求助类众筹平台的研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第一,网络个人求助类众筹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学术方面还没有系统权威的著作,大多数研究散见于各种期刊杂志、报纸中。研究的深度不够。缺乏系统的实证研究,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现象的描述和问题分析上,数据支持较少。第二,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以法律的角度,从政府监管角度出发的文献资料十分有限,对平台的规范得靠政府,因此还需要从公共管理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第三,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比较宏观的层面,对个人求助类众筹平台的监管职责没有具体的细化,个人求助平台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具体的答案。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要注意对策的可实际操作性,厘清个人平台和政府具体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提出相应对策。
  2.研究展望。根据现有研究的不足,以及笔者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得出在未来的研究中,首先,应多一些基于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对个人求助平台的规范提出更加精准的路径。其次,应该多角度跨学科的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局限于法律和新闻领域,对个人求助平台的规范主要是依靠政府,因此在未来可以多一些以公共管理者的角度出发的研究。最后,希望对这个问题能够有更多的学者进行研究,得出更加系统具体可操作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Griffin Z.Crowdfunding:fleecing the American masse[J/OL].http://ssrn.com/Abstract=2030001,2012-03-14.
  [2]  Hemer J.A snapshot on crowdfunding[Z].Working papers firms and region,2011.
  [3]  Choy K.,Schlagwein D.Crowdsourcing for a Better World[J].Information Technology & People,2016,(1):221-247.
  [4]  金锦萍.《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168-178.
  [5]  匡亚林.网络公益众筹中个人救助的参与效果何以评价?——兼论认同性危机的消弭之道[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132-139.
  [6]  杨帆.互联网个人求助类众筹面临的困境及突破[D].长春:吉林大学,2019.
  [7]  郑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4-5.
  [8]  张杨波,侯斌.重新理解网络众筹:在求助与诈捐之间——以罗尔事件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19,(2):82-89.
  [9]  李程.网络募捐行政监管初探[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10]  邓国胜.移动互联网时代公益组织发展的新格局[J].国家治理,2017,(8):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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